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六) |
|
发布时间:2007-09-05 来源: 作者: |
|
<P>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P>
<P>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P>
<P>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P>
<P>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本条结合艾滋病的特点,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做了具体要求。</P>
<P> 一、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督促的职责</P>
<P> 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这里主要强调了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的职责,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好有关的一系列规定。《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教体艺[2001]8号)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要求,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工作目标,对该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管理与指导。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02]5号)中要求,逐步在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预防艾滋病纳人学校教学计划,落实初中、高中、大学学段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时间,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播放多媒体教学片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使学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培养其健康的生活方式。要注意将学校教育与社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学生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以带动社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对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实情况,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的情况。</P>
<P>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的相关知识</P>
<P> 2004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中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学生和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中,不同程度地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内容。</P>
<P>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教体艺[2001]8号)提出,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等教学形式向学生传授预防艾滋病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如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向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坚持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将在学校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放在: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传播途径、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相关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等方面。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与学校思想品德教育、禁毒教育、青春期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活动结合起来,把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发挥综合效应。</P>
<P>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P>
<P>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P>
<P>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P>
<P> 我国艾滋病流行正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妇女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和比例不断增加;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的人数也呈上升趋势,若不采取干预措施,婴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必然会快速增加。1998-2004年全国历年报告感染者中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由O.1%上升到O.26%,这说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形势已相当严峻。因此,必须对育龄妇女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P>
<P> 近20年来,为了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国策,提高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全国共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约40.000个,包括省级指导中心(科研所)31个,地(市)级技术服务中心约300个,县级服务站2000多个,乡级服务所30.000多个。总共有12万专职技术人员。初步形成了“以县站为龙头,以乡中心站为骨干,以乡站为依托,以村服务室为基础,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覆盖全国城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仅为实现低生育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已经成为促进群众生殖健康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P>
<P> 鉴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密切相关,而且各级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有着的独特条件和优势,本条分两款规定了各级人口和计生部门以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相关义务。</P>
<P> 一、各级人口和计生部门的义务</P>
<P> 各级人口和计生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切实承担起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一是按照本条例和防治规划、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和落实本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二是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如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手册、宣传画的内容,组织发放、张贴;三是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P>
<P>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P>
<P>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通过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等手段,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向广大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的基本知识,让育龄人群了解艾滋病的基本特征、传播方式、预防手段,尤其是要预防通过母婴传播,积极为农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广大农村营造防治艾滋病的良好环境。</P>
<P>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P>
<P>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的规定。</P>
<P>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1.2亿农村劳动力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将要转移到城镇。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大都是青壮年,由于生理、心理等原因,以及普遍缺乏卫生知识,有些人发生不安全性行为,有的甚至还发生共用注射器吸毒问题,容易感染并传播艾滋病病毒。因此,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是整个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宣传教育,使进城务工人员本着对个人、家庭和社会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艾滋病防治中来,学习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互助互爱,共同构筑抵御艾滋病的新长城。</P>
<P> 在本条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宣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印发的《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农民工流入和流出较多的城乡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提高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程度,到2006年底知晓率达65%以上,2010年底达85%以上。</P>
<P> 根据方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P>
<P> (1)宣传部门协调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结合艾滋病防治和农民工特点,制定具体宣传报道方案。每年在节假日和农忙期间,广播、电视播出农民工预防艾滋病节目至少2次,累计不少于10小时;报纸、期刊刊登至少10次;各地主要综合类网站设置农民工预防艾滋病专栏。</P>
<P> (2)农业部门将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内容,负责将防治艾滋病知识材料发送给参训人员;负责将防治艾滋病知识编入《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发放到每个参加人员手中,并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P>
<P> (3)建设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建筑业农民务工常识读本》,作为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业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宣传材料的发放工作。建筑业农民工集中输入地区,要督促企业结合技能、安全等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地区,企业要在项目上设置兼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员开展同伴教育。</P>
<P> (4)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将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课时。</P>
<P> (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农村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向农民群众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在春节、农忙两个时期为返乡农民工每人发放1封信、1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和2只安全套。</P>
<P>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协调动员农民工集中的私营企业(制鞋、制衣、娱乐场所等)会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形式多样和农民工喜闻乐见的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为每个农民工发放l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P>
<P>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各地艾滋病防治领导协调机构要组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指导和督查,及时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P>
<P>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P>
<P>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的规定。</P>
<P>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后果之一是人员、物资的频繁流动。人员、物资的流动使得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各类传染病病毒的影响,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民族国家的疆域内。有关资料显示,全球每年跨国人口流动达到6.7亿人次,这其中包括移民、到国外打工、留学、出国旅游、难民流动等,使得传统的隔离方式难以奏效,也使得一国暴发的传染病可能迅速传播到其他地区。据统计,2005年1月至11月间,我国口岸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几百人,比去年同期增长6%。因此,在国境口岸开展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显得尤为重要。</P>
<P>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开展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的主要方式有:在海空港口岸的出入境通道、入境检测、出国体检场所,长期为旅客提供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手册、卡片等有关宣传材料,电脑触摸屏专门设置咨询窗方便旅客查询,保健中心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咨询工作。</P>
<P> 国家质检总局就艾滋病卫生检疫制定了《检验检疫系统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对各局、各口岸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指导方案》明确了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及其相关性病知识宣传的总体目标,并制定了到2008年,出入境人员、边境贸易点和陆路边境边民、对外输出务工人员、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100%的具体目标。</P> |
|
|
|
 |
健康知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