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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制度》
日期:2020-09-04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工作,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是指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施(以下简称各实施单位),组织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签订信用承诺书,食用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承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规模主体,包括贮存、运输本地产未进入农批、农贸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的单位,以及畜禽贩运单位、屠宰企业(场、点)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鱼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户等。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工作,也可与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开展。各实施单位也可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总体部署单独组织开展。 

  第四条  信用承诺书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和农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应包括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使用违禁药物、不进行非法添加、保证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以及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等内容。农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应包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要求规范做好农资生产、销售台账、不生产、销售假劣和质量不合格的农资产品等内容。市农业农村局提供信用承诺书范本,各实施单位可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法律或政策的修正以及实际需要,对信用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条  信用承诺书实行一式三份签订,食用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保存一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保存一份,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保存一份。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将承诺书签订情况整理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信用承诺书一经签订长期有效,各实施单位应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对承诺书损毁、遗失的主体应予补签,及时把新发现的食用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信用承诺范围,做好承诺书签订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签订工作,并将信用承诺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