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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七)
发布时间:2007-09-05    来源:    作者:
<P>  第十七条&nbsp;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P>

<P>  【释义】&nbsp; 本条是关于妇女联合会和红十字会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的规定。</P>

<P>  一、各级妇联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P>

<P>  妇女是维系家庭的核心和养育子女的主要承担者。由于社会原因和生理原因,在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性接触传播比例呈上升趋势的过程中,女性感染艾滋病的机会增多,而在获得预防指导以及治疗、关怀和救助方面的机会相对较少,成为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目前,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部分处于生育活跃期,如果不进行及时阻断,经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婴儿数量就会相应增加,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都将造成严重危害。</P>

<P>  “关注妇女,抗击艾滋”是2004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这表明国际社会对妇女艾滋病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国政府防治艾滋病重要政策体现。全国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的桥梁和纽带,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按照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自2002年起,全国妇联与卫生部联合在全国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庭活动。</P>

<P>  全国妇联、卫生部共同决定从2004年7月--2005年7月,在全国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以下简称“面对面”活动),对妇女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妇女提高健康意识,了解和掌握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一年来,各地、各示范区“面对面”活动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得到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的充分认可和积极支持,示范区对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区妇女群众艾滋病防范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截止2005年6月底,51个示范区女性接受宣传教育总人数1499万人,占女性总人数的72.9%,其中15-49岁妇女接受宣传教育的人数898万多人,占同年龄段妇女总人数的81.1%,女性防治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占62.2%,其中15--49岁妇女防治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77%。示范区“面对面”活动的开展,为妇联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探索了新经验,开创了新局面,妇联干部的群众观念进一步提高,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妇联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能力建设得到提高,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提高妇女防范艾滋病的意识向提高妇女防治艾滋病能力的转变;由单一的宣传教育向以妇女为本,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转变;由传统的群团化运作向纳入政府计划、协同各界,实施项目化管理的转变。</P>

<P>  各级妇联在艾滋病防治的工作中,首先是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当贯彻执行中宣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和全国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通知》和《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完成好四项主要任务:</P>

<P>  一是,充分发挥与广大妇女联系密切的优势,利用已经形成的各级妇女工作网络,特别是村级妇女工作网络,将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工作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P>

<P>  二是,普及艾滋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P>

<P>  三是,充分利用社区与家庭阵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创造适宜的途径和机制,为广大妇女提供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咨询等服务。</P>

<P>  四是,加强对艾滋婴儿和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扶助。</P>

<P>  一是,充分发挥与广大妇女联系密切的优势,利用已经形成的各级妇女工作网络,特别是村级妇女工作网络,将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工作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P>

<P>  二是,普及艾滋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P>

<P>  三是,充分利用社区与家庭阵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创造适宜的途径和机制,为广大妇女提供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咨询等服务。</P>

<P>  四是,加强对艾滋婴儿和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扶助。</P>

<P>  二、红十字会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P>

<P>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同时也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艾滋病领导小组和亚洲地区国家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网络的成员,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宗旨,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在艾滋病预防宣传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关爱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政府及国际社会的认可。</P>

<P>  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系统覆盖全国,省级和多数地市级红十字会设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多年来,各级红十字会在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领域,积累了一些项目工作的经验;部分省级红十字会已经培养了一批工作骨干和志愿者队伍。</P>

<P>  红十字会作为非政府组织,遵循人道、公正原则和非歧视态度,更容易接近目标人群,对他们开展艾滋病预防教育。作为国际性人道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在争取外资项目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目前中国红十字会已在全国16个省开展了艾滋病预防项目。多年来,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特有优势,在艾滋病预防宣传及对病人的关爱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国际组织的认可。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的艾滋病预防宣传及大众宣传活动受益人群已超过1000万人次。</P>

<P>  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国红十字事业2005-2009发展规划》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工作计划,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发布的《中国红十字会2005-2009年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规划》,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P>

<P>  第十八条&nbs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弗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P>

<P>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的规定。</P>

<P>  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只有社会共同参与,坚持群防群治,才能有效地控制、消除艾滋病传播的因素,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其中最关键的是要针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行为、静脉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这一人群多数处于未公开的、违法的状态,是主要的艾滋病传染源之一。政府对这些人群实施预防艾滋病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有时不易接触。而公民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与政府相比较,他们比较容易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接近,比较了解相关情况,可以及时采取灵活的措施,对这部分人群进行行为干预不易产生抵触情绪,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P>

<P>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组织和动员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中,并将有关措施和职责具体化,动员和支持社团组织、居委会、乡村委员会等城乡社区组织,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志愿者等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针对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及时、有效地落实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P>

<P>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统一领导、协调艾滋病防治工作时,为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各类团体、机构能够积极参与到防治艾滋病工作当中,应当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完善相应制度,落实扶持措施,切实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团体、机构参加防治艾滋病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活动。概括而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要落实以下制度和措施:</P>

<P>  (1)加强宣传、组织和引导,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各类团体和机构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造就良好的社会导向和舆论环境。</P>

<P>  (2)为公民个人和有关组织开展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咨询,确保有关单位和团体、公民了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知识;及时总结经验,组织交流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P>

<P>  (3)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公民个人和有关组织按照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开展的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P>

<P>  (4)对社会捐赠严格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切实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督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社会组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艾滋病的防治和救助,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措施。</P>

<P>  (5)制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奖励政策,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民、法人以及各类团体和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第十九条&nbsp;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P>

<P>  【释义】&nbsp; 本条是关于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的规定。</P>

<P>  缺乏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艾滋病至今尚无有效药物治愈,也无有效疫苗进行预防。因此,通过宣传教育,普及有关预防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消除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因素,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P>

<P>  当前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加速流行的严峻形势,需要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并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增加广大群众接受有关防治知识的机会和途径。所谓公益宣传是指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宣传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应当成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是比较普及的传播媒介,覆盖面广,对社会影响面大。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村都有广播;80%以上的村都有电视;报刊是我国人民传统的媒体;上网的人数已经达到1.2亿人次,居世界第一。因此,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负有向广大群众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公益宣传的义务。</P>

<P>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公益性广告、健康与生活话题等,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在进行公益宣传时,各类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重点宣传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及其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以及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等内容。</P>

<P>  第二十条&nbsp;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P>

<P>  【释义】&nbsp; 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的责任的规定。</P>

<P>  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除了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外,还必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创建防治艾滋病的良好社会氛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为用人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负有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所有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经工商批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P>

<P>  宣传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等。二是艾滋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防护办法、治疗手段、遵守社会公德等。此外,各单位还应当结合行业和工作特点,对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其它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如公共场所经营者还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建筑、轻工、娱乐场所等进城务工人员较集中的企业单位,应当对单位的员工进行适当形式的艾滋病宣传教育。</P>

<P>  同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还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予以支持。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在实行从政策到行动、从小规模试点到大规模推广、从卫生部门单打独斗到多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各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如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八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这些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单靠专业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地方招募大量志愿工作者,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用人单位,对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的艾滋病宣传社会活动应当给以鼓励和支持。这种支持应当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对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职工参加活动必要时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照顾,并不影响其工作报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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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办: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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