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市[200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安排,12月下旬将组织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验收工作。为做好综合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总结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自查和总结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自查和总结是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以下简称《方案》)、农业部和省(区、市)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迅速组织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范围的农产品专项整治的自查验收工作。自查验收工作重点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和群众发动、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自查验收工作应当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察看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和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要限期进行整改。
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对本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特别要认真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带有普遍性、规律性、指导性的经验和做法,以进一步巩固、深化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切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的建立。请各省(区、市)于12月20日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总结报告上报全国农产品整治组。总结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查验收总体情况;二是专项整治主要成效;三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四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五是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重点提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的建议。
全国农产品整治组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对部分各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抽查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全面做好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在做好自查验收工作的同时,要对照《方案》,认真做好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综合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工作部署、工作落实、监督检查、整治成效等方面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仍然存在问题地区的整改工作等方面。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主动向省(区、市)领导及专项整治牵头部门汇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效、经验及有关工作能够在本省(区、市)综合总结报告中得到充分反映,特别是农业部门对大中城市批发市场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及广大消费者的实际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禁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
联 系 人:黄修柱 温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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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