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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07-08 17:03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当前我国海洋捕捞渔船、沿海渔港基本情况,及早谋划“十四五”管理思路,助力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我部决定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既是沿海渔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工具和生产场所,也是海洋捕捞业监管的重点。我部曾于2000年及2001年分别开展首次全国海洋渔船普查和全国沿海渔港普查,并于2011年对沿海渔港进行核查,2015年对全国海洋渔船数据库中捕捞渔船情况进行清理。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沿海渔港与海洋捕捞渔船的情况变化较大,给渔船渔港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困难。为此,有必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核查,建立数据动态管理和分析新机制,更准确地掌握我国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基本情况,以更好地服务于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推动我国海洋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二、核查对象

(一)海洋捕捞渔船核查对象。纳入全国统一数据库和地方(含各省及市、县)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和海洋捕捞辅助船,不包括乡镇管理的相关船舶。

(二)渔港核查对象。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之前投入运行的渔业港口和避风锚地。

三、核查方式

本次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工作,由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渔船、渔港实际情况,指定渔船、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对归属本地区管辖的渔船和渔港进行实船(实地)核查,并依托电脑、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全国渔船渔港核查”完成核查信息的在线填报、移动端采集、数据汇交以及逐级审核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开展的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是渔船渔港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基础和数据支撑,既与“十四五”管理政策的制定紧密相关,也将与渔业油价补贴、渔港建设支持、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工作直接挂钩。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核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其作为提高渔船渔港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根据202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方案(详见附件1、2),明确分工、细化责任、落实到人,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核查工作,并按时将核查信息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全国渔船渔港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6月1日正式上线,我部将组织录制系统培训视频并编印系统操作手册,详细讲解介绍系统操作办法,以便具体核查人员了解掌握,并就有关疑问进行解答。

(三)保证质量。核查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数据质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渔船渔港历史数据,结合当前渔船渔港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填报有关数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核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报,对弄虚作假、伪造捏造数据的要严肃处理,确保核查工作质量。我部也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核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视情抽况取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核查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郭毅、陈振业,联系电话:010-59192962、2983;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李苗,联系电话:010-59195064。

附件:1.202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核查工作方案

2.2020年全国沿海渔港核查工作方案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

202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核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国渔船核查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践行“两山”理论,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落实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持续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准确掌握我国海洋捕捞渔船基本情况,为谋划“十四五”渔船管理思路和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提供依据,推动我国海洋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二、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以下简称“‘双控’渔船”),以及纳入地方(省、市、县三级,不含乡镇)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以下简称“地方渔船”)。

三、核查内容

(一)船舶基本情况,包括船名、船舶所有人、船籍港、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单号等;

(二)船舶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船长、主机总功率、建造完工日期、船体材质、总吨位等;

(三)捕捞许可情况,包括作业类型(辅助类型)、捕捞证类型(基本证/临时/辅助)等。

四、核查方法

本次渔船核查工作委托全国渔船管理专家委员会渔船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渔船核查工作组”)具体承担,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单位”)负责技术服务。核查依托“全国渔船渔港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取信息在线填报、移动端采集、数据汇交以及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级渔船核查负责人和经办人,技术单位负责分配相应系统账号。系统的在线访问地址及使用账号将于核查期间(2020年6月1日10月31日)开放使用。

各级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在核查工作中应全程使用本人账号,在填写、录入、修改、报送过程中应确保信息录入不重、不漏,并对核查信息妥善保管。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2日至6月10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明确本地区省级渔船核查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并通报渔船核查工作组,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完成地方渔船船名册导入。技术单位编印发放系统操作手册,录制发送培训视频,分配系统账号,完成“双控”渔船船名册导入。

(二)核查填报阶段(6月11日至8月15日)。各级渔船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根据核查步骤,使用系统完成核查填报工作。渔船核查工作组根据各省上报情况进行指导督促,组织有关专家对数据填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过系统及时向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反馈。

(三)信息报送阶段(8月1531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评估及修改意见,组织进行核查勘误及修改完善后,通过系统上报我部,同时将本地区海洋渔船汇总信息从系统导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农业农村部。

具体核查内容、操作步骤及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系统操作手册,系统操作手册另发。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单位,政策问题请联系渔船核查工作组。

技术单位联系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刘昱杉,010-68699030;

渔船核查工作组联系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黄其泉,010-68697220。

附件2

2020年全国沿海渔港核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202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动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根据全国渔港核查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我国沿海渔港及避风锚地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系统核查,构建全国沿海渔港数据库,为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配套政策的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促进海洋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二、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之前投入运行的渔业港口和避风锚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三、核查内容

渔港核查信息表包括渔港基本信息、管理信息、水域信息、陆域信息等四类核查数据以及避风锚地信息。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只能增加指标,不得减少指标。

(一)基本信息,包括渔港基础信息、地理信息等内容;

(二)管理信息,包括港长机构、监督管理、日常管护、权属情况、规章制度及收支情况等内容;

(三)水域信息,包括水域设施、航标情况等内容;

(四)陆域信息,包括陆域设施、信息化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内容;

(五)渔港变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渔港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报农业农村部对外公布。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渔港核查情况,对本辖区内未公布渔港和已公布渔港的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六)避风锚地信息,包括避风锚地基础信息、权属信息、航标等内容。

基本信息、管理信息、水域信息、陆域信息四类信息表由渔港归属地区填报,避风锚地信息表由避风锚地归属地区填报。

四、核查方法

本次渔港核查工作委托全国渔港管理专家委员会渔港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渔港核查工作组”)具体承担,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单位”)负责技术服务。核查依托“全国渔船渔港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取信息在线填报、移动端采集、数据汇交以及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级渔港核查负责人和经办人,技术单位负责分配相应系统账号。系统的在线访问地址及使用账号将于核查期间(2020年6月1日10月31日)开放使用。

各级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在核查工作中应全程使用本人账号,在填写、录入、修改、报送过程中应确保信息录入不重、不漏,并对核查信息妥善保管。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2日6月10日)

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明确本地区省级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并通报渔港核查工作组,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完成本地区渔港核查名录初步调查工作。技术单位编印发放系统操作手册,录制发送培训视频,分配系统账号。

(二)核查填报阶段(6月11日8月15日)

6月20日前,目录调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渔港核查名录,对辖区内渔港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使用系统实地确认、修改,形成全省(区、市)最新的渔港目录。组织本地区各级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开展系统使用培训。

7月15日前,核查填报。各级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对目录内归属本地区管辖的渔港,使用系统逐项填报渔港核查的全部内容。

8月1日前,审核报送。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渔港核查工作情况及数据填报情况进行审核,经修改、完善后通过系统报送至渔港核查工作组。

8月15日前,核实评估。渔港核查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会商,对各地区工作情况、数据填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将评估及修改意见通过系统向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反馈。

(三)信息报送阶段(8月1531日)

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评估及修改意见,组织进行核查勘误及修改完善后,通过系统上报我部,同时将本地区渔港汇总信息从系统导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农业农村部。

具体核查内容、操作步骤及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系统操作手册,系统操作手册另发。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单位,政策问题请联系渔港核查工作组。

技术单位联系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陈孟婕,01068693192;

渔港核查工作组联系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徐硕,010686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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