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其他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与大数据平台构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
(一)坚持科学布局。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
(二)强化分类分级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保护单位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总体规划布局。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设立农业农村部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分别负责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见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由农业农村部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办理(已公告的无需再确定)。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各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严格条件保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能够提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经费保障。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工,在全国一级农业生态区,择优设立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中心、分中心,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基因型高通量鉴定、功能基因深度发掘。保护单位总体布局、管理规定等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分别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公布。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规划布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各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
(五)规范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年度自评基础上,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与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与评估,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农业农村部。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二、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六)建立分级登记制度。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是保障农业种质资源安全、推进共享交流与创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要坚持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共享交流、推进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省级两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
(七)明确任务分工。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国家和省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发布分物种登记细则。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技术支撑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八)规范登记要求。登记工作优先从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登记主体开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其他登记主体延伸,力争3年内完成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要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见附件2)要求,依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见附件3)与分物种登记细则,对现有库存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种质资源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保护单位、种质资源信息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身份信息可查询可追溯,促进共享利用。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有序开展登记工作。
(九)推进共享利用。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实时汇入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推进国家与省级之间、保护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查询。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定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目录,相关单位免费交流共享利用。由公共财政科技项目支持形成的农业种质资源成果,要及时汇交相应登记平台,并依约定交流共享。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种质、改良种质等,有关单位可通过签订种质资源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依法进行交流交换与有条件共享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保护单位探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代储藏保管、代登记业务。
(十)强化责任落实。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专业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快构建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
(十一)加快信息汇交。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是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促进资源信息交流共享的重要手段。依托现有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等,加快互通互联形成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与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相衔接。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保护单位确定、资源信息汇交、共享利用、监管等信息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使用、管理及培训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促保护单位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实时上传数据和信息,及时反馈、协助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责任落实与指导
(十三)落实各方责任。要切实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政府、保护单位等各方责任落到实处,健全督导调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加强沟通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在抓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有利于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交流和共享利用的利益分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动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显著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十四)强化责任考核。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主体多、领域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有关要求,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今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意见》有关情况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 孙雯,
电话:010-59193186,邮箱:zysxz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朱健祥,
电话:010-59192918,邮箱:aqucfish@agri.gov.cn。
附件:1.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2.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3.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
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精神,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确定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先期对已有的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进行确定,逐步延伸到具备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条件、管理能力的相关单位,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二、规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法规等规定名称。
在全国一级农业生态区,择优设立的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中心、分中心,按照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的命名规定,规范名称并挂牌。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国家作物种质资源长期库、复份库、中期库、资源圃等确定工作。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鲁玉清,联系电话:010-8210592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相关单位配合,在省级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种质资源保存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共享利用能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在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作物种质资源库(区、圃)基础上,对原农业部农垦局支持、命名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开展确定挂牌工作。
(二)开展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等确定工作。由全国畜牧总站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于福清,联系电话:010-59194754,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邮政编码:100125),在省级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单品种种用畜禽数量(保种群、基因材料数量)和质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
(三)开展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国家级根瘤菌、乳酸菌、芽孢杆菌、菌根菌、厌氧菌、农药降解、食用菌以及生物防治菌种等特色农业微生物资源库等确定工作。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刘爽,联系电话:010-82109645,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在省级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种质资源保存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共享利用能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确定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对象
1.经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2.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3.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申请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要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其中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还应设置兽医室、隔离舍、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5人以上,单一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国家保护单位确定程序
1.省级初审。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1〜3);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3)畜禽种质资源需要有系谱、选育记录等材料;
(4)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营情况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进行初审。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
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
2.专家审查。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其资源保护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以及种质保存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确定挂牌。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确定保护单位、命名并授牌。
4.摘牌处理。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五、进度安排
7月底前,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1月底前,完成省级初审、专家审查等工作。
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公告,并授牌。
附表:1.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2.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3.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附表1
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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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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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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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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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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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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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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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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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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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种质资源库□ 种质资源圃□ 基因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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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总体情况 |
作物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个、份数、株数) |
资源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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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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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作物种质资源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申请书》□ 2.保存资源名录详细清单 □ 3.《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4.库圃管理规范、规程、标准、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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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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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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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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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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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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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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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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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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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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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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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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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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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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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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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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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保种场□ 保护区□ 基因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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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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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 |
资源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 ) |
资源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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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公畜 |
基础母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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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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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 2.现有条件说明 □ 3.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 4.《种畜禽生产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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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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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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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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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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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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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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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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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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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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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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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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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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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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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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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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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保藏管理中心□ 微生物资源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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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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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 |
资源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株、份数) |
资源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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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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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现有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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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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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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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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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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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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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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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已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明确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农业种质资源等进行登记,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科学掌握资源保存总量,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保护种质创新、改良者合法权益,激发种质资源创新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总责,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对粮食、经济、蔬菜、果树、牧草等作物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二)开展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总责,全国畜牧总站牵头组织实施,对符合本品种特征的畜禽及其胚胎、精液、卵子、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等进行登记。
(三)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总责,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对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棘皮动物、两栖爬行类等水生动植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进行登记。
(四)开展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总责,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对可持续利用的、具有一定科学意义或潜在应用价值的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鼓励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其保存的种质资源。
三、登记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主体信息、保存地点、保存单位(或个人)、保存途径(原位保存、设施保存)、保存方式(活体、组织培养、超低温)等。
(二)种质资源信息。包括编号、种质名称、资源类型、生物学分类信息、产地或来源地信息、来源或系谱、特征特性、照片、相关链接等。
(三)种质资源共享信息。包括是否共享、共享方式(公益性共享、有偿共享)、可共享数量、可利用范围等。
(四)其他相关信息。汇交资源还应包括支撑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农业种质资源相关研究情况、共享利用相关规定等。
四、登记流程
(一)注册。登记主体在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上实名申请注册。
(二)信息录入。依据登记总则、分物种登记细则,录入农业种质资源信息。
(三)技术审核。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农业种质资源登记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四)统一编号。对通过技术审核,不存在重复登记的,赋予全国统一登记编号。
(五)变更登记。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应当在6个月内变更登记。
(六)撤销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五、进度安排
(一)2020年。组织研发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制定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分物种登记细则,适时启动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二)2021—2022年。完成已公告确定的国家、省级保护单位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逐步开展其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对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农业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附件3
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总则。
一、登记范围
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已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农业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
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三、登记机构
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分别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国家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登记内容
(一)登记主体信息。包括登记主体类型、保护单位(个人)、依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种质资源信息。包括编号、种质名称、资源类型、生物学分类信息、产地或来源地信息、来源或系谱、特征特性、照片、保存途径(原位保存、设施保存)、保存方式(活体、组织培养、超低温)、研究利用情况、相关链接等。畜禽种质资源还应提供群体数量及变化情况、濒危程度等。
(三)种质资源共享信息。包括是否共享、共享方式(公益性共享、有偿共享)、可共享数量、可利用范围等。
(四)其他相关信息。汇交资源还应包括支撑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农业种质资源相关研究情况、共享利用相关规定等。
五、登记流程
(一)注册。登记主体在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上实名申请注册。
(二)信息录入。依据登记总则、分物种登记细则,录入农业种质资源信息。
(三)技术审核。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委托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四)统一编号。对通过技术审核,不存在重复登记的,赋予全国统一登记编号。
(五)变更登记。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在6个月内变更登记。
(六)撤销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六、共享利用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目录。
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种质、改良种质等,未经登记主体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其实物及信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和新品种培育等商业行为。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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