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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
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3-20 17:3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近期,我部组织调整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并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正式公布并实施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为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经商中国海警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此次调整是伏季休渔制度实施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各海区的休渔时间均有所延长,休渔作业类型较之以往有所增加,不仅将对渔民生产生活、捕捞上下游相关产业、渔区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也对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执法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如何既能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护好渔业资源,又能切实维护好渔民利益,是摆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道新课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提前部署。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海警、公安(边防)、工商、财政、民政等多部门参与的更广泛和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执法监管、民生保障、宣传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新制度首年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做好宣传教育,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让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早部署、早落实,是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通过我部在制度确定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和制度确定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制度调整原因、主要考虑因素以及配套措施等工作,新的休渔制度在社会各界和渔区渔民中已有一定的认识度。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抓住制度实施前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对制度调整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群众、渔区相关行业对制度调整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政策实施阻力。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确保渔区稳定。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休渔秩序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本地区伏季休渔执法工作计划,加大对管辖海域范围内伏休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给守法捕捞渔船以公平捕捞环境。要重点加强对特殊作业方式、特许捕捞以及渔运船的监管,坚决打击冒充其他作业方式、擅自延长作业时间、扩大作业区域等违规作业行为以及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要密切做好省际间及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的协调配合,必要时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伏休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四、多措监管,提高休渔管理效率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继续执行好船籍港休渔制度,严控渔船异地休渔,落实好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效果明显的优势,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五、用好资金,确保休渔顺利实施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统筹用好现有的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为休渔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鼓励从渔业油补政策调整省统筹资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休渔补贴;要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与是否合法休渔进行挂钩,对违规渔船要扣除补贴,可将处罚资金用于奖励守法休渔渔船。同时,还要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违规作业可能,为开渔做好准备。

六、加强调研,跟踪完善伏休政策

此次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涉及渔民渔船多、作业类型多,影响范围广,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非常重要。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伏休前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休渔期间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渔民群众、基层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商户的意见;休渔结束后,组织科研人员做好捕捞信息采集和渔获物的监测统计工作。要及时总结休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休渔效果、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使广大渔民群众受益的好意见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提供参考,并于10月底前将上述总结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吴珊珊,联系电话:010-59192934)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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