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5人以上可成立专业合作社

日期: 2007-01-15 08:44 作者: 卓国雄 来源:江门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本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活动在全国启动。该法规定,农民5人以上可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

  近两年来,广东江门市一直支持农民组织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已建成各类协会或协会性质的组织159个,它们的存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同一行业的协会,如蔬菜协会、禽业协会、水果协会;另一种是单一专业协会,如马铃薯协会、冬瓜协会。这些协会通过松散合作,较初级地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起到信息互通、技术互助、购销统一等良好作用。此次国家颁布法律,倡导支持农民建立的是最高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成员出资合股登记成立,具有法人地位,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可享受合作社经营带来的二次分配利润。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80%。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还给予多项优惠政策。一是办理登记不用收取费用。二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将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支持。

  ■  相关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土改时的合作社、上世纪60年代的人民公社,是劳动力的集中,是大锅饭,是合并,不是合作;如今国家倡导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要素等的合作,它通过合作发挥生产要素的最大功能,以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