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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五)
发布时间:2007-09-05    来源:    作者:
<P>  第二章&nbsp; 宣 传 教 育</P>

<P>  第十条&nbs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P>

<P>  【释义】&nbsp;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针政策和目的的规定。</P>

<P>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方针、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只有动员社会广大力量共同防治,才能做好这一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要让它真正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中应当发挥组织、规范和主导作用,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帮助人们消除恐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关怀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不受歧视;减少和避免容易感染艾滋病的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消除歧视,创造条件关怀和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通过上述活动,使人们能够正确认识艾滋病,达到健康文明生活、创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的目的。</P>

<P>  一、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向群众普及艾滋病防治的基本知识的工作</P>

<P>  为了使社会各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国家各部门和全社会的优势和力量,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和救治,改变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歧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下发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以下简称《指导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传播、教育和干预的宣传教育形式,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的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同时,反对社会歧视,倡导相互关爱的道德风尚,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艾滋病防治中协调一致,各司其职,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关怀救助艾滋病相关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如,(1)以教育部门为主,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除了在各大、中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和防治知识的课程和培训,还要在学校图书馆、阅览室等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可以通过广大学生这一高素质人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人群的宣传、理解和关爱。(2)通过卫生部门的技术支持,铁路、民航、交通、海关、质检和城建等部门要积极进行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3)公安、司法部门加强对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静脉吸毒感染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等。</P>

<P>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救治关怀,不仅可以延长他们的生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大大减少艾滋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而且有利于解决艾滋病带来的社会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2003年以来,卫生部在全国建立了127个以进行社区宣传、咨询、救治关怀为主要内容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这是政府组织开展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措施的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示范区的建设,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母婴阻断和咨询关怀等综合服务,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成员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各级政府应当对示范区的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充分利用好这一平台,将各项防治艾滋病政策落到实处。</P>

<P>  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健康理念和行为</P>

<P>  我们知道,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尤其是同性恋)和静脉注射毒品(静脉药瘾者共用受HIV污染的、未消毒的针头及注射器)而传染,其次为治疗性输出和注射血液制品,分娩和哺乳也可致成传染。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不安全性行为在男性同性恋人群、暗娼人群中具有较高的比例,共用注射器吸毒行为在吸毒人群中普遍存在。同时,我国现在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范围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威胁很大。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就需要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树立健康理念,减少或者改变人们的不安全行为,如采用清洁针具,减少不良的、不清洁的性行为,正确使用安全套等,减少感染艾滋病的机会。</P>

<P>  三、倡导相互关爱的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P>

<P>  防治艾滋病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是事关艾滋病防治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营造良好的防治艾滋病的社会环境,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目的。</P>

<P>  为此,要牢牢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防止和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全社会尊重他们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二是,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存的宽松环境,以举办温馨家园、关爱之家、学校、孤儿院,自愿服务和组织生产自救等形式为载体,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爱,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三是,正确看待对高危人群采取的行为干预措施,方便相关人员和志愿者参与行政干预活动。</P>

<P>  第十一条&nbs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P>

<P>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P>

<P>  艾滋病的流行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尤显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在于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使民众了解艾滋病传播途径,减少不必要的恐慌,努力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使高危人群改变高危险行为。本条基于上述思路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的宣传教育职责,体现了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宣传中的主导作用。这条规定也是近年来我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经验的总结,是我国艾滋病宣传政策的制度化。回顾我国近年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P>

<P>  2001年,卫生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实施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各类传媒要有计划地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和医院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指定专门的负责机构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宣传。2004年7月,国艾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宣部、共青团中央、科技部等12个部委举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海报进村入校暨'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启动大会”,为全国近75万个行政村、5万个街道办事处和10万余所大中学校发放宣传海报;艾滋病公益广告在大中城市的地铁、机场、火车站等场所张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宣教工作,无论车站、广场和学校,艾滋病公益宣传广告随处可见。《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中要求: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中央和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中央和地方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需指定专门的负责机构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宣传,如设置固定的广告牌、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外交、外经贸、公安、海关及旅游局等负责出入境人员管理的部门、组织海外劳务和旅游部门、涉外婚前医学检查部门,要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教育资料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中要求:铁路、交通、民航、质检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疫情比较严重地区和边境口岸的候车、候船、候机室,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P>

<P>  上述规定,可以作为本条规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制度的实施措施进一步完善、充实。使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P>

<P>  第十二条&nbs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P>

<P>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P>

<P>  【释义】&nbsp; 本条是关于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的规定。</P>

<P>  一、卫生主管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P>

<P>  卫生主管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二是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P>

<P>  卫生主管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起着主要作用,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治病、防病、公共卫生知识。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其信息应当科学准确且对不同的人群需要提供不同的宣传信息,既要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又要避免引起恐慌,因此,开展艾滋病宣传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是主要力量。同时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也需要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这些技术支持主要是指,让参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部门、机构或者组织、个人知晓艾滋病的发病机理,传播途径,预防治疗方法,目前的流行传播形势等等,并提供必要的教材、资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lt;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gt;的通知》(国艾办发[2004]4号)还提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当地宣教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P>

<P>  2004年3月12日,卫生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宣布成立。在协调小组下分设综合组、宣传教育组、疫情组、治疗组、保障组、科研培训组和国际交流组等七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一个主要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工作,对外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宣传教育组的职责是:负责与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间的沟通与联系;艾滋病防治工作新闻报道的策划及组织实施;向公众宣传我国艾滋病防控工作;研究制定健康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外公布艾滋病疫情。</P>

<P>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P>

<P>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是防治艾滋病的第一线人员,也是贯彻落实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具体操作者。因此,对他们的宣传教育尤其重要。通过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并有效治疗艾滋病病人。从而将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P>

<P>  三、医务人员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P>

<P>  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和治疗的人,往往属于高危人群,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这是结合医务人员的工作特点所作的规定。医务人员相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在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他们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病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因此,医务人员容易受到人们的信任,在宣传教育工作中是一支特殊的宣传力量。</P>

<P>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lt;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gt;的通知》(国艾办发[2004]4号)提出:医院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求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心理咨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配合干预措施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求诊者和咨询者的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这是对医务人员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具体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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