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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0-12-20 10:35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保障长江禁捕等重大战略决策的落实落地,我部编制了《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按执法区域和队伍性质提出了省市县三级渔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渔政执法装备建设。船艇等渔政执法装备是渔政执法机构履行打击非法捕捞、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涉外渔业、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等职能职责的必备手段。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的牵头抓总工作,要在厘清本辖区渔业执法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本《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层级渔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装备配备需求,抓紧起草本地区渔政执法装备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照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确保渔政执法装备与新时期渔业执法任务相适应。具有涉外渔业管理任务、边境交界水域及长江流域等渔业执法任务较重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渔政执法装备配置标准。

二、因地制宜统筹配备不同层级执法装备。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渔业海(水)上执法特点和本《标准》要求,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明确省市县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统筹配备各层级渔政执法装备,适度向市县两级倾斜,全方位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跨区域的湖泊渔政执法机构可参考地市级标准配备装备;县级以下设置中队或乡镇基层渔政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不超过县级装备配置标准。独立建设扣船所有困难的,亦可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使用。依照本《标准》配备的各类渔政执法装备均应考虑到水上执法特点,具备一定防水性能。

三、多元化途径保障执法装备建设及维护经费。按照支出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本辖区渔政执法装备数量及性能需求,专题向同级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主动加强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及维护资金;同时,统筹使用好渔业油价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当前亟需的渔政执法装备的建设和运维,多元化途径保证渔政执法装备配备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四、加强渔政执法装备规范管理。建造、更新、改造船艇等专用渔政执法装备,要按照《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统一编号后方可执行渔业执法任务;报废船艇须提出后续处置方式报我部办理注销手续。要按要求建立执法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记录、保养、校验和日常维修,并强化相关人员业务培训,规范使用执法装备,确保水上执法安全。要根据渔政执法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补充、更新执法装备,持续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

附件: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包含沿海独立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沿海集中行使渔业执法职能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内陆独立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内陆集中行使渔业执法职能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等四个部分。

一、沿海独立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类别

序号

名称

省级(总队)

地市级(支队)

县级(大队)

1

渔政执法船艇

500吨级以上渔政船2艘

300吨级以上渔政船1艘
(高速1艘)

100吨级及以上渔政船2艘
(高速至少1艘)

300吨级渔政船2艘
(高速至少1艘)

100吨级渔政船2艘
(高速至少1艘)

100吨级渔政船2艘
(高速至少1艘)

300吨级以上渔政船每船配执法快艇2艘,

100吨级渔政船每船配

执法快艇1艘

300吨级以上渔政船每船配执法快艇2艘,

100吨级渔政船每船配

执法快艇1艘

300吨级渔政船每船配高速执法快艇2艘,100吨级渔政船每船配高速执法快艇1艘;每个独立水面配高速执法快艇至少1艘,冲锋舟至少2艘

2

执法专用车辆(含车载设备)

每5人1辆

3

渔政执勤码头

停泊100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1座

停泊50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1座

停泊30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1座

4

扣船所

渔船容量超过30艘扣船所1座

5

执法无人机

每船2架

6

制式无线电监测站

100吨级以上渔政船每船1台

7

手持式或便携式无线电监测设备

100吨级渔政船每船2台

8

水产品快速检验车
(含车载装备)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每个机构至少1辆

9

定位导航仪

每车(船)1台

10

车载冷藏箱

1个

2个

2个

11

台式计算机

每人1台

12

打印机

每3人1台

13

传真机

每3人1台

14

装订机

每3人1台

15

复印机

2台

3台

4台

16

投影仪

2台

17

扫描仪

2台

3台

4台

18

笔记本电脑

每人1台

19

便携式打印机

每3人1台

20

便携式复印机

每3人1台

21

便携式快速扫描仪

每3人1台

22

对讲机

每人1台

23

移动执法终端(手机、PAD等)

每人1台

24

条码(二维码)识别仪器

(电子监管码识别终端)

每2人1台

25

冰箱(冰柜)

1个

2个

2个

26

执法箱(含检疫执法工作箱)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27

执法包

每人1个

28

渔政专用超短波电台(船载)

每船1台

29

远程定向扩音系统

每船1台

30

强光手电

每人1个

31

望远镜

每5人1台

32

抽样工具包(手电筒、剪刀、

镊子、放大镜、抽样袋等)

每3人1套

33

便携式冷藏箱

每5人1台

34

无菌采样袋、采样袋、采样瓶、

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

一次性工作服等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5

暗访取证设备

每5人1套

36

数码照相机

每3人1台

37

数码摄像机

每5人1台

38

红外摄像机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9

高清视频取证设备

(带夜视功能)

每5人1台,每艘渔政船至少1台

40

录音笔

每人1个

41

移动式监控摄像头

每5人1台

42

手持式定位仪

每5人1台

43

AIS检定仪(含信号分析、设备分析、历史轨迹回放等功能)

每5人1台

44

全天候超远距热感应光电调查取证系统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至少每船1套或每机构1套

45

小目标雷达

每船1台

每船1台

每船1台

46

现场执法记录仪

每人1套

47

红外线测距仪

每5人1台

48

红外线测温仪

1套

49

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每5人1台

50

现场快速检测盒、检测卡、试剂、试纸类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51

便携式卫星电话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52

移动存储器

每人1个

53

无线上网卡

每台笔记本1个

54

车载电源转换器

每车1台

55

手持扩音器

2台

56

个人防护设备(含救生用品、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专业防护用品等)

每人1套

57

应急保障装备(包括移动电源、便携式车用充气泵、应急帐篷、冷暖风机、防水接线板、电灯、汽油桶、净水装置、便携炊具、电热水壶、警示标志等)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备注:1.本部分所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及 渔业与海洋、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综合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根据实际需求可配备具有载货或越野功能的执法车。

二、沿海集中行使渔业执法职能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类别

序号

名称

省级(总队)

地市级(支队)

县级(大队)

基础装备类

1

渔政执法船艇

500吨级以上渔政船1艘

300吨级以上渔政船1艘
(高速1艘)

100吨级及以上渔政船2艘
(高速至少1艘)

300吨级渔政船2艘
(高速至少1艘)

100吨级渔政船2艘
(高速至少1艘)

100吨级渔政船1艘
(高速1艘)

300吨级以上渔政船每船配执法快艇2艘,100吨级渔政船每船配执法快艇1艘

300吨级以上渔政船每船配执法快艇2艘,100吨级渔政船每船配执法快艇1艘

300吨级渔政船每船配高速执法快艇2艘,100吨级渔政船每船配高速执法快艇1艘;每个独立水面配高速执法快艇至少1艘,冲锋舟至少2艘

2

渔政执勤码头

停泊100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1座

停泊50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1座

停泊30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1座或视需求而定

3

扣船所

容量超过30艘的扣船所1座

4

执法无人机

每船2架

5

制式无线电监测站

100吨级以上渔政船每船1台

6

手持式或便携式无线电监测设备

100吨级渔政船每船2台

7

渔政专用超短波电台(船载)

每船1台

8

远程定向扩音系统

每船1台

9

高清视频取证设备(带夜视功能)

每5人1台,每艘渔政船至少1台

10

AIS检定仪(含信号分析、设备分析、历史轨迹回放等功能)

每5人1台

11

小目标雷达

每船1台

备注:1.《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中已列出的,按《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实施,未列出的按本标准实施;

2.根据实际需求可配备具有载货或越野功能的执法车。

三、内陆独立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类别

序号

名称

省级(总队)

地市级(支队)

县级(大队)

1

渔政执法船艇

100吨级以上渔政船1艘
(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50吨级以上渔政船1艘
(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水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或江(河)面长度大于100公里的地区配50吨级(含)以上渔政船至少1艘(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50吨级渔政船1艘

30吨级渔政船1艘

每个独立渔业水域配执法快艇至少2艘或每50公里江段配执法快艇2艘;其他地区视需求而定

每艘渔政船至少配执法快艇2艘

执法快艇至少2艘,执法冲锋舟1至2艘

执法冲锋舟每个独立水面至少配1艘,每个渔政执法机构至少配2艘

2

执法专用车辆(含车载设备)

每5人1辆

3

渔政执勤码头或趸船

停泊10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或趸船1座
(限大江大湖、

边境交界水域停泊吨位需达到100吨)

停泊5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或趸船1座
(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停泊3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1座
(限大江大湖、

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4

扣船所

容量超过10艘的扣船所至少1座

5

执法无人机

每机构至少2架

6

水产品快速检验车
(含车载装备)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每个机构至少1辆

7

定位导航仪

每车(船)1台

8

车载冷藏箱

1个

2个

2个

9

台式计算机

每人1台

10

打印机

每3人1台

11

传真机

每3人1台

12

装订机

每3人1台

13

复印机

2台

3台

4台

14

投影仪

2台

15

扫描仪

2台

3台

4台

16

笔记本电脑

每人1台

17

便携式打印机

每3人1台

18

便携式复印机

每3人1台

19

便携式快速扫描仪

每3人1台

20

对讲机

每人1台

21

移动执法终端

(手机、PAD等)

每人1台

22

条码(二维码)识别仪器

(电子监管码识别终端)

每2人1台

23

冰箱(冰柜)

1个

2个

2个

24

执法箱(含检疫执法工作箱)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25

执法包

每人1个

26

渔政专用超短波电台(船载)

每船1台

27

远程定向扩音系统

每船1台

28

强光手电

每人1个

29

望远镜

每5人1台

30

抽样工具包(手电筒、剪刀、镊子、放大镜、抽样袋等)

每3人1套

31

便携式冷藏箱

每5人1台

32

无菌采样袋、采样袋、采样瓶、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一次性工作服等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3

暗访取证设备

每5人1套

34

数码照相机

每3人1台

35

摄像机

每5人1台

36

红外摄像机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7

高清视频取证设备

(带夜视功能)

每5人1台,每艘渔政船至少1台

38

录音笔

每人1个

39

移动式监控摄像头

每5人1台

40

手持式定位仪

每5人1台

41

现场执法记录仪

每人1套

42

AIS检定仪(含信号分析、设备分析、历史轨迹回放等功能)

每5人1台

43

全天候超远距热感应光电调查取证系统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44

小目标雷达

每船1台

每船1台

每船1台

45

红外线测距仪

每5人1台

46

红外线测温仪

1套

47

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每5人1台

48

现场快速检测盒、检测卡、试剂、试纸类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49

便携式卫星电话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50

移动存储器

每人1个

51

无线上网卡

每台笔记本1个

52

车载电源转换器

每车1台

53

手持扩音器

2台

54

个人防护设备(含救生用品、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专业防护用品等)

每人1套

55

应急保障装备(包括移动电源、便携式车用充气泵、应急帐篷、冷暖风机、防水接线板、电灯、汽油桶、净水装置、便携炊具、电热水壶、警示标志等)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备注:1.本部分所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及   渔业与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业综合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省级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仅适用于有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  地区;

3.根据实际需求可配备具有载货或越野功能的执法车。

四、内陆集中行使渔业执法职能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类别

序号

名称

省级(总队)

地市级(支队)

县级(大队)

1

渔政执法船艇

100吨级以上渔政船1艘
(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50吨级以上渔政船1艘
(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水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或江(河)面长度大于100公里的地区配50吨级(含)以上渔政船至少1艘(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50吨级渔政船1艘

30吨级渔政船1艘

每个独立渔业水域配执法快艇至少2艘或每50公里江段配执法快艇2艘;其他地区视需求而定

每艘渔政船至少配执法快艇2艘

执法快艇至少2艘,执法冲锋舟1至2艘

执法冲锋舟每个独立水面至少配1艘,每个渔政执法机构至少配2艘

2

渔政执勤码头或趸船

停泊10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或趸船1座
(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停泊吨位需达到100吨)

停泊5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或趸船1座
(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停泊30吨级以上船舶

渔政执勤码头1座
(限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地区)

3

扣船所

容量超过10艘的扣船所1座

4

执法无人机

每机构至少2架

5

渔政专用超短波电台

(船载)

每船1台

6

远程定向扩音系统

每船1台

7

高清视频取证设备

(带夜视功能)

每5人1台,每艘渔政船至少1台

8

全天候超远距热感应光电

调查取证系统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至少每船1台或每机构1台

备注:1.《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中已列出的,按《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实施,未列出的按本标准实施;

2.省级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仅适用于有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地区;

3.根据实际需求可配备具有载货或越野功能的执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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