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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八)
发布时间:2007-09-05    来源:性艾中心    作者:
<div class=TRS_Editor><p>  第二十一条&nbs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p>
<p>  【释义】&nbsp; 本条是关于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的规定。</p>
<p>  通过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其中医务工作者的关爱是最重要的。由于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存在广泛的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有的不敢到医疗机构就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某些情况下群众不知道如何处理遇到的有关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方便畅通的渠道,为公众及时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服务。</p>
<p>  本条规定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电话,主要是应当履行以下的职责:一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公布统一的艾滋病防治咨询电话号码,并保证电话畅通;二是在具有艾滋病防治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指定单位承担电话咨询工作;三是对咨询电话的开通和正常运转提供必需经费等保障。</p>
<p>  承担电话咨询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和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听咨询电话,确保向公众提供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和指导。电话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艾滋病预防、治疗等医学方面的知识。同时,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把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作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窗口,把电话线作为红丝带,通过咨询电话拉近医务工作者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广大人民群众的距离,通过医务工作者的热心服务,解除群众的困扰、疑虑,使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艾滋病防治知识更加深入人心。</p>
<p>  第三章&nbsp; 预 防 与 控 制</p>
<p>  第二十二条&nbsp;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p>
<p>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p>
<p>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p>
<p>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p>
<p>  【释义】&nbsp;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制度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制度;二是,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艾滋病监测规划、方案;三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艾滋病实施监测。</p>
<p>  一、关于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制度</p>
<p>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p>
<p>  艾滋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重点监测的传染病之一。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是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艾滋病的监测网络是非常必要的,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方面。这项制度在本条例中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报告与管理;二是,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体系。艾滋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不仅依靠法定报告,而且应当形成包括哨点监测、行为监测、自愿咨询检测、实验室监测、易感染艾滋病人群监测的综合体系,加强各种监测途径的互补、互通、真正形成艾滋病监测网络体系;三是,对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加以科学计算,得出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现患者信息;四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在报告艾滋病和提供艾滋病防病信息方面的义务,同时规定专业机构负责信息的沟通、收集、确证、综合、分析、利用等工作。</p>
<p>  二、关于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p>
<p>  艾滋病监测是一种对现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数据的了解和估算,以及对未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发展趋势的预测,是艾滋病流行危险的评估体系。需要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并有完善的框架和严格的执行步骤。在这个评估体系中,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和确证制度,这种信息来源包括主动收集和被动接收报告,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总之,对来自各方面的有关艾滋病的信息给予充分重视,广泛收集信息并要及时确证。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应当在国家一级制定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在省一级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地区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以保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统一、规范、科学、有序。</p>
<p>  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发现与报告;(2)哨点监测;(3)实验室监测;(4)血清学监测;(5)行为监测;(6)干预措施、治疗结果的监测;(7)重点人群筛查;(8)自愿咨询检测。同时,还应当规定统计、分析的方法和初筛、确认的原则。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应当注重整个体系的建设,强调各种监测途径的互补,对不同渠道的信息收集进行综合分析。在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的基础上和规定的框架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作为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艾滋病监测的工作规范和要求。</p>
<p>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艾滋病实施监测</p>
<p>  艾滋病监测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艾滋病监测规划、方案和监测计划、工作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实施艾滋病监测,获得系统的、科学的、真实的信息,并对获得的信息进行细致的分析、解释,作出估算、预测,为制定、调整艾滋病防治策略、对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p>
<p>  本条第三款特别强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四种情形的监测,即,艾滋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影响艾滋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因此,按照监测规划和方案的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监测人群的基本情况,监测艾滋病在人、时、地三间的动态分布,特别是要加强对易感人群的监测,开展专题调查,实施专项干预措施,评价防治措施的效果等。</p>
<p>  本条第四款特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的监测。艾滋病最初从国外传人我国的,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监测是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措施。因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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