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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

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17-11-28 15:27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村工作)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快速健康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作,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我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研究制定了《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规范(试行)》《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服务规范(试行)》《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员培训规范(试行)》等3项工作规范,并广泛征求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探索出的新经验好做法,请及时反馈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61014

 

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规范

(试行)

 

为切实做好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简称“村级站”,亦称“益农信息社”)的建设工作,满足农民群众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生活信息需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方案》《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村级站选建

第一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级农业部门”)统筹村级站选建工作,细化建站要求和评价指标。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地市级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整县推进村级站建设。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的遴选、认定、管理和考评工作,采取自主申报、村和乡镇(街道)两级推荐、县级农业部门与运营企业共同审定的工作流程。审定合格后,报地市级、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条  村级站建设要坚持整县推进,做到服务无盲区。

第三条  村级站的建设或认定,要以满足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四类服务为基本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村级站要在国家信息进村入户公益平台(简称“国家平台”)登记注册、开展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章  村级站分类

第五条  村级站主要包括标准站、专业站和简易站三种类型。

第六条  标准站依托行政村建设,选择交通便利、农户密集、人流量大的地区,优先选择村委会、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点、农技推广机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中心、农村商业网点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场所进行信息化改造,充分利用12316农业服务体系确保公益服务落地,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发挥实效,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专业站依托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建设,以农业专业服务为主,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其成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  简易站依托各类农村商业网点建设,如农资店、兽药饲料门市、便民超市等,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代买和电子商务等服务。

第九条  标准站建设布局要能够实现四类服务覆盖到所有行政村。专业站、简易站视各地实际情况,根据需求建设。

第十条  在布局建设村级站的同时,应统筹安排县级和必要的乡镇级中心站建设。中心站除具备标准站的基本功能之外,还应承担本辖区村级站管理和指导、资源集聚共享、物流集散等工作,促进本辖区村级站业务协作配合、互联互动。

第三章  村级站配置

第十一条  村级站应符合“六有”标准,即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有持续运营能力。

第十二条  有场所。有专门用于信息服务的场地,建筑设施安全完备,确保稳定供电。标准站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专业站、简易站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三条  有人员。每个村级站至少配备1名村级信息员。

第十四条  有设备。标准站至少配备1台计算机、1部专用电话、1套视频设备、1台打印机。专业站、简易站根据实际条件,至少配备1台计算机和1部专用电话。有条件的村级站可自行配备多台基本设备和其他信息服务设备。

第十五条  有宽带。具有不低于4M的宽带网络,提供免费WIFI环境,可供无线终端设备上网浏览信息、即时通讯、下载更新软件等。

第十六条  有网页。要在国家平台登记注册,标准站利用村级版块建立本村网页,并定期更新维护,及时报送信息;专业站、简易站要积极利用平台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有持续运营能力。村级站具有盈利能力,能够保障可持续运营。

第十八条  村级站要统一使用“益农信息社”品牌。各省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要求统一设计制作门头门牌、统一编号,各县负责发放。专业站、简易站如不具备条件,可根据运营企业实际情况,将“益农信息社”品牌标识置于突出位置。所有村级站都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村级信息员选聘

第十九条  村级信息员是村级站的责任人,具体承担村级站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村级信息员要符合“有文化、懂信息、能服务、会经营”标准。“有文化”是指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懂信息”是指熟练使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互联网,其中标准站信息员要具备维护更新本村网页和上报基本数据的能力;“能服务”是指沟通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有责任心;“会经营”是指具备商业经营能力,能够保障村级站持续运营。

第二十一条  选聘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统筹,具体的遴选、上岗、管理和考评标准由省级、地市级农业部门指导县级农业部门制定,采取自主申请、村和乡镇(街道)两级推荐、县级农业部门与运营企业共同审定的工作流程。选聘方案中要明确村级信息员准入和退出条件,并加强村级信息员备用库建设。县级农业部门审定合格后,报地市级、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平台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村级信息员原则上应为本村村民,重点在村组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经纪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农村商超店主中选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巾帼致富带头人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要将满足条件的未聘用申请人员纳入村级信息员备用库。

第二十三条  村级信息员要经过县级农业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村级信息员日常工作中接受县级农业部门和运营企业的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服务规范

(试行)

 

为切实做好对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生活信息服务,加快完善信息进村入户服务体系,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方案》《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服务原则

第一条  信息进村入户主要提供四类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公益服务是四类服务的核心。

第二条  标准站(含中心站)四类服务都要实现;专业站和简易站根据实际情况,至少实现其中一类服务。

第三条  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服务在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业部门和运营企业的共同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记录和留痕,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条  鼓励各地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公益服务。

第六条  信息进村入户参与企业应对依托村级站和村级信息员开展的各种经营性服务向村级信息员支付酬劳。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七条  服务要坚持线上线下并重、现场服务和远程服务相结合,应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

第八条  线下服务依托村级站开展,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就近满足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生活信息需求。

第九条  线上服务主要依托国家信息进村入户公益平台和手机APP开展,实现一村一网页。

第十条  鼓励各地创新服务方式,推动12316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在村级站落地并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融合。

第十一条  在充分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村级信息员工作时间可灵活安排,可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等,借助各类信息技术手段,推行“坐班制”“上门制”“在线制”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方式。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公益服务。公益服务以12316农业公益服务为核心,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推广、市场行情、政策法规等信息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短彩信推送等服务;协助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机作业调度、土地流转、宅基地登记、农村“三资”管理、农业综合执法、灾情预警、惠农补贴查询、村务公开等服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农业气象,救灾救济,调解纠纷,各类证照、落户、低保,行政审批,招聘应聘,义务教育,慈善捐助,紧急救援的查询、代办等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信息采集方式,依托村级站,通过村级信息员开展农业生产、农村经济运行信息的采集、监测,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便民服务。电信运营商、生活服务商、金融服务商、信息服务商等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以便利生活为目的的服务。主要包括:协助开展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水电气和通信缴费及清单打印、邮政、信贷、小额提现、商业保险、车船票和机票预订、医疗挂号、旅游推介、快递收发、招聘应聘等。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主要包括: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及生活用品网上交易,农村物流代办,以及在农产品成为商品的过程中提供的产地初加工、品牌宣传等服务。各地应加强与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合作,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培训体验服务。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培训,信息技术和产品体验服务等。各地要因地制宜,按需开展类型多样的培训体验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不影响现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增加服务内容。

第四章  服务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村级站和村级信息员在提供各项服务时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能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村级站和村级信息员要主动维护信息安全,不得在服务终端中私自外接非法设备,不得外泄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和隐私。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村级站和村级信息员出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问题的,农业部门将取消与运营企业的合作,对村级站进行摘牌,取消村级信息员资格、永不录用。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员培训规范

(试行)

 

为切实做好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员的培训工作,夯实信息进村入户顺利推进的人才保障,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方案》《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培训管理

第一条  全国信息进村入户培训计划由农业部制定,主要针对各省(区、市)的骨干村级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  省、市、县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国培训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地方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村级信息员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条  培训对象包括:在岗村级信息员、拟选聘和备用的村级信息员。各地也可将农业部门负责信息进村入户的工作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第五条  村级信息员至少要参加县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各地应引导信息进村入户参与企业积极参与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方式

第七条  村级信息员培训类型包括上岗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专题培训等;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培训、实操培训和网络培训等。

第八条  上岗培训和集中培训在考核通过后获得结业证书,并由培训主办方记录学时。知识更新培训、专题培训、实操培训、网络培训等由县级农业部门记录学时。

第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可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项目以及12316服务体系、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国家信息进村入户公益平台的作用,将电话、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手段与网络课堂、手机短彩信、微博微信等现代手段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多元化、立体式的培训。

第十条  鼓励各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发培训软件和手机APP,实现便捷一站式“掌中培训”。

第三章  培训频次

第十一条  上岗培训和集中培训根据培训计划和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进度开展。其他培训按需开展,知识更新培训、专题培训、实操培训单次不少于2个学时,网络培训随时随地开展。

第十二条  村级信息员参加各种培训的学时数可以累计,全年不少于48学时。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十四条  基础知识包括:计算机、智能手机及互联网基础知识、使用方法,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农业信息采集、传播等理论知识,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现状及前景,地方经济及农业发展特色等。

第十五条  服务技能包括:国家信息进村入户公益平台和各种常用APP的使用方法,各类农业公益服务和涉农服务资源的利用方法,涉农信息采集技能,运用电子商务技术的能力,与网络金融、保险、教育、文化、医疗、乡村旅游相关的实用技术和网络防诈骗知识等。

第五章  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  培训教材包括纸质教材、电子课件、授课视频和实操脚本等,各类培训可根据需要选择最适合的教材形式。

第十七条  农业部编制全国统一的村级信息员培训大纲。各地结合实际,依据大纲编制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  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应动态更新以适应村级信息员培训需求的变化。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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