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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主产省
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 2017-06-20 15:20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农业厅(委):

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保监会研究制定了《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并印发了《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明确提出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2017年和2018年,试点保险标的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为了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对农业农村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不适应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大灾保险试点,是满足农业规模经营风险保障需求、增强农业保险内在吸引力的重要措施,将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高保障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积累重要经验。各试点省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全程参与、密切跟踪,将大灾保险试点作为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组织实施

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大灾保险试点事关粮食产业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各试点省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主动参与试点方案的制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协助选择试点县。优先将具有较好保险工作基础、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产粮大县列入试点范围,确保试点可复制、易推广。二是合理确定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有关精神,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三是参与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努力推动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增加保险责任、降低产品费率。面向试点县全体农户的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产品,应按规定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做到愿保尽保;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应合理确定地租水平,保障水平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严格投保理赔程序,提高保险赔付金额。四是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和优势,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引导。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信息,完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手续,协助保险机构更好地开展投保理赔相关工作。

三、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模式

各试点省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需求、投保理赔程序便捷的具体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组织保障等。要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有效拓展相结合,与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财政补助政策相衔接,进一步拓展农业保险功能,充分发挥政策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各试点省依托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现对象精准、补贴精准、理赔精准和流程全记录。

试点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财务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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