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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日期: 2009-09-23 14:17 作者: 来源:三农在线 【字体: 打印本页

  2月14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决定》指出,必须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整个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兴办乡镇企业要立足于开发利用当地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因地制宜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创造有利于开发资源的条件和环境。中西部大部分地区,应当在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把积极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企业放在重要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发展附加值较高的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乡镇企业,要在继续坚持原来乡办、村办、户办、联户办“四轮驱动”的基础上,再加上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为乡镇企业创造一个大胆使用人才、积极吸引人才、加速培养人才和坚决保护人才的环境与机制。发展乡镇工业不能“遍地开花”,要从当地的资源、人才、交通、能源、水源等综合条件出发,合理布局,建设乡镇工业小区,集中连片发展。为了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和发育市场体系,搞活商品流通,实现人才、技术、劳动力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作为发展乡镇企业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逐步建立规范的和公平的市场秩序。在资金方面,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必须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金融,逐步建立、完善农村资金市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培植企业投资能力,广辟资金来源,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上新台阶作出贡献。

  3月5日至7日,中共十四届二中全会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八五”计划若干指标的建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变现行的由国家统一调拨的办法,实行粮食产区和销区直接挂钩、集中定货,逐步形成协调产区、销区双方利益的新机制。第二,粮食价格放开以后,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并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第三,加强粮食主产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基地建设,支持粮食产区发展乡镇企业和粮食转化及农副产品加工,提高综合效益。第四,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综合能力。第五,积极发展农用工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第六,坚决纠正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3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体改委文件指出,1993年的农村改革,要强调健全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县级综合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注意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服务功能,又要鼓励兴办各类农民自办、联办,以及合作经济性质的服务性经济实体;结合县、乡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推动国家农业经济技术部门为农业提供服务;要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使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县级综合改革要以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建立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目标,以改革县级综合经济管理体制为重点,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月18日至21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应以培育市场主体、健全市场体系、加强宏观指导和对农业的保护为主要内容,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体制,使农村市场主体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这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第一,围绕农村专业性的商品生产,继续推行和完善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形式。第二,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和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大流通的新体制。农产品市场建设,要以批发市场为重点,使中央批发市场、区域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逐步配套;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要有重点地分步实施。要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密切结合的金融体系。第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对农村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充分行使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职能。从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调节体系、农业生产的保护支持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包括农产品价格保护、耕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灾害援助等。要搞好县级综合改革,增强其综合协调能力。

  11月4日,国务院印发《90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纲要》分10个部分:1.90年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和指导思想;2.90年代农业发展的总体布局;3.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土地和各种农业资源的单位产出率;4.加强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5.加强农业综合开发;6.大力发展乡镇企业;7.加强农业发展支撑体系建设;8.广辟农业投资渠道,增加农业建设资金;9.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0.加强领导,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纲要》强调,发展农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的指导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把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和乡镇企业的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再上新台阶。

  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是:1.继续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3.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4.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5.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6.积极发展乡镇企业。7.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8.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9.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10.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11.切实保护耕地。12.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央决定,从1994年起,国家定购的粮食全部实行“保量放价”,即保留定购数量,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继续实行价外加价办法,将“三挂钩”的好处切实兑现给农民;粮食价格和购销放开以后,国家对粮食实行保护价制度,并相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为了支持按保护价收购,从1993年起,粮食价格放开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要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要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粮食储备体系,除了用于救灾应急外,主要用于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并通过吞吐调节,把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要尽快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财务挂帐问题,以1991年粮食年度为界,实行新老账划断,即新的挂账由上一级财政扣回,老账按照“限期清理,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年解决”的原则处理。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资金必须切实保证,决不允许再出现“打白条”现象。

  11月11日至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决定》指出,必须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到本世纪末农业再上一个新台阶,广大农民的生活由温饱达到小康水平。要适应市场对农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优化品种结构,使农业朝着高产、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实现农业产品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必须积极培育农村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城乡分割的状况,进一步搞活流通,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开放性,使各种经济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和组合。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兴办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逐步积累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从农民实际需要出发,发展多样化的服务组织,形成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民联合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要逐步全面放开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快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乡镇企业要逐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股份合作制,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创新,进一步增强乡镇企业的活力。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促进生产要素的跨社区流动和组合,形成更合理的企业布局。要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建设新的小城镇,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积极鼓励农民和集体增加劳动和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要抓紧建立和健全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的储备体系和市场风险基金,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防止市场价格过大波动。扶持农用工业发展。对农民负担的费用和劳务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中央和地方都要关心和支持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搞好农业基本建设,改善交通通信状况,扩大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干部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要增强群众的市场经济意识,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逐步形成主要靠自己力量脱贫致富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