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有关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分析
第三部分 其它有关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分析
第一章 欧盟农业补贴政策
(一)欧盟农业补贴概况
欧盟的农业补贴始于1962年欧共体六国(法德荷比意卢)通过的共同农业政策原始框架协议“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衷协议”。当时欧共体成员国多数是农产品净进口国,因此,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供给目标、收入目标和市场目标,既促进技术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业从业者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和保障农产品供给。为了刺激欧共体内的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和抵御外来农产品竞争,欧共体一方面制定了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和财政预算体制,由各成员国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欧共体农业指导金和保证基金,用以进行补贴和支持欧共体的农业发展,实行市场干预。另一方面,实施进口可变税和出口补贴的口岸政策。形成了以进口可变税为特征的口岸政策和欧共体内的以补贴政为特征的共同农业政策。
在欧共体农业补贴政策和进口政策的双重保护下,欧共体大大提升了农业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从而大大刺激了欧共体的农业发展,但农产品过剩问题也很快成为欧共体面临的艰难问题。欧共体从建立初期的农产品净进口区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农产品净出口区,与美国、澳大利亚、南美形成了激烈的竞争,从而,出口补贴成为欧共体农业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欧共体成员国不断增多和改名为欧盟后,继续实行农业补贴和保护制度,一方面源于其相对较弱的农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源于其维持社会结构基础的理念(农村地区和家庭农场结构)和地区均衡发展的发展观;同时也迫于农民和农业组织的压力。
但农业补贴和保护也使欧共体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和承受巨大的外部压力。欧共体每年用于农业保护的支出占欧共体财政预算的50%以上。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共同体农业政策开支翻了一番。并且补贴政策进一步刺激农产品剩余的增加,从而引起补贴总额的增加。1985年共同体农业政策支出占到欧共体总支出的75%。1988年与1982年相比,欧共体的农业开支从124亿欧元增加到252亿欧元,增加了一倍多,欧共体沉重的农业支出,使得欧共体几近破产的边缘。
在国际上,美国、加拿大等农产品出口大国给予欧共体很大的压力,要求其削减农产品补贴和降低进口税。特别是,美国为了抵消欧共体出口补贴政策的影响实施了针对性的出口补贴措施,这不仅加剧了欧共体的财务压力,并且大大减弱了欧共体的出口补贴效果。
乌拉圭贸易谈判将农业纳入了谈判范围,降低关税、关税化过程、减少农业补贴成为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三大谈判焦点的具体表现。欧盟鉴于内部的财务困境和外部的国际压力,将减少农业补贴、增强农业市场化倾向作为欧盟农业改革的方向。
1988年2月欧共体开始启用预算稳定机制,对大多数农产品实行最大保证数量(MGQs),超过最大保证数量时,将自动实行价格调整机制。除此之外,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自愿休耕、粗放经营、多样化经营等,以调整农产品供求关系。1992年和2000年,欧盟对共同农业政策进一步开展了大幅度的改革。在补贴制度上,欧盟对农业不再实行产量补贴,改为依据不同作物的面积补贴和对牲畜的头数补贴,以及休耕地面积补贴。这种改革由于补贴变得相对固定化了,从而缓解了欧盟的财政压力。
目前,欧盟的农业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六类:农业市场政策、农业结构政策、农村地区政策、农业社会政策、农业环境政策、面向消费者的农业和食物政策。欧盟的农业补贴政策与前五类政策直接相关。
欧盟农业政策的核心是收入政策,1992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改革以前,收入政策主要通过市场支持价格来实现的。鉴于强大的国际压力,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压力,以及欧盟内部的农村社会目标和财政预算能力的考虑,1992年欧盟CAP改革后,欧盟建立了新的直接支付机制。与以往的农业补贴相比,新的农业补贴主要体现出两方面的显著特征:(1)实行与产量脱钩的直接支付方式,因此欧盟的收入政策目标不再通过支持价格来得以实现,而是通过直接收入转移机制来实现。主要的做法主要是基于耕地面积或基于牲畜头数来实施补贴;(2)减少补贴农产品对象和降低补贴幅度。2000-2002年,谷物的支持价格每年降低7.5%,两年内共降低15%。
1999-2001年与基期1986-88年的情况相比,欧盟的生产者支持(PSE)的绝对水平(按美元计算)没有下降,并且略有上升,由937亿美元增加到993亿美元,上升了6%;但其生产者支持估计(PSE)的比例由43%下降到了36%,生产者名义保护系数和支持系数分别从1.87和1.76下降到了1.38和1.56。
同期,总支持估计(TSE) 的变化与生产者支持估计呈同样的变化,即绝对水平(按美元计算)没有下降,并且略有上升,由1097亿美元增加到1126亿美元,上升了2.6%;但其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由3.1%下降到了1.8%。
从这些数字及下表可以看出,欧盟的农业支持力度在下降,其中生产者补贴力度也在下降。但在全球降低农业补贴力度的环境中,欧盟的农业支持和补贴力度仍然是相对较高的。经合组织(OECD)1999-2001年农业总支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百分值是1.3%。相比而言,欧盟农业总支持占GDP的比值仍然比经合组织的平均数要高38.5%;1986-88年期间,欧共体农业总支持占GDP的比值比经合组织的平均数要高34.8%;可以说,欧盟削减农业支持的力度要小于经合组织的其他国家。此外,欧盟对农业的绝对支持量和补贴量仍旧很高。
表1 欧盟农业支持
年份 |
1986-88 |
1999-2001 |
1999 |
2000 |
2001 (估计) |
||
生产者支持估计 (PSE) |
|||||||
百万美元 |
93 719 |
99 343 |
115 330 |
89 617 |
93 083 |
||
百万欧元 |
84 998 |
103 141 |
108 241 |
97 244 |
103 937 |
||
生产者支持估计(%) |
42 |
36 |
39 |
34 |
35 |
||
生产者名义保护系数 (PNPC) |
1.87 |
1.38 |
1.47 |
1.33 |
1.33 |
||
生产者名义支持系数 (PNAC) |
1.76 |
1.56 |
1.63 |
1.51 |
1.54 |
||
一般服务支持估计 (GSSE) |
|||||||
百万美元 |
11 084 |
9 519 |
10 346 |
9 193 |
9 017 |
|
|
百万欧元 |
6 725 |
9 918 |
9 710 |
9 976 |
10 068 |
|
|
总支持估计(TSE)的% |
10 |
8 |
8 |
9 |
9 |
|
|
消费者支持估计 (CSE) |
|||||||
百万美元 |
-69 090 |
-53 626 |
-66 947 |
-46 659 |
-47 271 |
|
|
百万欧元 |
- 62 679 |
- 55 415 |
-62 833 |
-50 630 |
-52 783 |
|
|
消费者支持估计(%) |
-39 |
-31 |
-38 |
-28 |
-27 |
|
|
消费者名义保护系数(C NPC) |
1.84 |
1.51 |
1.69 |
1.44 |
1.41 |
|
|
消费者名义支持系数(CNAC) |
1.64 |
1.46 |
1.60 |
1.39 |
1.38 |
|
|
总支持估计 (TSE) |
|
||||||
百万美元 |
109 654 |
112 628 |
129 857 |
102 403 |
105 624 |
|
|
百万欧元 |
99 424 |
116 978 |
121 876 |
111 118 |
117 940 |
|
|
GDP的% |
3.1 |
1.8 |
1.9 |
1.7 |
1.7 |
|
|
注:1986-94年的数据是欧盟-12国;1995年后的数据是欧盟-15国;1990年起的欧盟数据包括前民主德国。
资料来源: OECD, PSE/CSE database 2002.
欧盟对生产者的补贴支付方式从与产量挂钩的市场价格支持转向依据面积或牲畜头数进行补贴是一种趋于市场化的做法。1999-2001年与1986-88年相比,在生产者支持估计构成中,市场价格支持和产出支付合计下降了26个百分点。但依据面积或牲畜头数进行补贴是一种属于“蓝箱”的政策措施,对生产仍然具有较大的直接影响。
表2 生产者支持估计构成(%)
年份 |
1986-88 |
1999-2001 |
1999 |
2000 |
2001 (估计) |
市场价格支持 |
86 |
61 |
65 |
59 |
58 |
基于产出的支付 |
5 |
4 |
3 |
4 |
4 |
基于面积或牲畜的支付 |
3 |
25 |
22 |
27 |
27 |
基于历史实绩的支付 |
0 |
1 |
1 |
1 |
1 |
基于投入物的支付 |
5 |
7 |
7 |
7 |
6 |
基于投入限制的支付 |
1 |
3 |
3 |
3 |
4 |
基于农场总收入的支付 |
0 |
0 |
0 |
0 |
0 |
其它支付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1986-94年的数据是欧盟-12国;1995年后的数据是欧盟-15国;1990年起的欧盟数据包括前民主德国。
资料来源: OECD, PSE/CSE database 2002.
(二)、欧盟的种植业补贴和休耕补贴
对种植业实行补贴是欧盟一贯的做法。欧盟2000议程决定,对以往种植业补贴的具体做法进行一定的修正,其实质性的修正内容为:(1)对谷物仍然保持价格干预,但逐步降低干预价格的高度,2000/01年降低7.5%,2001/02年继续降低7.5%,两年合计共降低15%。(2)对油料作物、蛋白作物和纤维作物不再保留干预价格,向世界市场价格看齐,也即是说,其价格将由市场决定。为了补偿农场因降低干预价格或取消价格补贴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欧盟将与产品产量挂钩的价格补贴改为与产量脱钩、而与面积挂钩的直接收入补贴,即目前人们所说的面积补贴。
面积补贴是根据符合补贴条件的作物面积和/或休耕面积来发放的,所以面积补贴分为两类:作物面积支付和休耕面积补贴。
1、作物面积支付
作物面积支付是依据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面积的数量来发放补贴的。相关的因素有两个:(1)符合补贴条件的作物种类,(2)相应的可享受补贴的作物面积。
欧盟规定只有四类作物可享受面积补贴:
(1)谷物作物:软粒小麦、硬粒小麦、大麦、燕麦、黑麦、小黑麦、高粱、谷子、荞麦、玉米(包括甜玉米和饲料玉米)。
(2)油料作物:向日葵、大豆、部分油菜和芜菁品种。(部分作为饲用的油菜和芜菁品种不能享受补贴)。
(3)蛋白作物:豌豆、蚕豆、甜羽蚕豆。
(4)纤维作物:亚麻。
此外,欧盟还有一些例外性的补贴。主要是:
(1)2000年欧盟对某些地区一定面积的硬粒小麦给予每公顷138.90欧元的额外补贴,如德国获准2000年可以对上限为10000公顷的硬粒小麦发放额外补贴。(2)2000年欧盟对上限为40万公顷的特定豆类(扁豆、鹰嘴豆和饲料野豌豆)给予每公顷181欧元的面积补贴。
其他作物如甜菜、饲用块根、马铃薯、草籽、芥菜等均不予面积补贴。
2、可申请作物面积支付的面积
可申请作物面积支付的面积是指部分或全部种植谷物、油料、蛋白作物和纤维作物的农地面积。种植上述作物的非农地和1991年12月31日这一天处于长年绿地、长年作物或林地状态的面积不能申请面积补贴。各国都有一个享受面积支付的基础面积数额,超过基础面积的部分也不能申请面积支付。如欧盟和德国的油料保护面积。
表3 欧盟2000年的油料保护面积(1000公顷)
|
油料保护面积(毛面积) |
无制裁*的油料种植面积(=净面积) |
欧盟15国合计 |
5482 |
4933.8 |
比利时 |
6 |
5.4 |
丹麦 |
236 |
212.4 |
德国 |
929 |
836.1 |
希腊 |
26 |
23.4 |
法国 |
1730 |
1557.0 |
爱尔兰 |
5 |
4.5 |
意大利 |
542 |
487.8 |
卢森堡 |
2 |
1.8 |
荷兰 |
7 |
6.3 |
英国 |
385 |
346.5 |
西班牙 |
1168 |
1051.2 |
葡萄牙 |
93 |
83.7 |
奥地利 |
147 |
132.3 |
芬兰 |
70 |
63.0 |
瑞典 |
137 |
123.3 |
*:10%的削减
表4 联邦德国2000年的油料保护面积(公顷)
|
油料保护面积(毛面积) |
无制裁*的油料种植面积(=净面积) |
联邦德国合计 |
929000 |
836100 |
巴登-符腾堡 |
64330 |
57897 |
巴伐利亚 |
128640 |
115776 |
柏林 |
180 |
162 |
勃兰登堡 |
78762 |
70886 |
不莱梅 |
153 |
138 |
汉堡 |
919 |
827 |
黑森 |
52698 |
47428 |
梅克伦堡-前波莫瑞 |
173400 |
156060 |
下萨克森 |
87540 |
78786 |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
43311 |
38980 |
莱茵兰-法耳茨 |
31119 |
28007 |
萨尔 |
2551 |
2296 |
萨克森 |
46303 |
41673 |
萨克森-安哈特 |
61579 |
55421 |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 |
103023 |
92721 |
图林根 |
54490 |
49041 |
*:10%的削减
3、生产区及生产区各作物平均单产的确定
欧盟以1989/91年的平均产量来作为各国享受面积支付的平均计算单产。
各国可以在保持国家平均单产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情况来划分生产区,从而确定各生产区不同的单产水平。如德国原则上以联邦州为生产区,但有二个联邦州(勃兰登堡州和下萨克森州)又将联邦州划分为几个生产区。这样做可能既考虑到了计算的简捷性,又兼顾了客观的单产差异。
在计算各种作物面支付的补贴额时需要用到各作物的平均单产数据。欧盟将各种享受面积支付的作物单产都折算成谷物单产。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表5 补贴基础产量的确定
补贴对象 |
基础产量的折算 |
谷物 |
谷物(不含玉米) |
玉米(籽粒玉米和饲用玉米) |
籽粒玉米 |
蛋白作物 |
谷物(包括玉米) |
油料作物 |
2000-2001年:油料平均产量×1.95 2002年起:谷物(不含玉米) |
纤维作物 |
谷物(不含玉米) |
休耕 |
谷物(包括玉米) |
2000年和2001年欧盟的油料作物仍处于调整过渡阶段,油料作物单产折算为谷物单产时,欧盟采用系数1.95来加以校正。系数1.95是欧盟历史平均谷物单产(4.6吨/公顷)与欧盟历史平均油料单产(2.36吨/公顷)的比值。
4、作物面积支付金额的计算
作物面积补贴金额是根据欧盟确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作物每公顷面积支付金额 = 该作物每吨补贴额 × 生产区平均单产
某农场的作物面积支付总金额
= ∑各作物面积支付金额
= ∑(各作物每公顷面积补贴金额 × 享受补贴的各作物面积)
每年各种作物的每吨补贴金额为:每吨谷物补贴58.67欧元、蛋白作物补贴72.50欧元、纤维作物(亚麻)补贴88.26欧元。油料作物的补贴略微特殊一点,2000年和2001年作为油料作物折算的过渡期,2000年每吨补贴81.74欧元、2001年每吨补贴72.37欧元。
由于各生产区的谷物平均单产不一样,所以各国各种作物的每公顷作物面积的补贴金额是不一样的。欧盟规定了各国不同年份各种作物的每公顷作物面积的补贴金额,以德国平均水平为例:
表6 每公顷补贴金额
(德国马克/公顷) |
2000年度 |
2001年度 |
2002年起 |
谷物 |
642.59 |
690.02 |
690.02 |
油料作物 |
975.76 |
863.91 |
690.02 |
蛋白作物 |
794.07 |
794.07 |
794.07 |
纤维作物 |
966.68 |
828.35 |
690.02 |
欧盟作物面积支付的基本思路是每公顷面积支付的补贴金额基本相等。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自2002年起欧盟谷物、油料和纤维的面积支付金额是相等的,即每公顷面积支付额为690.02欧元。
表7 联邦德国2000年的油料面积支付
联邦州/生产区 |
平均油料单产 |
油料面积支付(马克/公顷) |
|
(吨/公顷) |
2000年 |
2001年 |
|
|
|
|
|
巴登-符腾堡 |
2.97 |
926 |
820 |
巴伐利亚 |
3.18 |
991 |
878 |
柏林 |
2.68 |
835 |
740 |
勃兰登堡/区1 |
3.44 |
1072 |
949 |
勃兰登堡/区2 |
2.68 |
835 |
740 |
不莱梅 |
3.13 |
976 |
864 |
汉堡 |
3.07 |
957 |
847 |
黑森 |
3.10 |
966 |
856 |
梅克伦堡-前波莫瑞 |
3.44 |
1072 |
949 |
下萨克森/区1-区9 |
3.06 |
954 |
845 |
下萨克森/区10 |
3.44 |
1072 |
949 |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
3.11 |
970 |
858 |
莱茵兰-法耳茨 |
2.85 |
888 |
787 |
萨尔 |
2.70 |
842 |
745 |
萨克森 |
2.96 |
923 |
817 |
萨克森-安哈特 |
2.67 |
832 |
737 |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 |
3.38 |
1054 |
933 |
图林根 |
2.87 |
895 |
792 |
*:10%的削减
表8 联邦德国2001年的谷物和亚麻面积支付
联邦州/生产区 |
平均单产 (吨/公顷) |
谷物的面积支付 (马克/公顷) |
亚麻面积支付 (马克/公顷) |
||
2001年起 |
2001年 |
2002年起 |
|||
巴登-符腾堡 |
(5.29) |
|
|
|
|
1)玉米 |
7.28 |
897 |
|
|
|
2)除玉米外的其他谷物 |
5.14 |
633 |
760 |
633 |
|
巴伐利亚 |
(5.61) |
|
|
|
|
1)玉米 |
7.52 |
927 |
|
|
|
2)除玉米外的其他谷物 |
5.53 |
681 |
818 |
681 |
|
柏林 |
4.52 |
557 |
669 |
557 |
|
勃兰登堡/区1 |
5.45 |
672 |
806 |
672 |
|
勃兰登堡/区2 |
4.52 |
557 |
669 |
557 |
|
不莱梅 |
5.34 |
658 |
790 |
658 |
|
汉堡 |
6.01 |
741 |
889 |
741 |
|
黑森 |
5.50 |
678 |
813 |
678 |
|
梅克伦堡-前波莫瑞 |
5.45 |
672 |
806 |
672 |
|
下萨克森全州 |
(5.33) |
|
|
|
|
下萨克森/区1 |
5.52 |
680 |
817 |
680 |
|
下萨克森/区2 |
5.98 |
737 |
885 |
737 |
|
下萨克森/区3 |
5.61 |
691 |
830 |
691 |
|
下萨克森/区4 |
5.12 |
631 |
757 |
631 |
|
下萨克森/区5 |
4.93 |
607 |
729 |
607 |
|
下萨克森/区6 |
5.42 |
668 |
802 |
668 |
|
下萨克森/区7 |
5.11 |
630 |
756 |
630 |
|
下萨克森/区8 |
4.94 |
609 |
731 |
609 |
|
下萨克森/区9 |
5.24 |
646 |
775 |
646 |
|
下萨克森/区10 |
5.37 |
662 |
794 |
662 |
|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
5.81 |
716 |
859 |
716 |
|
莱茵兰-法耳茨 |
4.78 |
589 |
707 |
589 |
|
萨尔 |
4.38 |
540 |
648 |
540 |
|
萨克森 |
6.23 |
768 |
922 |
768 |
|
萨克森-安哈特 |
6.14 |
757 |
908 |
757 |
|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 |
6.81 |
839 |
1007 |
839 |
|
图林根 |
6.13 |
755 |
907 |
755 |
资料来源:《Agenda 2000: Pflanzlicher Bereich/Agrarumweltmassnahmen》德国农业部2000
5、欧盟休耕面积补贴
(1)休耕类型
欧盟规定,如果申请补贴的作物面积上的折合谷物总产量大于92吨的话,该农场必须休耕至少10%的耕地;如果申请补贴的作物面积上的折合谷物总产量等于或小于92吨的话,该农场没有强制性休耕义务,但可以自愿休耕。由此,享受面积支付的农场就相应地分成了两类:有强制性休耕义务的农场和无强制性休耕义务的农场,后者又称为自愿性休耕的农场。是否必须休耕的问题与农场申请补贴的作物面积数相关,与农场实际拥有的作物面积数无关。即一个作物面积的折合谷物产量远远大于92吨的农场,可以为其部分作物面积申请面积支付,只要其申请作物面积支付的面积部分的折合谷物产量不超过92吨的话,该农场仍作为无休耕义务的农场。农场每年可以决策:作为有休耕义务的生产者或无休耕义务的生产者。
(2)、休耕面积规定
有强制性休耕义务的农场的休耕面积至少要达到申请作物补贴面积的10%。休耕是这类农场获得作物面积支付的必要前提。在此规定比例的基数上,如果该农场还可以自愿增加休耕面积,此时,该农场的总休耕面积=强制性最少休耕面积+自愿休耕面积。但总休耕面积最多不能超过补贴申请面积的33%。超过33%以上的休耕面积部分不能得到休耕补贴。
无强制性休耕义务的农场可以自愿参加休耕计划,从而获得同样的休耕补贴。其休耕数量不受10%的下限限制,但休耕面积上限也同样不能超过33%。超过33%的休耕面积部分不能得到休耕补贴。
(3)休耕地块要求
成块连片的休耕地的最小休耕面积为0.3公顷,以德国的标准计算,即休耕地块的宽度至少为20米。但如果休耕地块受到环境(如墙体、岩石、水道等)的限制时,可以作为特殊例外而小于0.3公顷。另一种例外情况是,休耕地是由一块或几块自然地块组成时,其宽度也可以小于20米。
(4)休耕面积补贴
不同国家和不同生产区的休耕补贴是不一样的。每公顷休耕地的休耕补贴与当地的谷物(包括玉米)产量的作物面积支付额相当。以德国为例,2000年全德国的休耕补贴标准为每公顷642.59马克、2001年及以后各年为每公顷690.02马克。但各生产区的补贴标准如下:
表9 联邦德国2001年及以后各年的休耕面积补贴
联邦州/生产区 |
平均谷物单产(吨/公顷) |
休耕补贴(马克/公顷) |
巴登-符腾堡 |
5.29 |
652 |
巴伐利亚 |
5.61 |
691 |
柏林 |
4.52 |
557 |
勃兰登堡/区1 |
5.45 |
672 |
勃兰登堡/区2 |
4.52 |
557 |
不莱梅 |
5.34 |
658 |
汉堡 |
6.01 |
741 |
黑森 |
5.50 |
678 |
梅克伦堡-前波莫瑞 |
5.45 |
672 |
下萨克森全州 |
|
|
下萨克森/区1 |
5.52 |
680 |
下萨克森/区2 |
5.98 |
737 |
下萨克森/区3 |
5.61 |
691 |
下萨克森/区4 |
5.12 |
631 |
下萨克森/区5 |
4.93 |
607 |
下萨克森/区6 |
5.42 |
668 |
下萨克森/区7 |
5.11 |
630 |
下萨克森/区8 |
4.94 |
609 |
下萨克森/区9 |
5.24 |
646 |
下萨克森/区10 |
5.37 |
662 |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
5.81 |
716 |
莱茵兰-法耳茨 |
4.78 |
589 |
萨尔 |
4.38 |
540 |
萨克森 |
6.23 |
768 |
萨克森-安哈特 |
6.14 |
757 |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 |
6.81 |
839 |
图林根 |
6.13 |
755 |
资料来源:《Agenda 2000: Pflanzlicher Bereich/Agrarumweltmassnahmen》
德国农业部2000
(5)休耕期
2000年的休耕期是2000年1月15日-8月31日。但如果不打算继续参加下一年的休耕行动的话,从2000年7月15日起可以在休耕地上为下一年度的作物作秋播准备(如施肥、植保等工作)。
(6)关于休耕的其他要求
2000年休耕期结束后至2001年1月15日,休耕地上禁止生产用于销售的作物(如蔬菜)。但农场可以在其上种植自用的饲料,禁止将此饲料卖于别人。
休耕面积上可以种植符合规定的原料作物,但原则上这些产品不能是食物性的或饲料性的。对此,欧盟有一整套严格的备查作物目录和限制条件。这些比较复杂和技术性规定较强,此处暂不述及。
6、各种补贴的支付
对于2000年的谷物、蛋白作物、油料和纤维作物的面积支付和休耕补贴以及硬粒小麦的特别补贴和特定豆类的补贴在2000年11月16日-2001年1月31日期间支付,对于再休耕地上种植其它允许的原料作物的休耕面积补贴在2001年3月31前支付。
补贴金额由主管部门直接划汇入农场的银行账户。
7、惩罚性措施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申请者依据刑法第264款和补贴法第2款处罚,一般有三种惩罚措施:
(1)取消或部分取消当年的补贴;
(2)取消当年及下一年的补贴;
(3)罚款或法律惩罚。
具体在种植业补贴方面的规定有:
晚交申请:
(1)每晚交一个工作日,扣罚1%的申请补贴额。
(2)晚交15个日历天数的申请不予受理。
虚假资料:
(1)申请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时,补贴面积以申请面积为准。
(2)申请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偏差不到3%或不到2公顷时,根据实际面积纠正。
(3)申请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偏差在3%-20%之间时,按超报面积部分的两倍罚扣申请补贴的面积。
(4)申请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偏差在20%以上时,取消补贴申请资格。
(三)欧盟的畜牧业补贴
1、可享受补贴的牲畜
可享受欧盟牲畜补贴的牲畜只有两类:牛和母羊。其他牲畜如马、猪、鹿、禽等均不能作为牲畜补贴对象。
2、牲畜补贴的种类
纳入牲畜补贴范围的农业补贴主要有六种:粗放化经营补贴、公牛补贴、母牛补贴、牛的屠宰补贴、补充款项补贴和母羊补贴。其中母羊补贴在2000年改革中基本未变,其单位补贴金额仍根据欧盟农业委员会确定的基准价格与欧盟的市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因此,本文的涉及的牲畜补贴实际上是牛的补贴。
3、申请牲畜补贴的一般前提条件
农场在申请任何牲畜补贴时,必须满足下述基本申请条件(此外,针对不同类别的牛羊还要满足特定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提出牲畜补贴申请(填写申请书)。
(2)所有的牲畜有耳记标识。
(3)有存栏登记注册。
(4)所有数据已依规定输入中央数据库。
(5)畜龄证明。
(6)牲畜买卖时,依规定向中央数据库登记牲畜的进出资料。
(7)牲畜在国内屠宰时,屠宰企业依规定向中央数据库登记屠宰数据(屠宰重量、活重、屠宰日、目录等)。
(8)牲畜售往成员国内外时,需递交相关证明。
4、与牲畜补贴相关的一些参数
农场在申请牲畜补贴前还必须了解一些计算牲畜补贴的参数和计算方式。牲畜补贴的计算主要与7项参数或术语有关:大牲畜单位、牲畜存栏密度、牲畜存栏密度因子、牛奶推荐量、补贴申请上限、饲料面积以及具体的牲畜参数(如类别、畜龄、头数等)。
(1)大牲畜单位(GVE)及其折算: 欧盟将各类牲畜统一折合成标准的大牲畜单位,这与我国计算标准牲畜总量时统一折算为羊单位一样。欧盟的大牲畜单位的折算系数为:
表10 大牲畜单位的折算
母牛、奶牛、24月龄以上的公牛和小母牛 |
=1.0 大牲畜单位(1.0 GVE) |
6-24月龄的公牛和小母牛 |
=0.6 大牲畜单位(0.6 GVE) |
绵羊和山羊 |
=0.15 大牲畜单位(0.15 GVE) |
(2)牲畜存栏密度: 每公顷饲料地上的各类牲畜的存栏载畜量(依标准的大牲畜单位计算)。
(3)存栏密度因子: 欧盟认为,标准的牲畜存栏密度应当是每公顷饲料地饲养2个大牲畜单位的牲畜。因此:
1 存栏密度因子 = 2.0 GVE/每公顷饲料地
(4)牛奶推荐量:这原是欧盟1992年以前分配给各畜牧农场的牛奶配额。通过牛奶推荐量和当年的标准牛奶单产(如德国2000年的标准牛奶单产是5800公斤),可以将各个农场的牛奶推荐量折算成标准奶牛头数。
(5)补贴申请上限: 指一个农场允许申请牲畜补贴的大牲畜单位上限。
5、可申请的牲畜补贴的大牲畜单位数量的计算
(1)计算出农场的申请补贴上限:补贴申请上限=农场的饲料面积×存栏密度因子。
(2)从申请补贴上限中扣除标准奶牛数量得出实际可申请的牲畜补贴数量(大牲畜单位贵GVE):
实际可申请的牲畜补贴数量(大牲畜单位GVE)
= 补贴申请上限 ― 标准奶牛数量
= 补贴申请上限 ― (牛奶推荐量÷和当年的标准牛奶单产)
[注:如果母羊也要申请补贴的话,还需要再扣除母羊量(折合成大牲畜单位)]
(3)根据实际可申请的牲畜补贴数量(大牲畜单位)来折算成相应类别的牛的头数。
德国的例子1: 某农场有20公顷的饲料地;饲养屠宰龄不超过23个月的小公牛(=0.6GVE/头);有92800公斤的牛奶推荐量,相当于16头奶牛(=92800÷5800)。那么2000年该农场实际可以为小公牛申请牲畜补贴的大牲畜单位(GVE)计算如下:
20公顷 × 2.0 GVE/公顷 |
= 40 GVE |
–16头奶牛 × 1.0 GVE |
= 16 GVE |
= 可申请牲畜补贴的GVE数量 |
24 GVE |
折合成该农场可申请牲畜补贴的小公牛数量 = 24 GVE/ 0.6 GVE = 40 头。即,2000年该农场最多可以有40头小公牛(屠宰龄不超过23个月)得到补贴。
德国的例子2: 某农场有26公顷的饲料地;饲养40头屠宰龄超过24个月的公牛、15头母牛和5头不到24 月龄的小母牛。如果该农场也准备申请18头母牛(15头母牛+3头小母牛)的补贴的话,那么2000年该农场实际可以为小公牛申请牲畜补贴的大牲畜单位(GVE)计算如下:
26公顷 × 2.0 GVE/公顷 |
= 52 GVE |
– 15头母牛 × 1.0 GVE |
= 15 GVE |
– 3头小母牛 ×0.6 GVE |
= 1.8 GVE |
= 可申请牲畜补贴的GVE数量 |
35.2 GVE |
折合成该农场可申请牲畜补贴的公牛(第一牛龄组和第二牛龄组合在一起申请=0.6GVE+1.0GVE=1.6GVE)数量 = 35.2 GVE/ 1.6 GVE = 22 头。即,2000年该农场最多可以得到22头公牛(屠宰龄超过24个月)的补贴,此外再加上18头母牛补贴。
德国的例子3: 某农场有20公顷饲料地;有屠宰龄为18个月的小公牛70头和100头母羊;有92800公斤的牛奶推荐量,相当于16头奶牛(=92800÷5800)。该农场也准备为母羊申请母羊补贴的话,那么2000年该农场实际可以为小公牛申请牲畜补贴的大牲畜单位(GVE)计算如下:
20公顷 × 2.0 GVE/公顷 |
= 40 GVE |
– 16头奶牛 × 1.0 GVE |
= 16 GVE |
= 可申请牲畜补贴的GVE数量 |
= 24 GVE |
– 100母羊 × 0.15 GVE |
= 15 GVE |
= 可申请牲畜补贴的GVE数量 |
= 9 GVE |
折合成该农场可申请牲畜补贴的小公牛数量= 9 GVE/ 0.6 GVE = 15 头。如果,该农场不申请母羊补贴的话,那么申请小公牛的补贴的GVE数值将会提高到24GVE,既可申请牲畜补贴的小公牛数量= 24 GVE/ 0.6 GVE = 40 头。
6、饲料面积的确定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补贴申请上限(=农场的饲料面积×存栏密度因子)是决定农场可申请补贴量的主要因素(因为存栏密度因子是固定的)。所以确定申请补贴的饲料面积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申请牲畜补贴的饲料面积是指农场里至少在1月1日-7月31日期间供牛羊所需的面积。这些面积不能是受欧盟其他资金保护(如谷物和玉米的价格补偿、干饲料补贴、种子补贴等等)的面积。马、猪、鹿等动物使用的面积不能作为申请牲畜补贴的面积。
农场可以每年年初决定,将其农场的农用面积作为饲料地或作为谷物用地。如果作为饲料地的话,就不能重复作为谷物用地。该决定必须在申请书的“面积”一栏中注明并将申请书于当年的5月15日前送达主管部门。
7、小生产者规定
如果生产者所申请补贴的牛羊的头数总和不超过15个大家畜单位(GVE)的话,那么该生产者可以作为小生产者来对待。小生产者不以农场实际的牛羊饲养量来划分,而是以申请牲畜补贴的大家畜单位数量来划分,即补贴申请上限≤15GVE。存栏密度因子和饲料面积要求对小生产者无效,因为对小生产者不需要计算补贴申请上限了。
德国的例子4: 某农场有30头小公牛;34800公斤的牛奶推荐量,相当于6头奶牛(=92800÷5800)。那么2000年该农场可以为小公牛申请牲畜补贴的大牲畜单位(GVE)计算如下:
小生产者最大的GVE |
= 15 GVE |
– 6头牛奶 × 1.0 GVE |
= 6 GVE |
= 可申请牲畜补贴的GVE数量 |
= 9 GVE |
折合成该农场可申请牲畜补贴的小公牛数量 = 9 GVE/ 0.6 GVE = 15 头。虽然该农场实际上有30头小公牛,但他的申请量在15个大家畜单位(GVE)之内,所以他仍是小生产者。
8、粗放化经营补贴
出于减少农产品供给量和环境保护的考虑,欧盟鼓励降低单位面积的载畜量,由此对畜牧农场实行粗放化经营补贴,以补偿畜牧农场因粗放化经营导致的经济损失。2000年期间,如果畜牧农场的牲畜存栏密度(即每公顷饲料地负担的大牲畜单位)等于或小于1.4个大牲畜单位(≤1.4 GVE/公顷饲料地)的话,就可以申请粗放化经营补贴。
具体的补贴方式过程大体为:
(1)申请者提出享受粗放化经营补贴的申请。
(2)确定申请粗放化经营补贴的饲料地面积:
①申请粗放化经营的饲料地至少50%是草场牧地,允许在放牧期中与其它动物混用,但其它动物(如马、猪、鹿等)专用的饲料地不能计入申请粗放化经营补贴的饲料地面积。
②如果与其他生产者合用饲料地的话,则由当地主管部门划分计算。
③种植饲料粮的面积不能作为申请粗放化经营补贴的饲料面积。
(3)计算牲畜存栏密度。
①从中央数据库得到2000年某农场所有大牲畜(奶牛、公牛、雄性肉牛、母牛、小母牛、母羊)的存栏天数,从而计算出平均饲养天数和头数(头日数),由此得到该畜牧农场的牲畜存栏密度。检查该农场是否符合粗放化经营补贴条件。
②粗放化经营补贴所要求的牲畜存栏密度不能通过人工辅助的方法得到。
(4)每公顷饲料地的粗放化经营补贴约196马克。
9、公牛补贴
公牛的补贴分为两种:对种公牛的补贴一生只补贴一次,又称为一次性补贴;对其他公牛(一般公牛)的补贴依牛龄分两组实行,即第一牛龄组(牛龄为9-21月龄)和第二牛龄组(牛龄≥22月龄),所以一般公牛的一生中最多可能有两次补贴。
欧盟对各成员国的公牛补贴头数都确定了补贴上限,不得突破。如德国的公牛补贴上限为178.27万头。如果申请补贴的公牛总数突破上限的话,则所有申请者依比例削减申请头数,最终将申请补贴的公牛头数控制在补贴上限内。
具体的补贴程序大体如下:
(1)申请者提出申请。
(2)核实申请条件:(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的特定条件)
①畜龄证明。输往成员国内外的种公牛必须至少达到9月龄才能申请一次性补贴。来自其他成员国的19月龄以上的一般公牛原则上只能申请第二牛龄组的补贴。
②在国内屠宰或输往成员国内外之前在农场内饲养过一段时间。一般公牛至少在农场内饲养过2个月。如果两个牛龄组一起申请补贴的话,至少在农场内饲养过4个月。但对种公牛无饲养期限制。
③牲畜售往成员国内外时,递交销售证明或出口登记以及检查样本T5。
④牲畜补贴申请中注明了“面积”栏目(没有粗放经营补贴要求的小生产者不需要本项条件。)
(3)补贴金额:
- 2000年日历年度: 一次性补贴的每头种公牛约313马克;
各年龄组的每头一般公牛约239马克。
- 2001年日历年度: 一次性补贴的每头种公牛约362马克;
各年龄组的每头一般公牛约266马克。
- 2002年日历年度起: 一次性补贴的每头种公牛约411马克;
各年龄组的每头一般公牛约293马克。
10、母牛补贴
欧盟对各成员国的母牛补贴头数也确定了补贴上限,不得突破。如德国的母牛补贴上限为639535头。
具体的补贴程序大体如下:
(1)申请者提出申请。
(2)核实申请条件:(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的特定条件)
①肉用或通过与肉用种杂交的母牛和小母牛。
②农场内必须有至少80%的母牛和最多20%的小母牛,在申请日之前至少在农场里饲养了6个月。
③单个农场有最高的补贴限制。
④至少有3头母牛。
⑤牲畜补贴申请中注明了“面积”栏目(没有粗放经营补贴要求的小生产者不需要本项条件。)
(3)补贴金额:
- 2000年: 每头母牛约319马克;
- 2001年: 每头母牛约356马克;
- 2000年起:每头母牛约391马克。
11、牛的屠宰补贴
从2000年1月1日起,欧盟内屠宰或输往欧盟外的大牛(=种公牛、一般公牛、母牛、小母牛)和小牛可根据屠宰补贴申请获得屠宰补贴。该项补贴的目的可能旨在减少欧盟的牛只数量。
欧盟对各成员国的牛屠宰补贴头数也确定了补贴上限,不得突破。如欧盟给予德国的屠宰补贴上限为大牛4357713头、小牛652132头。
具体的补贴程序大体如下:
(1)申请者提出申请。
(2)核实申请条件:(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的特定条件)
①屠宰或输出的大牛月龄至少在8月龄以上。屠宰或输出的小牛月龄在1月龄以上、7月龄以内;并且屠宰重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②屠宰或输出前在农场内饲养过2个月(很年轻的小牛的屠宰例外)。
③在其他成员国屠宰时,与申请书同时递交屠宰证明。
④售往成员国外时,递交出口登记以及检查样本T5。
(3)补贴金额:
- 2000年每头大牛约53马克;每头小牛约33马克
- 2001年每头大牛约104马克;每头小牛约65马克
- 2002年及以后各年每头大牛约156马克;每头小牛约98马克
12、补充款项补贴
根据欧盟规定,2000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可以使用所谓的“补充款项”。生产者可以在一定的总金额范围内得到这些补充款项作为补贴平衡。欧盟各国不同年份的补充款项总额是不一样的,如德国各年的补充款项总金额如下:2000年57.5 百万马克、2001年115.2百万马克、2002年起各年172.9百万马克。
补充款项的获取:依欧盟的规定,补充款项可以根据牲畜或长年绿地来分配。各国可以在此原则下根据本国的情况来分配。如德国鉴于补充款项的资金有限,所以不根据长年绿地、而是依大牛的屠宰补贴(欧盟规定屠宰补贴的补充款项不适用于小牛)来分配补充款项。
补充款项作为大牛屠宰补贴的附加补贴时,其单位补贴数量取决于年内享受屠宰补贴的大牛屠宰总数,所以具体的单位附加金额要到屠宰补贴付清期限之前才能确切知道,因为只能到那时才能确切知道实际享受屠宰补贴的大牛头数。如果享受屠宰补贴的大牛头数达到国家上限的话,如德国达到4357713头,那么每头屠宰大牛的补充金额大约为:2000年约13马克、2001年约26马克、2002年起约40马克。
13、补贴支付
申请补贴的农场当年只能得到公牛补贴金额和母牛补贴金额60%的补贴预支,并且根据欧盟的规定要到申请年的10月16日才能支付。剩余的补贴金额要和粗放化经营补贴、屠宰补贴、补充款项补贴一起最迟在下年6月30日前付清。
补贴金额由主管部门直接划汇入农场的银行账户。
14、惩罚性措施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申请者依据刑法第264款和补贴法第2款处罚,一般有三种惩罚措施:
(1)取消当年的所有补贴;
(2)取消当年及下一年的补贴;
(3)罚款或法律惩罚。
第二章 日本农业支持政策
(一)、日本农业政策的基本背景以及与中国农业基本状况的比较
1、日本农业政策的基本背景
1961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即旧基本法,充分体现了日本当时对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选择。
旧基本法有两大目标:一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其他产业达到同等效率;二是缩小工农收入差别。第一个目标采取的措施是结构政策(实际上是扩大经营规模)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政策。第二个目标采取的措施是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
实践表明,旧基本法的第一个目标没有实现,结构改革没有顺利达到目标。扩大经营规模难以进行,主要是因为土地私有化使得土地难以流转,因而难以形成大规模经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兼业现象严重,尽管劳动力转移的速度不算慢,但是兼业化的趋向发展更快,这对扩大经营规模起了反作用。第二个目标基本实现。日本在保证收入平等方面是有成效的,在稳定农业经营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价格支持政策只考虑生产者,不考虑消费者,一方面使得农产品的价格维持在极高的水平上,造成消费者向生产者的收入转移;另一方面使得农产品过剩,部分农产品在市场上不受欢迎,而且难以把供需状况与消费者需求转达给农业生产者,妨碍了生产者改善农业生产结构、缩小国内外价格差异。
此外,由旧基本法塑造的日本农业现代化模式还存在其他的矛盾和问题,如农业劳动力锐减、老龄化加速、农产品自给率越来越低、稻田抛荒现象严重、农业生产积极性下降等等。
日本不仅国内农业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国际环境也出现新的变化。乌拉圭回合前,日美已就牛肉、橘子进行了谈判。 日本在1993年底加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议,承诺逐步实现农产品关税化和削减国内补贴。乌拉圭回合以后,日本国内的农业部门以及民众越来越感觉到旧基本法已经无法再适应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国内的矛盾和贸易自由化的压力促使日本对农业政策作出调整和改革。
1999年,日本出台了新基本法,即《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删去了旧基本法中制约农业的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规定。新基本法有四个理念:食品稳定供给、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并确立了日本农产品自给率目标。新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农业的多功能性,不仅要求农业的经济功能,同时也强调其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新基本法比旧基本法涵盖面更广,不只是单纯讲农业,而是包括了食品、农业和农村,并从消费者角度强调了需求导向的作用,同时也更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全方位地涉及农业、农民、农村各个领域。围绕新基本法,日本政府在农产品贸易政策、国内支持政策、粮食流通体制以及农户经营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与改革。
新基本法中对农业经营相关政策的修改和调整值得一提。由于日本土地私有制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价格政策的对象包括零散经营农户在内的所有农民,且政策均一,因此日本采取了有选择地扶持农民的措施,农业政策的对象从所有农民转向精明能干的农民。解决选择政策的对象很重要,对象不同,财政负担也不同。在围绕新基本法的各项政策改革中,以修改、调整农业经营相关政策为重点,而在农业经营相关政策中,集中培养农业经营重点对象又是重中之重。作为培养对象的农业经营体担负着提高自给率、保证食物稳定供给的任务,因此应尽可能把政策措施的重点放在“农业经营培养对象”上,并明确具体做法,通过扩大家庭经营规模、推进农业经营法人化进程,完善农业结构。而“农业经营培养对象”以外的农户担负着维护、管理地方农业资源,创造优美的自然环境,通过农业实现人生、健康的价值,人与自然共生等功能,因此振兴农村政策对象中应包含这些农户。
市町村根据《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制订高效、稳定农业经营指标的基本构想,农户按照该指标制订的农业经营改善计划经审查合格后,该农户就成为“认定农业者”。这一制度被称为“认定农业者制度”。该制度制订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有积极性、自主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农户,对于认定农业者,可享受长期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依据“该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 培养而成的“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体”,适用认定农业者制度,认定农业者所在的农业经营体也就成为“农业经营培养对象”的主体。
认定农业者制度自1993年开始实施以来经过近10年已经逐步趋向稳定。今后日本政策实施的重点将集中在“农业经营培养对象”上,尽可能使政策措施具有高效、重点,集中的特点。日本期望以此来推进农业结构改革,实现农业经营相关政策的目标,即确立“理想农业结构”;使农产品价格正确反映农产品质量和供求关系;缓和农产品价格大幅度变化对新农业经营体带来的影响等,从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我国农业的基本状况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最显著的标志是,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粮、棉、油、水产品和水果等的产量均跃居世界首位,农产品供给已由长期短缺变成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全国绝大多数农民已经基本解决温饱问题,正在向小康目标迈进。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中比较薄弱的部门,农业发展滞后、市场化程度低、生产力落后、人多地少、城乡差异等问题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WTO贸易日趋自由化的压力,我国农业不仅受尚未理顺的经济体制的制约和国内不利因素的困扰,而且还面临着世界发达国家农业的冲击。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农业与世界农业的关联度正在不断加强,国际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将越来越大,我国农业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来自国内、国际两方面的严峻挑战。新形势给我国这样一个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科技水平不高、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支持农业的发展值得思考。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贸易政策在建国至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是负保护性质的。改革开放后这一状况虽有所改进,但整个贸易环境仍未发生质的变化。在这段时期里,国家为保证工业化的持续进行,通过有关贸易政策集中农业剩余的同时,在生产领域对农业采取了一定力度的支持政策,包括低价供应农用生产资料、直接对农业投资和增加农业信贷等,但支持力度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后,国家虽然采取了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扩大地方财政投资权限以及启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等措施,增加了农民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从全社会角度看,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总量虽有所增加,但相对比重却持续下降。进入90年代后,实行了财政分税制,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地方财政对农业支持力度相对下降的势头。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通过精心策划和设计农业支持政策体系,提出并采用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使我国农业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日本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1、价格支持
日本为了履行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对价格支持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旧粮食管理法的废除和新粮食法的出台。
旧基本法体制下,日本农产品价格管理有五种类型:大米等的管理价格制度;猪肉、蚕茧等的稳定价格制度;甘薯的保证最低价格制度;牛奶、大豆等的差价补贴制度;蔬菜、鸡蛋的价格安定基金制度。大米是日本的主食,仅大米价格补贴就占整个价格补贴的70%以上。因此,大米是日本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保护手段就是旧粮食管理法之下的价格机制,其中生产和流通一直是日本农业政策最敏感的领域。
粮食管理法始于1942年,是战争时期粮食不足的产物,目的是确保粮食的生产供给和价格的稳定,向城市消费者提供低价粮食。在旧粮食法之下建立的一套粮食管理制度,特点是由政府对粮食供需和价格进行直接管理,类似于我国50年代实行的统购统销制度,目的是稳定粮食价格和保护消费者利益。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日本对粮食管理法作了数次调整,实质上是不同时期根据不同阶段农业发展和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特点,确立的保护本国农民收入的法制化手段。修改后的粮食管理法,规定政府对粮食收购的价格采用“生产成本+收入补偿”的方式来制定,即大米价格以前三年的生产成本与劳动力成本为基础,劳动力成本按工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目的是为了缩小工农收入差距。
二战后,日本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日本的粮食价格也相应地上升到世界最高水平。随后,日本政府为了消除越来越庞大的粮食财政赤字,不得不改变政府全量收购的做法,实行一种自主流通米的制度,即政府只收购部分大米,其余的则实施自主流通米制度,类似我国80年代中期由统购统销向双轨制的转变。自主流通米价格往往是买卖双方参照政府收购价格水平后确定,一般都比政府价格高。如果农民不能按照市场价卖掉手中的粮食,还可以转手卖给政府,政府收购价则成了保底价格。
由于粮食管理法的价格保护机制,日本大米的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远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日本政府为了避免外国大米扰乱国内农业市场稳定,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比如粮食进出口的国家贸易制度,这些非关税的保护措施在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中成了攻击的主要对象。
乌拉圭回合后,日本原有的粮食管理法已无法适应新的国际环境。日本政府在1995年废除了旧的粮食管理法,取而代之的是新粮食法。与旧法相比,新粮食法更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取消政府对大米等粮食作物生产和流通的直接管理,允许农民自由销售大米,也允许流通商自由进入粮食流通市场;政府只管理储备和进口,仍然保留了宏观调控的职能。对于大米的市场供求,政府也取消了直接干预,农产品供求也日益成为多渠道的市场自主调节模式。自主流通米价格是在“自主流通米价格形成中心”按照供需状况来确定的,是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政府收购价不再是自主流通米价格之下的垫底价格,反过来政府价格还得参照自主流通米价水平来确定,因而政府收购价也跟着受影响而接近一种准市场价格。新粮食法促进了大米的自由化流通,这可以从大米的市场价格来反映,1995年以来日本大米市场价格下跌了20%多。
由此可见,新粮食法已经不再具有保护农民利益的收入支持功能。政策调整的结果是,对农民的收入支持方式由价格支持转变为直接和间接的收入补贴方式。
2、收入补贴
(1)农户直接支付制度
日本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山区、半山区的农业发展相对落后于平原地区,抛荒现象严重,农业的多功能性降低,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为了振兴山区、半山区,日本政府把这一思想纳入了新基本法中,并于2000年出台了《针对山区、半山区地区等的直接支付制度》,对该地区的农户进行直接收入支付补贴,目的是补贴该地区和平原地区生产成本之间的差异。
从实施区域看,指的是山区、半山区,日本根据《特定农山村法》等8项政策对支付的区域进行界定。从支付的标准和额度看,具体标准是支付生产成本差异的80%,对每个农户的补贴上限为100万日元。全国补贴规模为每年700亿日元,补贴对象的面积大约为90万公顷,相当于平均每公顷补贴7.8万日元左右。从实施期限看,由于该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将实施区域的生产力水平提高到邻近的非对象地区的水平,因而没有最终期限,第一期暂定为五年。从支付的对象看,要求至少有1 公顷以上毗邻的农田,且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之一才可接受直接支付:坡度大的农田;因自然条件制约,农田地块小且形状不规整;草地比例在70%以上区域的草地;有坡度的人工草地;其他坡度小,但人口老龄化比例和撂荒比例高的农田,由基层政府长官指定。
但是如何直接支付农户以及如何确定重点扶持的对象却引起了争议。农业团体认为国家不应对农户进行分类选择,农林水产省则认为如果国家不能对农户进行选择,而按平均主义,那么农业是要崩溃的。农林水产省与农业团体进行了多次协调,尽管结果未定,但方向基本明确,即不是由国家来选择农民,而是由农民来选择,然后向基层政府申报。最后由中央到地方,再由地方到农户进行直接支付。
从实施办法看,要求接受补贴的村落签订“村落协议”,以村落为单位,全体农户参与;对于不能签订村落协议的地方,由单个农户签订“个别协议”,要求接受补贴的农户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日本农林水产省2000年已开始对山区农民进行直接收入补贴,总额达740亿日元。
(2)稻作安定经营对策
如前所述,新粮食法已不再具有保护农民利益的收入支持功能,日本政府积极寻找其他保护农民利益的对策,使之既能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又不违背WTO的原则。现行方案认为类似保险的措施比较可行。
这种尝试的结果是设立了“稻作安定经营对策”。对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主流通米价格下跌给生产大米的农户造成过大的冲击。实质是利用农户和政府共同出资建立的基金,对因价格下跌带来的收入损失进行补贴的一项制度。政府设立这项对策的意图是想在今后将“稻作安定经营对策”逐渐发展成收入保险制度,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做到既能支持农民收入稳定,又可以作为被免于削减的对象。
“稻作安定经营对策”补贴的对象是100%完成政府规定的生产调整任务的农户。补贴资金的来源是由农户拿出大米基准价格2%的资金,政府提供基准价格6%的基金,共同建立稻作安定经营基金。补贴的办法是根据前三年的自主流通米价格平均数算出基准价格,然后从稻作安定经营基金中支付基准价格与当年价格差额的80%。
(3)灾害补贴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从灾害额看,以2001年为例,对农业的损害额占32%,对农业设施的损害额占66.9%,其他损失占11%(任大鹏,2002)。根据日本相关法律,灾害补贴的对象包括:被灾害损害的公共设施及农地、农业设施。灾害补贴的费用主要是由国库承担,这样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使农民不会因自然灾害损失而过分地影响收入和生活水平。灾害补贴不会对农产品价格或者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因此属于绿箱政策的范围,不需要作出减让承诺。
(4)生产资料购置补贴
日本农林水产省规定,凡是按一定标准联合起来集体进行平整耕地,区划田块或养猪、养鸡、用温室生产蔬菜的农户,在购置农业机械、建造农用设施方面的费用,50%可以从中央财政得到补贴,25%可以从都府县得到补贴,其余25%则可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有些地方市町村财政还要补贴12.5%。
(5)制度贷款
日本政府的农业信贷政策主要表现为农贷利息补贴制度,亦即“制度贷款”制度。所谓制度贷款,是指按照法律、政令、条例以及纲要,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相当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成为贷款的当事者,通过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的优惠措施进行干预的那部分贷款。制度贷款属于长期低息贷款,按政策干预的方式不同分为三种:吸收各银行的资金投入农业,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用农协的资金,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政府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财政资金贷款。制度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政策所鼓励的生产事业,主要项目有农村渔业贷款、农业改良贷款和农业现代化贷款。
(6)农业保险补贴
农业本身是受自然因素影响最大的产业,由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但是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因而只有通过政府的预算补贴来解决。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并具有强制性,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额根据每公斤保险额乘以标准产量的70%计算得到。每公斤保险额每年由农林渔业部规定,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田块情况确定。稻农交纳相当于正常年景收入10%的保险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50%-80%。保费补贴和损失赔偿对农民收入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3、一般政府服务
(1)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生产
日本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各种资助和补贴项目。对于农田水利建设补贴,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设施建设,80%直接投入农田基本改造。对于一般的农田改造项目,只要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并达到一定的标准,费用的50%由中央财政从农业预算中补贴,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财政补贴25%和15%,剩余部分由农户自身负担,而这一部分资金往往也能得到有关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1990~1995年,国家农业财政预算支出增加了37%,其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增加了175%。农业农村基本建设预算占农业预算的比重由1980年的29.5%提高到1995年的49.1%。1993~2002年实施的“第四个土地改良长期计划”的总投资规模为41万亿日元,主要包括农田水利、道路建设、国土保护、防灾、开垦和农地开发等事业。
(2)重视农业科研推广和人才培养
日本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比较完善。科研机构由国立和地方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科研机构(企业)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民间科研经费也迅速增长,占全国科研经费的40%左右。日本农业推广服务则主要通过政府改良普及事业和农协的营农指导来开展工作。
日本政府把加强农技推广组织建设和提高推广人员业务和服务水平放在重要位置,并从财政预算中给予大力支持。近年来,这方面的经费逐年增加,1995年政府的农业科研经费预算为772亿日元,占农业预算的2.3%,农业推广经费为356亿日元,占农业预算的1.4%(唐正平,2001)。乌拉圭回合后,日本政府又制定新的农业科技发展政策,旨在提高日本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其中将培育水稻新品种和开发水稻生产技术作为“日本奇迹”计划付诸实施。此外,日本政府还将培养农业“接班人”纳入农业政策制定范畴。
(3)支持农协的发展
1947年农协法颁布以后,为了支持农协的事业,日本政府规定农协不用交纳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因此,日本农民加入农协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加入农协还可享受到“捆绑式优惠”。一方面,政府给予农协的垄断本身就是最大的优惠,而农协的垄断又会产生更多的优惠,这就是常说的集体谈判、规模经济等效果。另一方面,农协在建设仓库、增加固定设施以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可得到政府高达80%的补贴。所以政府对农协的扶持也间接地支持了农民的收入。
农协作为农民合作组织在日本农业发展中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日本农协的垄断性和由此滋生的低效率弊端也屡遭日本国内人士的批评。1993年12月,日本政府宣布接受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后,农协统一了认识,开始了新的行动。农协本身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不仅出现了横向的联合,而且出现了纵向的精简和综合化趋势。1994年4~10月间连续向政府提出新农业预算和有关政策的请求,在日本实施的“关连对策”大纲中基本包括了农协的要求。
(三)借鉴意义
1、实施调整国内农业支持政策,选择切合实际的收入支持政策措施
日本积极地实施调整国内的农业支持政策,对农业的支持从价格支持转为对生产能力的支持,以应对乌拉圭农业协议的实施。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如何抵御贸易自由化给国内农业带来的冲击,如何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取决于我国农业支持政策的调整。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的保护率很低,多年来我国的农产品生产者补贴等值一直为负数。尽管90年代以来对农业的支持有所提高,但目前中国农业总的支持程度还处在负值状态,而且目前有限的支持政策中,价格支持又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我国农业收入支持政策也和日本一样存在调整支持方式的问题。
作为入世条件的一部分,我国承诺在目前(或基期)水平上设置国内支持的上限,而且将来在农业支持上的所有政府支出将确保符合WTO关于绿箱和黄箱政策的有关规定。这就要求我国必须改革现有的价格支持方式,逐步将价格补贴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而日本收入支持政策中的直接收入补贴,在短期的未来还不适用于我国,因为我国农民数量太多,国民财力有限,而且目前的财税组织不适合承担这种任务。所以,我国今后应该把收入支持政策的重点放在间接收入支持上,即通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科研和推广等措施,来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农业的多功能性
日本农业政策的调整都强调了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功能的多元化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农产品进口国还是出口国,都会从中受益。在对待这一问题上,我国应与日本等国保持一致立场,积极参与、推动多功能性农业的发展。
就我国而言,农业的多功能性可以解决农业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以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替代部分商品化投入物,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进而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采用亲环境的农业生产技术,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可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的生态效益;此外,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安排农业生产,加强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调整生产结构,可以解决农产品出现的结构性、阶段性过剩问题。因此,我国在国内农业政策的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农业的多功能性,在农产品国际贸易谈判中要坚持农业功能多元化的立场。
3、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
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看,在东亚小规模经营农户的基础上,仅仅凭农户的努力去提高本国农业的竞争力、稳定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村的生活水平都是困难的。因此,在农业市场领域里,超农户经营组织的存在是必要的。在日本这个组织就是农协。农协在日本农业的发展以及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缺乏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则是一个严重的弊病。
第三章 巴西农业支持政策
(一)巴西农业政策的演变
在巴西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巴西的农业依然能够继续发展,主要得益于农业政策的适时调整。巴西农业政策的总体目标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但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政策特点。以1994年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达成为标志,巴西农业政策明显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在1995年以前,巴西的农业政策经历了由补贴向价格支持的转变,目的是支持和保护农民收入。1965-1985年用于农业的政策资金累计约2191亿美元,其中310亿用于农业补贴,其他用于投资和市场政策。限于财政压力,巴西政府从1985年开始取消对农业的补贴,转为以农产品价格支持为主的政策。1975年以前,巴西的农产品出口以咖啡和可可为主。从1975年开始转向谷物,如大豆、玉米、大米和小麦等。为了促进农业结构的转型,从1975年开始正式对大豆、豆类和木薯等实行价格支持。而且还专门成立了农牧业技术研究公司,改良大豆等,使之更适合于巴西的土壤。从1985年开始,价格支持(PGPM)成为农业政策的支柱,其目的是确保农民具有稳定的收入。价格支持主要有两个手段:一是联邦政府的直接购买(AGF),当市场价格低于规定最低价格时政府买入。例如1987年政府用最低价格方式购买农产品达1230万吨;另一个是营销贷款(EGF)。价格支持促进了巴西农业的发展。1985年到1995年,农业补贴由142亿美元减少到60亿美元,但是,谷物产量却由5980万吨增长到8000万吨。
上述政策一直持续到1994年WTO的成立与农业协议的签署。从1995年开始,农业市场更加开放。一方面出于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考虑到必须遵守WTO的游戏规则,巴西政府开始转变农业政策,提出了两个新的政策措施来逐步取代旧的价格支持政策,即产品售空计划(PEP)和期权合约补贴(option contracts)。旧的价格支持计划目前仅限于稻米、玉米、小麦、木薯和豆类等主要作物。2000年,政府购买了51.7万吨大米、9.3万吨豆类和0.3万吨其他作物。这一阶段的政策目标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持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是针对大农场,减少价格支持,使之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提高;二是确保农民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收入,维持社会的稳定,主要是针对小农户而采取家庭农业支持计划,防止农村人口向大城市的过快和过度流动而造成社会问题。从1995年开始,虽然对农业的补贴和价格支持力度降低,但是谷物产量却不断增长,由1995年的8000万吨增长到2001年的9830万吨。
(二)现行巴西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
虽然巴西农业政策在1995年之后做出了重大调整,产品售空计划和期权合约补贴成为两个新的政策工具。但是,时至今日,巴西农业政策仍然包含很多方面,它们共同影响着巴西农业的发展和巴西农民的收入。巴西的农业政策由结构政策、国内支持政策和贸易政策等三方面构成。
1、结构政策
结构政策主要包括土地改革计划和家庭农业支持计划。土地改革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农民到内陆的中西部开发后备耕地资源,通过大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竞争力的提高;而家庭农业支持计划则专门针对缺乏国际竞争力的小农,通过该计划使小农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以防止破产的小农向大城市过快流动而带来社会不稳定,最终保证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
(1)土地改革计划
巴西后备耕地资源丰富,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政府一直努力吸引南部地区的农民到这些地区从事农业。促进土地改革的主要工具是土地征用(land confiscation),征用之后分给农民(如早期时为每个农场提供300公顷),使得45401个家庭得以在农村定居下来;另一项措施是于1999年成立“土地银行”,由联邦政府向农民提供信贷用于购买农村地产,从而推动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2000年,这类信贷额高达2.67亿雷亚尔,1.56万家庭从27.6万公顷土地中受益。
(2)家庭农业支持计划(PRONAF)
家庭农业支持计划有三条主线:一条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农村公共需要的道路、电信、电力、勘探、仓库的建设等。由市上报计划,由农业部驻州代表处审核计划是否可行。然后组织一个评审组,由农业部代表处、州农业厅官员、市农业局官员和农场主代表(一般占50%)组成,根据气候、土壤、农民经验、当地市场情况及产量情况而不是根据作物种类,在可行的计划中确定优先扶持对象,由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各约1/3),农民不出资。在部分地区,也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予以支持,大体上农民和政府各出一半价钱。第二条是农业信贷。给小规模农户提供比商业贷款利率(17%)更低的低利率(2%或6%),分期付款的话还可以免除30%的本金。如果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可以向农业部门进行解释,可以考虑延长还贷时间。在里约州,“小规模农户”的标准有五条:1)农场农业用地少于20公顷;2)收入来源只能是农业; 3)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雷亚尔(约1.2万美元);4)必须是家庭经营,最多只能雇佣长期工一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再临时雇佣一人;5)必须住在农村或附近村庄。第三条是免费对农民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免费提供各种病虫害防治技术资料,但种子、肥料等仍然是商业行为。
家庭农业支持计划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小农户的基本收入,增加农村就业机会,把小农固定在土地上,不让农民大量进入城市,抑制农业人口向大城市的过快流动而造成的城市社会问题,为维持社会稳定。该计划于1997年开始实施,1999年开始推广。以里约州为例,该州没有大规模农场,主要是中小农场。54%的农场在10公顷以下、37%的农场在10-100公顷、9%的农场在100-1000公顷,基本没有超过1000公顷的农场(而巴西北部很普通的农场就可达到2.5万公顷)。近三年已经在34个市得到推广,约有1.4万个农民参加了该计划。其中用于技术培训的资金300万雷亚尔、用于基础设施的资金约3700万雷亚尔(其中联邦政府提供1500万,其余为州市两级政府提供)、农业信贷项目250项共提供贷款1200万雷亚尔。
2、国内支持政策
国内支持政策内容十分丰富,如信贷政策、价格支持政策、农业保险政策、减免农民债务、鼓励合作社发展、鼓励加工业发展、税收政策和公路建设等等,其目的是通过各种途径来支持农民、提升农业竞争力。其中价格支持政策是核心。价格支持经历了由原来的政府直接购买向产品售空计划和期权合约补贴的转变。这两种新的价格支持可以减轻政府直接购买时的库存费用压力。信贷政策的目的是为农业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保证,农业保险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农民通过参加农业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农产品加工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旨在增强加工企业发展能力的基础上确保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业合作计划和政府的公路建设旨在从组织和基础设施环境等两个方面来为提升农民的市场谈判力量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创造条件,税收政策和债务的减免更体现了政府对弱势农民群体的收入支持。
(1)信贷政策
政府根据农民上一年度的产值及其土地面积发放贷款,小农、中农和大农场主分别可获得所需资金的100%、70%和55%的贷款,而且利率也各不相同(依次要提高2-3个百分点)。为了确保小农能够得到贷款,法律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必须将其铺底资金(demand deposit)的25%用于农业(称作Exigiblldades)。以2000年为例,137.5亿雷亚尔的农村信贷资金中有71.2亿来源于这一项,占51%。从贷款的用途来看,89.27亿用于流动资金,23.1亿用于投资,25.12亿用于营销贷款。自1996年以来,营销贷款(marketing loan)的增长非常快,从1996年的3.86亿增长到2000年的25.12亿,而投资贷款由1996年的15亿增长到2000年23亿,流动资金贷款由1996年的43.9亿增长到89.27亿。信贷资金的增长保障了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2)价格支持政策
①产品售出计划(PEP)
该计划的目的是政府通过向加工企业或批发商支付“差价”补贴的方式来支持农产品价格。“差价”是指市场价格与政府制定的参考价格之间的差额。参考价格既可以是官方的最低价,也可以是期权合约中所固定的价格。其实相当于政府提供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运费补贴。当中西部的农民把产品提供给南部的加工企业或批发商时,政府将两地之间的价差(主要是运费)补贴给后者,从而鼓励他们到内陆地区去收购农产品,从而为内陆地区农民提供价格支持。由于该计划的额度有限,仅为产量的5-6%,政府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分配额度,额度内提供补贴,额度外则不提供补贴。实际运作中有三种作物从中获益:棉花、玉米和小麦。2000年,PEP补贴金额共7650万雷亚尔,其中棉花5700万雷亚尔、玉米1950万雷亚尔。
②期权合约补贴(options contracts)
相当于价格保证制度的一种。现在定一个一定时期(如半年)以后的期权价格,但是先要买这个保险。如果买了这方面的保险,当到期实际市场价格高于期权价格时,由农民自己出售;当到期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期权价格时,政府直接把市场价格与期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补给农民,仍由农民自己销售。这样起到了两个作用:一是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民收入,二是可以减少政府直接以保证价格收购形成的储备。不过,由于市场价格往往比期权价格高,实际中采用这种办法的人并不多。
(3)农业保险政策
限于国家财力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农业保险主要在较发达地区实行。巴西的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色:由联邦中央银行独家负责农业保险,其他银行只作为代理。分备耕、种植、管理和销售等四个阶段进行保险(与发放农业信贷同步进行)。保险范围以生产成本为上限。政府和农民各自负担50%的保险金,促进农民通过参加农业保险的方式来降低农业生产风险。这一间接的辅助手段,目前尚未得到完全推广,原因是农民仍然认为当前12%的保险费率太高。
(4)其他支持政策
①解决农民的债务危机
自1995年以来,巴西政府一直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农民的债务危机问题。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允许到期(1995年6月份)不能还债的农民可以继续与放款者协商而延期还贷。农场债务在20万雷亚尔(约合1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延期10年还贷,年利率为3%加上政府制定的特定商品最低价格的变化率;债务在20-50万雷亚尔之间的,可延期20年还贷,年利率为8%加上物价指数变化率(the variation of the General Prices index);债务在50-100万雷亚尔之间的,年利率为9%加上物价指数变化率;债务在100万雷亚尔以上的,年利率为10%加上物价指数变化率。
②促进农业合作计划 (RECOOP)
RECOOP的目的是促进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增强其资本实力。为此,该计划预算210亿雷亚尔,其中包括16.5亿雷亚尔用于债务再协商。RECOOP执行委员会分析了652项提案,认为有439项可行,其中已经有322项获得通过。截至2001年2月13日,已经有133项得以实施,大约14.33亿雷亚尔。
③税收政策
对农民只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7.5%,但是年收入在15000雷亚尔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如果亏损,三年之内可以在税前所得中抵扣。
④鼓励加工业发展
各州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例如帕雷拉斯州规定,在加工企业投产之后前10年,政府把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作流动资金,第11年开始逐步偿还,保证了加工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
⑤公路建设
巴西大面积后备耕地资源开发的最大制约条件是交通问题。因此,巴西政府把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州际间的公路以及州际公路到各个农场之间公共道路完全由政府出资。此外,农场内部的道路建设也有可能争取到一定的政府支持。
3、农业贸易政策
巴西政府努力促进与农业有关的各贸易团体和机构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协调。此外,在农产品贸易领域着力于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的落实。在动物健康、植物保护和食品检疫检验等方面加强管制,对转基因产品十分慎重。
(三)启示和建议
总结巴西农业政策的演变和效果,我们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其一,一个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要达到支持农业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的目的。
巴西在这方面是十分成功的。1995年以后,虽然农业支持和补贴不断减少,但是巴西农业的竞争力和生产率都继续提高。主要原因在于通过放开市场而让大农场去竞争,经过竞争而不断地淘汰那些缺乏竞争力的小农。巴西有许多300公顷规模的农场在竞争中被2-3万公顷的大农场所兼并。而日本的农业保护却削弱了日本农业的竞争力。
其二,一个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有所选择。
巴西农业政策不仅适应不同时期的情况而能做出及时调整,而且还结合本国的特殊的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而区别对待地制定政策。为保证农业竞争力的提高,巴西政府对大农场几乎不采取什么扶持政策,而是任由它们到国际市场上竞争。相反,针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小农场,则采取支持家庭农业的政策,目的是防止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过快流动而带来社会问题。这一点,对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随着中国农业国际化的加快,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将会出现品种上和地区上的分化,有些地区和品种竞争力将会得以发挥,而中西部粮棉产区则具有明显的市场弱势。中国的农业政策既要考虑如何充分利用国际分工而促进优势产品竞争力的提高,还必须考虑如何稳定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以保护弱势群体,防止出现社会动荡。
其三,一个国家的农业政策必须在WTO框架下进行制定和调整。巴西作为WTO成员国之一,为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制定农业政策时充分考虑了如何在WTO框架下发挥优势、规避劣势,适时根据WTO的要求而对国内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中国既然已经加入WTO,也必须在其游戏规则约束下适时调整农业政策,做到扬长避短。农业政策的制定既要有利于优势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还要考虑在劣势农产品逐步退出的战略性结构调整过程中所出现的部分地区农民收入剧减现象。
借鉴巴西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必须高度重视加入WTO给我国中西部粮棉油产区农民所造成的冲击,对这些失去现金收入来源的弱势群体给予保护,事关社会稳定。在积极探讨农业劳动力转移途径的同时及时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2)加快推进农村税费体制改革,通过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的方式来扶持农民收入是最直接、最符合WTO规则的政策措施。借鉴巴西经验,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思路进行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3)通过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继续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加工企业的发展来带动农业发展。
(4)积极鼓励各地发展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农民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来促进市场谈判力量的提高和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
第四章 韩国农业支持政策
(一)韩国农业支持政策的演变
1948-1967年为第一阶段,重点是制度构建,建立了农村振兴庭(RDA)、韩国林业局(Korea Forest Service)、渔业局(Korea Fishery Service);制定了与农业、林业、渔业相关的法律,包括粮食管理法(Grain Management Law)、土地改革法(Land Reform Law)、农业合作法(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Law)等。农业政策的优先领域是确保食物的供给。
1968-1977年为第二阶段,重点是提高生产效率。一是政府将47.5%的投资投向农业部门,目标是增加食物供给(其中49.7%用于扩展和重整农田,35.1%用于扩展灌溉设施,15.2%用于化肥、道路及政府的购销差价)。二是制定工农业平等发展的政策。启动农村发展公司(Rur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实施增加农民和渔民收入的专项工程。政府采取并不断提高大米的高价收购政策[1],对大麦也采取了高价收购、低价销售的双重价格。1972年,韩国进入经济发展的第三个五年计划,强调经济的和谐增长、稳定和区域平衡发展。
1978-1988年为第三阶段,主要是侧重于保护的农业政策。一是制定主粮自给的农业政策;二是通过促进非农收入和多种经营,来增加农村的收入;三是减轻农民的债务,增加非农收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随着70年代后期主要食物自给目标的实现,农业迅速转变,朝着商业化、专业化和大规模方向发展。
1989-现在为第四阶段,重点是开放式农业政策。乌拉圭回合不仅伴随着国内市场的急剧开放,而且伴随着对农业补贴的减少。韩国1989年制定农村发展综合措施(Comprehensive Rural Development Measures, CRDM),1990年颁布专门的农村发展法(Rural Development Law)。1991年为实施CRDM,专门制定了农业和农村结构改进措施,这就是1992-2001年十年长期财政计划,42兆韩元的投资主要用于改进农业(包括渔业)和农村的结构,包括基础设施等。之后又追加15兆韩元,专门用于强化农业和渔业的竞争能力。1993年,又制定了五年新农业政策计划,以确保这项措施的继续实施。
乌拉圭回合后,韩国的农业政策发生了转折,可概括为两个核心:一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这项政策同农业结构调整一起进行,关键措施是将原来零散的小农向规模化经营转变[2];伴随着农业人口比重的下降[3],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份额的减少[4]将资本集中向高价值的畜产、园艺转化。二是与WTO相关,维持农民的收入水平。关键措施是把原来的直接价格补贴转化为符合WTO规则的绿箱、黄箱政策。1998年,颁布21世纪农业和农村通法(General Agriculture and Rural Act for the 21st Century),同年直接支付方案成为主要的农业支持计划(具体内容后面将作具体介绍)。2002年,计划45兆韩元的投资,目标是预防新一轮WTO谈判带来的冲击。
(二)韩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5]
1、价格支持
同日本一样,大米也是韩国最主要的农产品,韩国80%的农业人口参与稻米生产,全国耕地的54%用于生产稻米,因而大米价格政策是韩国农产品价格政策的核心。
70年代,韩国实行购销倒挂的粮价双轨制,即高价从农民手中收购稻米,廉价供应给城市居民,差价由政府
补贴。大米价格支持主要用于确保粮食产量、提高稻农所得。政府收购大米的价格根据生产成本、政府财力、农民收入等因素制定。由于受到最低进口承诺和削减补贴等因素的影响,高米价的政策已不被大众所接受,韩国政府于1984年委托农业协同中央会(NACF)开始收购大米。至1994年NACF一直按照政府收购价格收购,从1995年开始改变为根据市场价格收购,NACF只支付市场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价差及其他成本。
韩国的畜产品价格,尤其是牛肉价格,也得到了政府的价格支持。为了达到稳定牛肉价格的目标,韩国政府不惜利用直接、间接干预国内生产、销售和外贸限制等手段,造成了国内牛肉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局面。
2、直接支付制度
乌拉圭回合后,韩国在农民收入支持政策方面的基本方向是:加强直接支付制度,取代价格支持作为收入支持的主要政策措施。从1998年起,直接支付成为韩国主要的农民收入支持政策。现行的直接支付主要有以下三种。
(1)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Agriculture)
韩国的亲环境农业并非起始于政府的综合支持计划,而是起始于实施有机和天然农业的个体及组织。
亲环境补贴是对农民的一种直接支付,从1999年开始,不局限于稻农,也包括蔬菜等类型的亲环境生产者,目的是保护环境。3年期间的自然公园、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国立省立公园等,面积超过 1万公顷;每年补贴金额为57亿韩元,补贴强度为52万韩元/公顷。
补贴条件,2001年较为宽松,只要是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不超过标准的农业生产,就可以得到补贴。2002年则开始强化为不用农药,或者是获得绿色认证的农产品[6],才能得到补贴,相当于对不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而导致产量减少的补偿。补贴面积的下限和上限范围为0.1—5公顷。
(2)提前退休农民的直接支付计划(Direct Payment Program for Early Retirement)
该计划的目标是稳定年迈农民的收入,扩大农地的经营规模。计划的对象是达到60岁的老农;直接支付的期限为5年(应为65周岁退休,但他们不愿出租土地,更不愿转让土地)。直接支付的水平为:1997、1998、1999、2000年分别为258、268、268、281万韩元/公顷。直接支付水平的提高,一是为鼓励老农尽早提前退休,二是因为物价上涨的因素。该计划的实绩如下表:
提前退休直接支付实绩 单位:百万韩元、公顷
年度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合计 |
金额 |
27319 |
21710 |
17366 |
11240 |
77635 |
面积 |
10588 |
8132 |
6483 |
4000 |
29203 |
(3)稻田直接支付计划(Direct Payment Program for Paddy Field)[7]
水稻生产中,过去只有价格支持,由于WTO规则,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对大米进行直接支付,同时开展对农作物的保险,即以收入支持为目标的政策。
2001年开始实施的水稻农业的直接支付,主要目标是减少政府购买,产生收入支持效果,减少水稻种植土地,发挥稻田的多功能性,制定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政策,并进一步发展亲环境农业。
这项直接支付的总额,2001年为2100亿韩元,划分为农业振兴与农业非振兴计划,直接用现金支付。单位面积的支付额度为20—25万韩元/公顷;其中转为农用非水稻生产的补助金为25万韩元/公顷,转为非农用的补助金为20万韩元/公顷。
支付的条件是:其一,必须种水稻而非别的作物;其二,对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要符合规定,超过规定标准者不予补贴;其三,水田中的水要维持2个月,目的是防洪并增加地下水。
支付的依据是耕地面积,只按面积支付而不考虑单产水平、收入状况等。同时耕地面积还有要求,只对耕地面积范围在0.1—2公顷的稻农补贴,0.1公顷以下的不补,2公顷以上的也不补。
2002年,直接支付的额度进一步提高到3920亿韩元,补贴额度也提高到40—50万韩元/公顷;其中转为农用的稻田补贴50万韩元/公顷,转为非农用的稻田补贴40万韩元/公顷。但补贴的条件也强化了:一是考虑农业的多功能性,对稻农的直接支付不是为了增加产量,而是为了保护环境,是保证用于亲环境的。二是考虑到大米的供过于求,政府不鼓励种植水稻,只对转产给予直接支付;由水稻改种别的农作物或发展温室也可以得到补贴,但原来不是种水稻的,即使转产也不补。
3、其它渠道对农民收入的支持
(1)政府对农协的支持及农协对农民收入的支持
韩国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农协来实施的。政府在资金上支持农协,通过农协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利息差额由政府补贴。政府还依靠农协来实现政府制定的多项计划。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方案、农产品收购计划和农业技术推广等。政府通过农协间接支持了农民的收入。
重要的是,韩国的农协还是农业政策贷款的唯一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一是农协向政府收取的手续费,二是农协银行存款的自筹部分。2001年执行的政策贷款为8.4亿韩元(48%为农协自有资金);2002年将执行7.7亿韩元(51%为农协自有资金)。
农协对农民的支持,一是实质上由政府支付的利差,低息贷款给农民,与市场利息的差额由政府补贴。二是农协产业产生的利润,以指导事业费的形式,返还给农民,对农民进行补贴。
用指导事业费援助农民,主要是两种方式三条渠道。两种方式是指接受援助的对象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会员组合。三条渠道是指到达农民或会员组合的途径,第一条是农协中央会直接到农民;第二条是农协中央会到地方农协,再由地方农协到农民;第三条是由农协中央会到会员组合,再补贴到农民[8]。
指导事业费来自于农协经营所产生利润的返还,从成本中直接抵扣,即把今年的指导事业费直接预算在明年的利润之中,相当于销售额的5—10%。1998年的总额为1308亿韩元,其中对农民援助400亿,对会员组合援助908亿;2001年总额为1448亿韩元,其中对农民援助576亿,对会员组合援助772亿;2002年预算总额为1900亿,对农民援助在700亿左右,对会员组合援助1200亿左右。
(2)韩国的农村振兴庭(RDA),从研究和推广应用等方面支持农民
首先,农民得到的新技术是免费的(如果是企业所用,则需要购买该项技术专利的使用权)。其次,所有农民的技术培训也都是免费的(NGO及农协的部分培训是收费的)。
(3)韩国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对农民的支持
一是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成果,不论是新的品种还是新的栽培技术,都要上缴给韩国的农林部,然后由农林部按成本价转让给农民使用,通过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二是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应农民的要求,按照市场发展地趋势,用政府拨款进行农业生命科学、高品质园艺畜产、以及环境技术的开发与研究;为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咨询等服务。
(4)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农民收入的支持
韩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是将科研和教学机构的研究成果,以及所采集的市场信息和情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一般在50%左右),向农业生产者普及。通常是以示范、推广专用补贴的形式,给予县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3-5年示范后,普及到农户。但对农民无特殊补助。
(四)韩国农民收入支持政策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增加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在稳定农民收入的同时,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韩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2000年已下降到4.6%,然而该年农业预算仍占到国家总预算的7.5%,且2002年的农业预算比重仍维持在7.1%(具体数据见附表2)。我国则不同,2000年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仍在1/5左右,但国家财政农业支出比重只在8%左右,如果剔除水利费用、气象费用,农业投入年均只占财政支出的3%左右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尽管不可能像韩国60年代末70年代初几乎近1/2的投资投向农业,但可模仿韩国,在近期加大对农业的投资,至少将农业预算的比重提高到10%,集中投资于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可以促进农业的稳产并可增产,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运用WTO中的绿箱政策,通过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并增加农民的收入。
2、合理利用WTO规则,借鉴韩国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民收入支持体系。就我国的国情和国力而言,不可能对农业进行全面的补贴,韩国对WTO规则的运用,特别是在允许补贴方面的经验(具体补贴详见附表1),对我国建立农民收入支持体系很有借鉴价值。其中在政府一般服务方面,可侧重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同时也可适当支持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农产品检疫及预防、市场信息支持、农民培训等方面。在生产者直接支付方面,同样可侧重于对农业生产结构的支持,并进行生产者收入支付、自然灾害救助、环境保护支持等方面的支持。对于我国的老、少、边和贫困地区,则可适当地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补贴。以上述三个方面为基础,建立我国的农民收入支持体系,可有效地应对加入WTO后对我国农业的冲击及挑战。
3、借鉴韩国的经验,建立我国的亲环境直接支付制度,特别是针对出口型农产品的亲环境直接支付,鼓励并支持有机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的生产。这种制度可以减少化学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不仅有利于我国人民的食物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农产品过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可有效地对付各国应用卫生检疫措施(SPS协议)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设置的贸易障碍,如类似于近年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等事件,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4、在建立我国农民收入体系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韩国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附表3中可以看出,韩国近年对缩减对象的实际补贴中97%左右的补贴全用于对大米的补贴,即为对最需要而且是本国最为关键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而不是对所有农产品的补贴。这一点在建立我国的农民收入支持体系中,很有借鉴价值。我国可侧重于不同区域的关键农产品进行有重点的支持,如东北的大豆和玉米,华北的小麦、江南的水稻、牧区的牛羊、中原的生猪、长江中下游和南疆的棉花、华南的热带水果和花卉等。以增加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生产,并提高这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
5、对于不同的农民群体,应该采取不同的补贴目标、补贴内容、补贴额度和补贴标准。补贴的对象而言,韩国与巴西的经验一致:小规模的小农户,只给维持生产或保持农业生境的补助金即可,补的再多也没太大的竞争力;对于中型、大型农户,则可补贴到一定的额度,以提高竞争力。
6、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作用,共同提高农民的收入。韩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在2002年度京畿道的农业预算中,在农政管理、畜产振兴、水产振兴、山林管理领域,都由国费和道费共同支持,国费更多地侧重于农政和山林,道费则更多地侧重于畜产和水产,财源总构成中,国费占54.3%,道费占45.7%(详见附表4)。我国在建立自己的农民收入支持体系中,为稳定并增加农民收入,同样需要以法律化的预算形式,通过国家、地方(指省、地、县)对农业的预算,并使预算于农业的财政支出切实投入到农业领域。根据我国的经济体制,对农业的预算可采取国家预算为主(建议国家、省、地、县在农业预算财源构成中考虑6:2:1:1模式),地方预算为辅;国家预算侧重于基础性、非盈利农业领域的农业公共财政支出,地方预算侧重于有地方特色、有区域比较优势、有市场竞争力、盈利性的产业发展。这样的体系,既可通过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又可通过有竞争能力的地方产业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7、通过国家的价格、税收等政策,引导工业对农业进行反哺,努力促进工农业的平衡发展。我国长期以来依靠农业的原始积累发展工业,对农业而言不仅保护不够,而且多年来我国的农产品生产者补贴等值一直为负数。韩国在70年代就制定并实施了工农业平等发展的政策,我国可借鉴韩国的经验,通过工业对农业的反哺来实现我国工农业的平等发展。
8、借鉴韩国经验,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将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北美的大规模农场、欧盟的中等规模农场暂且不谈,即使是韩国户均农场规模也有1.37公顷。我国的超小规模农户经营,不论在应用科学技术方面,还是在提高生产效率方面,更别谈成本、价格、利润,都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韩国70年代后期主要食物基本自给后,就开始引导农业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这个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线的基础上,在具备规模经营条件的局部地区,如东北、华北平原、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引导农业生产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来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增强农产品的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的收入。
9、建立能切实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这方面韩国做的较为突出,主要是通过农协架起农民与政府、科研机构、大学、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桥梁。农协不仅具体地实施了政府的多项计划,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产品收购计划、农业技术推广、低息贷款等,实践国家及地方对农民收入的支持;而且将农协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以指导事业费的形式返还给农民或农民组合,返还比例为销售收入的5-10%,强有力地支持了农民的收入,并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建立我国农民收入支持体系中,可借鉴韩国等国的农民组织经验,建立能有效地稳定并增加我国农民收入的农民组织,既协助完成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农业发展计划,又增强农民的谈判地位,还通过农民组织的规模经济和辐射效益,加上农民组织经营活动产生利益的返还,有效地增加农民的收入。
附表1 2000年韩国允许补贴细项及具体内容 单位:亿韩元
补贴类型 |
支持金额 |
补贴的具体内容 |
一、政府服务 |
33043 |
|
1.一般服务 |
31846 |
|
(1)调查、研究事业 |
2762 |
政策研究开发事业、农业统计调查、畜产品流通价格调查、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等 |
(2)检疫、预防事业 |
982 |
口蹄疫防疫、家畜诊疗设施支持、动物植物检疫机能等 |
(3)教育、培训事业 |
344 |
农民教育培训、兽医师教育、农民专门学校支持等 |
(4)指导、咨询事业 |
650 |
加工业经营指导、养畜农户经营支持指导等 |
(5)检查 |
941 |
农产品检验行政费、农畜产品检验、畜产品等级判定等 |
(6)市场信息、销售支持 |
242 |
博览会宣传、韩牛竞选大会、农民活动等 |
(7)基础设施建设[9] |
25925 |
耕地整理事业、配水改善事业、水利设施、一般用水开发、农产品直销设施支持、防洪堤建筑、休闲地开发等 |
2.食物安全目标 公共储备 |
1102 |
政府收购公共储备的保管费、包装费等(韩国主要是大米) |
3.国内食物援助 |
95 |
学校牛乳供给支持(由政府购买免费供给学校) |
二、生产者直接支付 |
17498 |
|
1.生产者收入支持[10] |
3946 |
农业直接支付、负债减免支持、农民子女学费支持、农民收入保险费支持、经营转让直接支付、政策资金偿还延期等 |
2.自然灾害救助 |
1032 |
灾后重建支持、灾害对策速融资支持、限制口蹄疫扩散、农家经营安定资金支持 |
3.结构调整投资支持 |
10414 |
大米综合处理场支持、农村加工业培育、农地买卖、农地分合交换、饲料制造设施支持、林产品贮藏设施等 |
4.环境保护支持 |
1295 |
建设环境农业地区、环境农业示范区支持、污水废水处理设施支持,环境农业直接支付 |
5.其它生产者直接支付 |
811 |
农村观光休养资源开发、农村居住环境改善等 |
三、发展中国家优惠补贴 |
506 |
低收入、资源相对不利(贫弱)生产者、包装材料支持等 |
资料来源:韩国农林部国际农业局
附表2 韩国不同年度的预算及农业预算比重 单位:亿韩元、%
年 度 |
1985 |
1990 |
1995 |
2000 |
2002 |
国家预算 |
126851 |
282631 |
582001 |
978230 |
1150985 |
农业预算 |
10029 |
23471 |
70770 |
73130 |
81250 |
农业比重 |
7.9 |
8.3 |
12.2 |
7.5 |
7.1 |
资料来源:韩国农林部
附表3 韩国近年和未来年度的补贴及缩减补贴上限 单位: 10亿韩元
年 度 |
年度补贴上限 GATT核定的AMS |
韩国计算 的AMS[11] |
韩国缩减对 象实际补贴 |
其中大 米补贴 |
基准年 |
1718.6 |
2259.5 |
|
|
1995 |
1695.7 |
2182.6 |
2075.4 |
2016.0 |
1996 |
1672.9 |
2105.6 |
1967.4 |
1909.9 |
1997 |
1650.0 |
2028.7 |
1937.0 |
1884.3 |
1998 |
1627.2 |
1951.7 |
1562.8 |
1509.8 |
1999 |
1604.3 |
1874.8 |
1551.9 |
1503.2 |
2000 |
1581.5 |
1797.8 |
1690.9 |
1647.2 |
2001 |
1558.6 |
1720.9 |
|
|
2002 |
1535.7 |
1643.9 |
|
|
2003 |
1512.9 |
1567.0 |
|
|
2004 |
1490.0(比基准水平减少13.3%) |
资料来源:韩国农林部国际农业局
附表4 韩国京畿道2002年预算中的财源及构成 单位:百万韩元、%
预算内容 |
国 费 |
道 费 |
小 计 |
农政管理 |
58954 |
42275 |
101229 |
畜产振兴 |
4038 |
6679 |
10717 |
水产振兴 |
2399 |
7558 |
9957 |
山林管理 |
15425 |
11598 |
27023 |
合 计 |
80816 |
68110 |
148926 |
构 成 |
54.3 |
45.7 |
100 |
资料来源:韩国京畿道农政局
第四部分 世贸组织有关农业支持的规则与我国的权利
在任何一个国家中,政府对农业和农民都有不同形式的支持。所不同的只是实行支持的主要目的不同,支持的重点领域不同,支持的具体方式不同,支持的力度和强度更有非常大的不同。世贸组织认识到补贴对于竞争造成的不公平性,因此,将削减补贴作为农业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有关协议和减让承诺。对世贸组织有关农业的具体规定、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做出的承诺以及我国根据这些规则和承诺可以享受到的权利,介绍分析如下。
一、世贸组织有关农业补贴的规定和现状
世贸组织中与补贴有关的协定有两个,即《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和《农业协定》。前者是针对非农业产品的,后者是针对农产品的,前者比后者更为严格。例如,非农业产品是严格禁止出口补贴的,而农产品有条件地允许。对农产品而言,只要遵守了《农业协定》,就不受《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约束。《农业协定》中所涉及到的农业补贴首先分为两大类:出口补贴与国内支持。(一) 出口补贴
按《农业协定》第1条规定,是指根据农产品出口实绩提供的补贴。它与国内支持不同,国内支持是成员方政府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的各种支持和援助,如政府提供的农业投入补贴、农民收入支持等等。国内支持虽然对农产品国际贸易有影响,但大多是间接的。而出口补贴是直接对农产品出口进行的补贴,所以相比而言是更容易产生不公平竞争贸易的政策措施。乌拉圭回合之前的各轮谈判对工业品出口补贴进行了比较成功的限制。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才真正取得实质性进展,最重要的成果是达成了以减让基期的出口补贴为尺度,在一定的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的农业协定。《农业协定》第8条宣称,除符合本协定和该成员减让表列明的承诺以外,每一成员保证不以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补贴,从而将成员方的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纳入到规范的轨道。
根据《农业协定》,原来没有实行农产品出口补贴的,不能再实行出口补贴;原来实行出口补贴的,要进行削减。各成员方必须对下列出口补贴做出削减承诺:(1) 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视出口实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者向销售部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2)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非商业性的农产品库存以供出口;(3) 政府资助农产品的出口,包括出口退税行为;(4) 为减少农产品出口的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可普遍获得的出口促销和咨询服务除外),包括处理、升级和其他加工成本补贴,以及国际运输成本和运费补贴等;(5)政府提供或授权提供的出口装运货物的国内运输和装货费用,条件比国内装运货物更加优惠;(6)视出口产品中所含农产品的情况而对该产品提供的补贴。
目前,共有25个WTO成员(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对428种农产品使用出口补贴(附表1)。1998年,全球农产品出口补贴额为62.05亿美元,约占出口额1522.3亿美元的4.1%。欧盟是最大的出口补贴使用者,占全球出口补贴支出的90%。瑞士是第二大出口补贴使用者,补贴份额约占5%。美国是第三大出口补贴国,补贴份额不到2%。欧盟、瑞士、美国和挪威四个OECD成员的出口补贴占到了全球的97%。
在《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也明确地规定在出口信贷、出口信贷保险担保和出口信贷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属于出口补贴。不过,在《农业协定》中,对于如何限制农产品出口信贷以及如何进行减让,并没有达成协议,只是决定要通过继续谈判,制定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出口信贷保险的纪律。出口信贷的使用不在通报之列,据估算,出口信贷额约占全球农产品出口额的5%。美国是最大的出口信贷提供者,约占出口信贷规模的50%。其次为澳大利亚、欧盟和加拿大。这四个成员合计占总规模的99%。就出口信贷的使用对象看,它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约三分之二的出口信贷发生在OECD国家之间。
(二)国内支持
国内支持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国内支持在含义上非常宽泛,只要政府的支出是与农业和农民有关系的,都属于国内支持措施,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对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乃至政府用于农业科研推广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等等。由于国内支持措施种类很多,不同措施的作用是很不相同的,因此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将所有国内支持措施,按照对生产和贸易影响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后来人们出于简便,将这些不同类别的国内支持政策形象地称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农业协议文本中,并没有这些通俗性叫法)。概要地说,绿箱政策是指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没有影响或者影响非常微弱的政策,农业协议既不要求削减这些政策,也不限制将来扩大和强化使用这些政策。黄箱政策是指对生产和贸易有直接扭曲作用的那些政策,主要是农产品的保护价格政策和投入品的补贴政策,需要限制和逐步削减的。蓝箱政策是黄箱政策中的特例,指在实行价格支持措施的同时,还限制生产面积、牲畜头数和产品产量。蓝箱政策也没有列入削减计算。目前,实行蓝箱政策的只有欧盟。概括起来,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政策包括: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发展中国家的三项特殊政策和微量许可的部分。
绿箱政策
农业协议附件2中列出了对绿箱政策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范围。绿箱政策应当是那些对贸易没有扭曲或者影响很小的措施。规定了两条基本标准:一是该项支持应当是通过政府公共政策提供的(包括政府税收减免),而不是来自消费者的转移。这是因为消费者转移意味者价格扭曲和贸易扭曲。二是该支持不能具有或产生与价格支持相同的效果,因为价格支持具有直接的贸易扭曲效果。绿箱政策的共同特点是:一是要有透明性,即事先有明确规定和标准,不能是随意的;二是不能与生产类型和产量高低挂钩;三是不能与价格有关;四是属于补偿类型的补贴不能过高,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绿箱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的一般服务。实际上是包括了政府通过一些机构向农业或农村社区提供有关服务时所付出的财政支出,这些钱是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花费的,而不得直接将这些钱支付给生产者或者加工者。例如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服务、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营销和促销服务、基础设施服务等。
食物安全储备。这既包括政府为了食物安全目标进行食物储备的支出(或者税收减免),也包括为此目的向私营储备提供的政府资助。限定条件是:一,享受补贴的库存数量应当合理,即是与食物安全目标数量相符;二,这些库存品的采购和释放过程应当在财务上是公开透明的;三,政府的采购和销售均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我国用于粮食储备的部分政府补贴支出可列入此项。
国内食品援助。包括政府为了提供国内食物援助所花费的支出或者减少的税收。限定条件是:一,受援对象应当按营养目标标准明确界定;二,可以直接免费提供食物,或者采取别的方法使得受援对象按市场价格或者补贴低价购买食物;三,政府与此相关的采购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提供援助的方式应当透明。我国学生奶计划的政府支出可列入此项。
不挂钩收入支持。所谓不挂钩,也称为脱钩,是相对于传统的价格支持而言的。典型的价格支持政策下,生产者获得的政府补贴量的多少与其产量成正比,生产量越多,所实际享受到的补贴就越多;国内外价格差越大,补贴程度就越大。从而补贴与产量和价格形成了一种“挂钩”关系。农业协议规定了此类支付的标准,补贴一经按基期标准确定后就不得再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类型或数量相关、不得与实际价格水平相关、不得与实际使用的生产要素相关、不得要求接受此类补贴者进行生产(即接受补贴者有权什么也不生产)。实际上,这种类型的补贴相当于建立在基期基础上的直接收入补贴,一经确定,便与后来发生的农业活动无关,不管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价格如何。
政府在收入保险方面的补贴。规定的条件是:一,收入损失程度超过前三年(或者前五年中的居中三年)平均值的30%以上;二,补贴支付的数量不能超过损失额的70%;三,仅与收入有关,而不得与产量、价格和生产要素有关;四,如果同一生产者同年还接受自然灾害救济,则接受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总损失的100%。
自然灾害救济(包括政府直接补贴或者通过作物保险补贴)。规定的条件是:一,收入损失程度超过前三年(或者前五年中的居中三年)平均值的30%以上;二,仅适用于补偿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收入、牲畜(包括治疗费)、土地或者其它生产要素的损失;三,补偿幅度不得超过总损失,且不得规定将来的生产类型和产量;四,补贴支付不得超过第二项所需要的水平;五,如果同一生产者同年还接受收入保险补偿,则接受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总损失的100%。
对生产者退休计划的结构调整资助。即是对提前退休的农民生产者所进行的补贴。规定的条件是:一,明确补贴对象是从事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人,鼓励其退休或者转入非农业生产活动;二,接受此项资助的人应当完全并且永久性地退出商品农产品生产。
资源停用计划的结构调整援助。主要是指休耕补贴和减少产品畜数量的补贴。规定的条件是:一,明确补贴对象是退出商品农产品生产的土地和牲畜等其它资源;二,土地休耕至少应当在三年以上,对于牲畜(产品畜)而言,以被屠宰为条件;三,对于停用的土地或其它资源不得要求进行其它商品农产品生产;四,此类补贴不得与利用休耕之外余留的土地或者其它资源生产的产品数量或者该产品的价格相关(一般而言,一个农场只有部分土地参加休耕,而休耕补贴不得与该农场未休耕土地的生产有任何关系)。
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对这一条款的适用对象的描述不甚清晰。大体是说在结构调整时,农民生产者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利因素,为此进行补偿,政府可以在投资方面给予一定的资助。但是,同样地,要事先制定出明确的标准。在对土地重新进行私有化时,也可以提供这方面的资助。对进行这类补贴的要求是:一,不得与以后的生产种类和产量多少有关;二,不得与国内外价格有关;三,只能在进行投资的时间内给予,即不能在投资活动已经进行完之后继续给予;四,可要求生产者不得生产某种产品,但是不得要求生产者必须生产某种产品;五,资助强度不能超出为补偿结构调整缺陷所必须的数额。
为保护环境所提供的补贴。应当按照明确的政府环境保护计划进行,并以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为条件,包括为了保护环境采取特定的生产方法或者控制特定生产要素的使用。此类补贴的强度应不大于为了完成政府环境保护目标所额外支出的费用,或者由此造成的生产损失。
地区性援助。所谓地区性援助就是对贫困地区的扶助,对象是按照客观标准明确界定的连片贫困地区中的生产者。条件是:一,此类补贴不得与生产的类型和产量有关,即不得要求生产什么,但是可以要求不生产什么;二,不得与国内外价格有关;三,此类补贴只能补给划定的贫困地区的生产者,而在这些区域内的生产者均有资格获得此类补贴;四,如果补贴与生产要素投入有关,那么,在要素投入超过一定的临界水平之后,补贴幅度随要素投入的增加递减。也就是说,补贴不能与要素投入的数量成正比,而应当成递减关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补贴生产的刺激作用);五,此类补贴的数额应当约束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即不超过在该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所造成的额外费用或者收入损失(在发达国家,实行地区资助的目的是使得这些地方的农民不离开当地,而离开这些地区将获得较高一些的收入)。
蓝箱政策
关于蓝箱政策,是在农业协议的第四部分第6条所界定的。该条是关于国内支持承诺(domestic Support Commitments) 的。其中第五段落规定,在限产计划下的直接补贴(direct payment)不需要进行削减承诺。 “蓝箱”政策措施可以免于削减义务,但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是按固定面积或产量提供的补贴;(2)享受补贴的产品数量不超过基期(即1986年-1988年)平均生产水平的85%;(3)按固定的牲畜头数所提供的补贴。“蓝箱”政策措施现在主要是欧盟采用。
发展中国家的三项特殊政策
世贸组织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三项黄箱政策支出免予减让义务,分别为:农业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投资品补贴、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和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品作物而转产其它作物而提供的补贴。
微量许可
所谓微量许可(de minimis),是指如果国内支持量很少,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微量许可按支持量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确定,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理解这个条款的关键是对几个概念的准确把握,一是某一特定产品,实际上是指一个单项产品所直接享受到国内支持好处,是按照单项产品可以明确划清的政府补贴措施。也就是说,5%计算的分子是那些专门针对该具体产品的国内支持。例如,一个国家对各种农产品均实行价格补贴,但是对某种产品如大麦的国内支持仅占该国该年大麦总产值的4%,则在该国该年的国内支持计算中,可不包括用于大麦的国内支持。二是5%的计算的分母是该产品的总产值。中文法律文本将 total value of production 翻译为生产总值,容易与国内生产总值(即净产值)相混,是不恰当的。三是对那些本应纳入削减计算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果不超过该国农业总产值的5%,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与前一种情况不同,这里5%计算的分子和分母都不是某一单项产品,而是农产品总体。同样地,中文法律文本将 value of total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翻译为农业生产总值也是不准确的,易被误解为国民生产总值的农业部分。
黄箱政策
在定义上,黄箱政策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明显扭曲影响的国内支持政策。在计算上,需要削减的黄箱政策实际上是一个剩余量,即排除了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发展中国家三项特殊政策和微量许可之后的部分。目前,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个成员黄箱政策的支持量超过最低允许。国内支持使用最多的是发达国家。广大发展中成员的实际支持程度除了个别国家如韩国等,绝大部分在2%以下。
二、我国在农业补贴方面的承诺和权利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做出的关于农业补贴的承诺是:(1)我国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任何补贴;(2)在国内支持方面,我国的微量许可水平为8.5%;(3)我国在超过微量许可水平之上的黄箱政策补贴基数为零,即黄箱政策总补贴不能超过8.5%; (4)我国不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三项特殊减免待遇。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所做出的承诺,我国在农业补贴方面可以享受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绿箱政策;(2)不超过8.5%微量许可的黄箱政策;(3)蓝箱政策;(4)出口信贷。在出口信贷方面,由于世贸组织规定的不明确性和我国入世承诺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应当是属于可以争议和争取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有使用蓝箱政策和出口信贷的权利,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出发,这项政策并不能在我国获得广泛的应用。下面分别加以详细分析。
1、 绿箱政策
世贸组织《农业协定》的附件2中列出的绿箱政策措施共有11项。从理论上讲,所有的绿箱政策措施我国都可以使用,并且没有上限限制。不过从我国的现实实际情况出发,有一些是无法实行的。具体地说,绿箱政策中,我国可以方便地实行的有:政府的一般服务、食品安全储备、资源停用(休耕)、环境保护、农业灾害救济、区域性扶贫等;我国也可以实行但是有一定操作难度的有:不挂钩收入补贴、国内食品援助、农业保险;我国不大可能采用的有:农民提前退休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
政府的一般服务,是我国的弱项,应当大大加强,也应当是今后加强绿箱政策投入的重点所在。(1)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培训,是我国农业经济实现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基本基础,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的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农业科研,包括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农业科技推广,仍然是政府的一项特别重要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会获得发展,但是无论如何不可能取代国家的推广服务。在培训方面,不仅包括对农民生产者的培训,也还包括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培训。这些方面培训对农业产业化的推动作用,可能比优惠贷款等优惠措施更有效果。(2)加强对病虫害防治方面的支出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减少作物病虫害,就是直接提高我国大宗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质量竞争力。减少畜牧方面的疫病危害,更是既涉及到我国人畜健康,也涉及到我国畜产品是否能够出口的关键所在。建设无规定疫病区,加强畜禽的免费防疫,都是需要国家进行足够投入的重要方面。(3)检验服务也需要国家加强投入。食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标准检验,是农产品运销的重要环节。这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的责任。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服务,完全是公益性的,不应当向经营企业和农民收费。免费也更好地有助于获得被检验企业的积极配合。(4)营销和促销服务,是实现农产品顺利销售的重要措施。这里的营销和促销服务,不是为某个具体的企业和具体产品,而是对所有国产农产品。例如,举办农产品博览会,参加国外的农业展销会等等。这是发达国家日益关注的一项政府职能。在我国还相当薄弱。现在的很多促销活动基本上都是企业自己的行为。(5)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指农村一般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通讯网络、电网等。我国在这些发展很不平衡,西部地区的差距尤其大。
食品安全储备,这是我国现在绿箱政策支出的重点之一。对我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一定数量的食品安全储备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不过,食品安全储备数量不宜过大,过大就是一种浪费。既是自然资源的浪费,也是财政资源的浪费。今后可能不是要增大这方面的投入,而是要适当将过高的储备数量降低到合理的水平上,并相应减少有关支出。从短期看(半年之内),食品安全取决于储备;但是,从长期看,食品安全取决于国内的生产能力。此外,国际市场供给情况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在国际市场过剩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国内储备数量。
资源停用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具有重大和长远性意义。我国近年来开始注意和引入这类措施。其中措施之一是退耕还林(草)。美国新农业法大幅度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其它发达国家也对生态环保项目进行了大量投入。这是我国应当长期使用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的一个领域。
农业灾害救济和地区性扶贫,这是对农村弱势群体予以特别支持的措施,具有重要社会公平与政治稳定意义。这也是一个需要持续性增大投入强度的领域。
不挂钩收入补贴作为一种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在我国实行的有一定难度。一是我国的财政实力所限,二是补贴的方式较难。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现在还是处于对农民的负补贴阶段,每年从农民那里征收的1200亿元农业税费(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乡统筹、村提留),就是负补贴的数额。在国家财力不足以将所有这些税费取消的时候,就还谈不到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另外,我国有2亿多农户,按每家每户的生产情况进行补贴,也是在操作上比较麻烦的一件事。在计算上,如果进行了税费改革,则比较简单:以计税面积和计税产量为基础即可。但是在发放上则较为复杂,需要建立一种依赖金融机构的直接发放办法。否则,就会引起各种问题。
对城市低收入阶层和有关特殊人群的食品援助,就全国而言,可能在操作上较为困难,因为统一的标准较难制定和执行。但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予以实施。不过,有些地方,例如北京,由于种种操作上的原因,已经将原来对城市困难户实行的食品补贴,由“粮油帮困卡”(价值每人每月40元)转变为现金补贴,同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人每月290元)一起发放。这实际上已经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食品援助了。
农业保险,现在列在绿箱政策中。在实际实行中,有很多争议。实际上,美国已经将农业保险开支列入到黄箱政策中。在新一轮谈判中,很可能列入黄箱政策。这是因为,农业保险政策带有一定的扭曲生产作用。因为,实行了保险的产品的风险降低,农民会倾向于扩大生产量。农业保险补贴实行起来也较为困难,因为农业保险实现起来较为复杂。国外最大的一项操作上的问题就是损失赔偿时的产量测定。在我国的情况下,面对生产规模极为狭小、数量庞大的农户群体,农业保险涉及到的操作成本非常之高。国家用于农业保险方面的财政支出,如果用于其它方面,可能远远更为有效率一些。
农民提前退休政策和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政策,在我国目前尚不可能实行。我国目前尚没有农民退休制度,所以也就无所谓提前退休补贴问题。至于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政策,可能也不是我国所会使用的。这里的“结构调整”,与我们所说的结构调整含义是不一样的,所针对的对象是具有明确客观标准的“结构性缺陷”和“土地重新私有化”,是不得与生产什么和价格高低有关系的。实际上,所谓的结构性缺陷可能是指生产规模太小,要进行生产规模的扩大,包括购买土地或者扩大畜群规模,或者是土地私有化重新分配。我国现在的结构调整是鼓励农民从生产某些农产品转向生产另外的农产品,与这里的结构调整的内含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是不能直接适用这项绿箱政策的。我国结构调整中的各项措施,大多属于黄箱政策范畴,例如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投入补贴,农业设施建设,等等。
2、黄箱政策
在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中,对黄箱政策只有原则上的定义,而不是向对绿箱政策那样给出了一个清单。从黄箱政策的计算方法上,黄箱政策数量的确定是通过排除法的。即:政府用于农业的各项农业支持支出,扣除了绿箱支出、蓝箱支出和专门针对农业的税费之后,就是黄箱支出。在实际形式上,黄箱政策可以分为两大类:对产品的价格补贴和对投入品的价格补贴。
我国的现有黄箱补贴空间十分巨大,这种补贴空间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按我国入世谈判承诺的8.5%的微量允许水平,我国可以使用的农牧业黄箱支出为1800亿元(按2000年农牧业产值21000亿元计算)。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牧业产值的增大,可使用的黄箱政策总额也随之增大。二是农业税费可以作为负值扣减。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协定》附件3中关于黄箱政策计算的规定,我国的农业税费就是可以做为负补贴予以抵扣的。我国现在的各项农业税费负担据估计约为1200亿元。农业税费与微量允许之和高达3000亿元,而现在我国的实际黄箱补贴水平仅仅为300亿元左右。因此,我国在黄箱政策支出方面,是有着足够的空间的。即使是考虑到新一轮农业谈判,对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水平没有削减要求。因此,我国在黄箱政策的使用上,不会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的限制。在黄箱政策方面,需要研究三个方面的问题:我国的财政能力到底可以支付多高水平的农业支持?绿箱政策是否比黄箱政策更有效率,更能起到保护农民收入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黄箱政策中哪些是效率低下的,需要削减取消,哪些是较为有效率的,需要增大力度?
3、蓝箱政策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我国是有权利采用蓝箱政策的;而更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又是难以实行蓝箱政策的。 蓝箱政策是黄箱政策的特例。上述关于黄箱政策的道理,也同样适用于蓝箱政策。而我国不可能使用蓝箱政策的最主要理由是:蓝箱政策的操作复杂,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根本无法实行。这是由蓝箱政策的复杂的操作原理所决定的:蓝箱政策的补贴直接发放给每个农户,数额的高低根据当年该农户的生产情况(面积和产量)确定。我国有两亿多农户,对每个农户每年都进行面积和产量的调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也没有必要。如果蓝箱政策的目标是补贴农民生产者,那么有许多更好的办法。最简单的就是先把农民目前负担的税费减免了。这实在是最简单、直截了当、最有效率的办法。除了提高农民的经济利益之外,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意义更为重大。有人将休耕当作蓝箱政策措施,是一种误解。休耕不是蓝箱政策,而是绿箱政策。我国的退耕还林政策,就是属于绿箱政策的范畴。之所以产生休耕是蓝箱政策的误解,可能是因为欧盟在实行蓝箱政策时,要求农民将一定的面积休耕。休耕是欧盟实行蓝箱政策的一个附加条件,其本身并不是蓝箱政策。
4、出口信贷
在出口信贷方面,世贸组织的规定是有不明确之处的。一方面,在《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明确规定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出口信贷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属于出口补贴,与其它根据出口实绩补贴的规则是一样的。另一方面,在《农业协定》中,却又把出口信贷问题与出口补贴并列,分别在不同条款中进行规定。对出口补贴要进行削减,而对出口信贷问题,则是说要制定纪律进行约束,明显地采取了区别对待。在我国的入世承诺中,有不对农产品采取任何出口补贴的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括出口信贷问题在内。出口信贷的使用,在操作上也是较为复杂的。尤其是对进口国金融机构和贸易机构的信贷中涉及到的国家和商业信用风险,有时候是得不偿失的。这也是为什么绝大多数出口信贷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事,因为发达国家的信贷风险远远较发展中国家为小。
附表1 可以使用出口补贴的成员及产品
成员 |
补贴产品 |
澳大利亚 |
黄油、脱脂奶粉、乳酪、其他奶产品、水果和蔬菜 |
巴西 |
粗粮、蔬菜油、油饼、糖、其他奶产品、牛肉、禽肉、酒、水果和蔬菜(2)、烟草、棉花、其他农产品(4) |
保加利亚 |
小麦和面粉、油子、乳酪(2)、牛肉、猪肉、禽肉(3)、羊肉、活动物(2)、蛋、酒、水果和蔬菜(28)、烟草、其他农产品 |
加拿大 |
小麦和面粉、粗粮、油子、蔬菜油、油饼、黄油、脱脂奶粉、乳酪、其他奶产品、水果和蔬菜、加工品 |
哥伦比亚 |
稻米、油子、牛肉、水果和蔬菜(3)、烟草、棉花、其他农产品(10) |
塞普路斯 |
乳酪、其他奶产品、牛肉、猪肉、禽肉、羊肉、酒、水果和蔬菜(2) |
捷克 |
小麦和面粉、粗粮、蔬菜油、糖、黄油、其他奶产品、牛肉、猪肉、禽肉、羊肉、酒、水果和蔬菜、其他农产品(4) |
欧盟 |
小麦和面粉、粗粮、稻米、油子、蔬菜油、糖、黄油、脱脂奶粉、乳酪、其他奶产品、牛肉、猪肉、禽肉、蛋、酒、水果和蔬菜(2)、烟草、加工品、其他农产品 |
匈牙利 |
小麦和面粉、粗粮、油子、蔬菜油、糖、乳酪、牛肉、猪肉、禽肉、羊肉、活动物(3)、酒、水果和蔬菜(2) |
冰岛 |
其他奶产品、羊肉 |
印度尼西亚 |
稻米 |
以色列 |
水果和蔬菜(3)、棉花、其他农产品(2) |
墨西哥 |
小麦和面粉、粗粮(2)、糖、水果和蔬菜 |
新西兰 |
所有农产品 |
挪威 |
黄油、乳酪、其他奶产品、牛肉、猪肉、禽肉、羊肉、蛋、水果和蔬菜、加工品、其他农产品 |
巴拿马 |
所有农产品 |
波兰 |
油子、蔬菜油、糖、脱脂奶粉、其他奶产品、牛肉、禽肉、活动物、水果和蔬菜(4)、其他农产品(5) |
罗马尼亚 |
粗粮、油子、蔬菜油、糖、黄油、乳酪、牛肉、禽肉、活动物、蛋、酒、水果和蔬菜(2) |
斯洛伐克 |
小麦和面粉、粗粮、蔬菜油、糖、脱脂奶粉、其他奶产品、牛肉、猪肉、禽肉、羊肉、酒、水果和蔬菜、其他农产品(5) |
南非 |
小麦和面粉、粗粮(4)、油子、蔬菜油(2)、糖(2)、黄油、脱脂奶粉、乳酪、其他奶产品、牛肉(2)、猪肉、禽肉、羊肉、蛋、酒、水果和蔬菜(5)、烟草(2)、棉花、其他农产品(33) |
瑞士 |
其他奶产品、活动物、水果和蔬菜(2)、加工品 |
土耳其 |
小麦和面粉(2)、粗粮(3)、蔬菜油(4)、黄油、乳酪、其他奶产品(3)、牛肉(3)、禽肉、羊肉、蛋、水果和蔬菜(14)、烟草、其他农产品(9) |
乌拉圭 |
稻米、油饼、黄油 |
美国 |
小麦和面粉、粗粮、稻米、蔬菜油、黄油、脱脂奶粉、乳酪、其他乃产品、牛肉、猪肉、禽肉、活动物、蛋 |
委内瑞拉 |
粗粮、稻米(4)、乳酪、水果和蔬菜(46)、烟草(4)、其他农产品(16) |
注:括号内数字为补贴品种数量。
资料来源:WTO G/AG/NG/S/5。
附表2 黄箱政策支持超出微量许可的国家
阿根廷 |
匈牙利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澳大利亚 |
冰岛 |
波兰 |
巴西 |
以色列 |
斯洛伐克 |
保加利亚 |
日本 |
斯洛维尼亚 |
加拿大 |
约旦 |
南非 |
哥伦比亚 |
韩国 |
瑞士 |
哥斯达黎加 |
墨西哥 |
泰国 |
塞浦路斯 |
摩洛哥 |
突尼斯 |
捷克 |
新西兰 |
美国 |
欧盟 |
挪威 |
委内瑞拉 |
[1] 1968、1969、1970、1971年大米收购价格分别提高17%、22.6%、35.9%、25%。
[2] 韩国户均耕地面积不断扩大,1970、1980、1990和2000年的平均数分别为:0.93、1.02、1.19、1.37公顷。
[3]韩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持续下降,1970年为44.7%,1980年下降到28.4%,1990年进一步降低到15.6%,2000年只剩下8.7%。
[4]韩国农业(包括林业和渔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1970年为27.1%,1980年下降到14.8%,1990年进一步降低到8.5%,2000年只剩下4.6%。
[5]韩国对落后地区农民收入的支持计划正在研究,尚未出台。
[6] 韩国的绿色产品包括有机产品、转换期的产品及无农药的产品。
[7]需要强调的是,在亲环境及稻田直接支付两种方式中,水稻农户只能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亲环境支付,要么选择水稻直接支付,而不能重复选择。
[8] 目前韩国农协对农民的指导事业费援助中,30%直接给农民,70%给会员组合。同时,90%的援助由农协中央会直接支付,只有10%的援助通过地方农协支付。
[9] 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交给类似的国有公司运作,包括后续管理等。
[10] 主要是水稻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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