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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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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9-05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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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P>
<P>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定。</P>
<P> 2004年,吴仪副总理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动员他们广泛参与,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但仅规定这些团体和组织的作用是不全面的。一些专业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推动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措施的落实,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与护理等方面,拥有独特优势,在政府有关部门不易发挥作用的领域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一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立自助组织,在反歧视宣传、咨询、生产自救和配合治疗等方面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P>
<P> 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规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离不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大胆探索,改革和创新相关的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建立各种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 项目,开展社会募捐,定点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减少被关怀、救助对象使用这些资金的环节。鼓励社会力量和资金进入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的社区、乡村以及示范区,以举办温馨家园、关爱之家、学校、孤儿院,自愿服务和组织生产自救等形式为载体,服务和关爱救治关怀对象。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有效机制。</P>
<P> 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P>
<P> 一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这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动准则。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人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到有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行为的特殊人群的规范和管理,涉及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救治以及权益保障、各种干预措施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的内容,任务繁重而艰巨。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提高依法防治意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开展工作,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取得最大的综合效益。</P>
<P> 二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是开展以下活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其中,行为干预在附则中做了解释。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政府和社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各有分工,又紧密合作。考虑到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特点,条例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定了以上三项内容。这些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P>
<P>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P>
<P>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科学研究,以及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定。</P>
<P>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二是,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三是,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P>
<P> 一、鼓励与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P>
<P> 无论是艾滋病预防还是救治,都必须重视科学,依靠科学。只有坚持依靠科学、运用科学,不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以至最终战胜艾滋病。例如,疫苗的研制,开发更加有效、毒副作用更低的药物;如何优化治疗方案,提高艾滋病病人治疗的依从性,控制耐药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如何开展相关疾病治疗,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对艾滋病病人的损害;以及如何使监测和检测的方法,宣传教育的策略和技巧,行为干预的政策和措施等更为经济有效,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这都有一个科学研究问题,都需要组织力量,研究解决方案。</P>
<P> 党和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和强调开展疾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这些鼓励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科学研究的政策,有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有关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中来,促进艾滋病防治科学水平的提高。</P>
<P> 二、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P>
<P> 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理论与实践基础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理念不同,各有所长,不能相互替代,但共同承担着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的任务。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P>
<P>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作为我国的传统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鲜明的特点,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防治非典的过程中,中医药已经成为救治患者的一支重要力量,其科学价值得到充分体现。WHO已经认识到中医药的独特作用,对中医药攻克非典病毒的研究予以了明确的支持。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例这样规定,就将中医药等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P>
<P>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P>
<P>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口频繁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使得携带病菌的病人从一个国家到达另一个国家,所需要的时间往往比传染病的潜伏期还要短,也使得一国爆发的传染病有可能迅速传播到其他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该病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对人类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正如美国医学协会在1997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的,"区分国内健康问题和国际健康问题正在失去其意义,并且常常会产生误导"。艾滋病的全球化,使得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防治艾滋病全球化,依赖于各国之间深入和有效的合作。非典的突然爆发,更加提醒国际社会要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从防治非典的过程可以看出,政府之间及时通报疫情、协调进行防疫管理,全球的科学院进行有效的合作研究,及时通报研究进展等,都对有效防治非典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P>
<P> 艾滋病的全球化需要各国政府做出迅速和有效的反应。应对艾滋病全球化的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需要改善其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危机预警和应对机制;其次,在国际层面上,各国之间需要加强政策协调、确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则和惯例,促进国际间的合作;最后,在全球的层面上,除了各国政府的努力之外,必须调动所有相关的资源和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共同防范艾滋病的全球化。</P>
<P>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P>
<P> 【释义】 本条是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偿的规定。</P>
<P> 一、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艾滋病防治工作离不开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艾滋病防治队伍。这支队伍不仅包括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而且包括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由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存在潜在的职业风险,而且往往还不被理解。因此,对所有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多一些关心、多一点照顾,尤其是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不仅对稳定和建设好艾滋病防治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是他们应有的回报。它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起团结一致、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艾滋病的氛围,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P>
<P>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是对艾滋病防治人员工作的肯定。同时,为了保护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此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的规定,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还可以享受卫生防疫津贴。</P>
<P> 二、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P>
<P> 目前,已经证实的艾滋病传播途径主要包括经血传播(共用针头静脉注射吸毒是主要传播方式)、经性接触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途径,一般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是,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执行公务的人员,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例如被针头刺伤、被抓伤等等。由于这些人员是在参加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为履行职责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并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因此,国家应当给予这些人员一定的补助和抚恤。这种补助和抚恤既是对他们身体所受伤害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P>
<P>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作了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因此,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其补助、抚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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