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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合作

“两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11-25 19:12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业对外合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和农业走出去战略,我部决定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在沿海、沿江、沿边等条件成熟地区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境外、境内两类平台,以外带内、以内促外,形成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

现将《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两区”建设工作。

 

     农业部

     20161113

 

 

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业对外合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我部将围绕农业双向开放,积极探索“两区”建设,即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境外、境内两类平台,形成我国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战略支点。为做好有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对外开放区域分布更加广泛、主体结构持续优化、领域不断拓宽,但也面临市场主体竞争力不强、对外投资产业链整合程度低、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公共服务不健全等问题,亟须统筹推动解决。在此背景下,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机遇,推动“两区”建设,内外衔接、组合发展,对于深化农业优势产能合作,开创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境外建设示范区是推动企业抱团走出去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形成境外产业集群和平台带动效应,优化分工、延长产业链,构建开放型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新载体和新样板,提升农业境外投资效率和风险应对能力。在境内建设试验区,有利于整合国内资源和开放条件,发挥现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各类园区优势,带动农业优势产能国际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模式,促进国内农业转型升级。同时,通过在试验区内创新和完善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农业企业集团,搭建农业对外合作服务平台。“两区”建设对统筹解决农业对外合作存在的问题,形成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重点工作安排,开展示范区和试验区建设试点。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农业企业集团为目标,以政策创设为引领,以服务农业对外投资贸易为核心,在境外搭建农业走出去公共平台,推动企业抱团出海、促进产业聚集。在境内打造对接平台,以地方实践为基础,探索形成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新路径。以外带内、以内促外,形成组合拳,统筹推动农业走出去,有效提升我国农业全球竞争力、资源配置力、市场控制力和国际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内外联动、服务主体。加强“两区”协同发展,示范区突出引领带动作用,试验区突出创新探索特点,发挥政策导向、平台支撑作用,实现互补协同,共同服务农业走出去企业主体,抵御农业走出去风险,提升农业走出去企业在全球产业链、物流链、价值链中的地位。同时加强与国内外其他涉农园区的紧密衔接,发挥财政、金融、保险、税收、通关、检验检疫等政策组合效应,服务新一轮农业对外开放。

坚持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总体战略,选择条件成熟的境内外重点企业和区域开展试点建设,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政府和市场关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需求,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推进,加快形成内外联动、创新发展的农业对外开放新局面。

坚持政府协调、合作共赢。“两区”建设需各级政府部门引导和推进,特别是加强与国外的政府间协调,科学合理制定发展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际优势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坚持扩大开放、服务发展。通过“两区”建设,探索出一套促进农业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新措施和新模式,从实践出发,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对外投资合作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同时把握开放与产业安全的平衡点,既要坚持开放,又要维护好产业安全。

(三)主要目标

1.示范区

今年年内启动示范区试点工作,制定示范区认定考核办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批示范区认定挂牌工作。结合境外农业投资合作的方向和重点,通过2年试点建设,打造一批多种类型与功能定位的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样板,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商与跨国农业企业集团,带动国内企业抱团走出去。

2.试验区

通过2年试点,在财政支持、金融保险、贷款贴息、外汇管理、检验检疫、人才集聚等政策创设方面取得新进展,推进农业对外开放与合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借鉴价值和推广意义的经验模式,产业链进一步优化,农产品贸易进一步做强做优,试验区内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走出去企业。

三、建设任务

(一)示范区

1.打造境外农业产业集群

支持境外同区域的产业链关联企业建设各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链对接联合,集成各环节企业强项,提升产业链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企业共建、共享涉农基础设施。发挥集群力量,降低单个企业前期投入负担和重复建设浪费。鼓励建区企业制定运作高效的管理委员会制度。提升示范区组织化程度,强化企业抱团应对政治、经济、自然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谈判优势和争取扶持政策的能力。

2.打造境外农业投资带动平台

引导企业提升示范区服务水平。在土地厂房租售、法律政策咨询、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安全保护、员工培训、产业与生活设施等方面,提升对入区企业的服务能力,提升示范区吸引力,使缺乏境外合作经验的企业能够“拎包入住”,专注于自身核心优势开发。建立示范区支持服务机制。各级政府积极在境内境外组织机制化的招商引资与对接洽谈活动,降低搜寻成本,引导国内企业通过入区实现走出去,促进非农企业通过“借船”投资境外农业,帮助境外示范区完善产业链条,畅通市场化的资金投入渠道。

3.打造境外政策试验田和模式创新基地

创设一套针对性扶持政策。围绕境外农业示范区建设需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和现有政策条件,集中创设一套集成财政支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为一体的政策措施,并引导获得关税配额的国营贸易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示范区内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优先在示范区先行先试。鼓励示范区开展模式创新和产业孵化,培育农业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强化多双边机制保障。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多双边投资谈判、政策协调、交流研讨框架中,协助争取所在国优惠政策,积极联合所在国政府和企业共建示范区,强化对示范区的支持、宣介和保护。建立技术咨询服务平台。示范区认定考核技术支持机构要加强与国际化咨询企业的合作对接,帮助条件成熟的示范区完善国际化发展战略和资本运作方案,引导示范区树立全球视野,采用国际主流发展模式实现跨越发展。突出质量安全典范。按照所在国和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要求,不断提质增效升级,创建高质量农产品品牌,发挥示范影响。

4.打造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标志工程

加强对示范区的考核和监督。综合利用示范区认定、考核和企业信用评价手段,规范在外企业经营行为,引导示范区贯彻执行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互利共赢的标志工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挂牌和摘牌标准,确保示范效果。加强境内外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企业发展成就以及对当地的经济社会贡献。

5.打造重点国别境外农业合作大本营

在“一带一路”农业合作和农业走出去的支点国家,强化示范区的辐射作用、联络作用和组织水平,提升对所在国示范区内外企业的串联作用,强化执行国家战略行动的带动能力,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能力。逐步确立农业走出去战略布局和安全防范的支点地位。

(二)试验区

1.打造国际投资新规则对接平台

熟悉和试验相关规则。引导企业熟悉和利用有关国际规则,提高投资运作的国际化水平;试验国际经贸新规则、新标准,积累新形势下参与多双边及区域合作的经验。创新农业对外开放合作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农业对外开放合作所要求的管理机制,探讨提出能够反映发展中国家需求的模式,为涉农国际标准、规则、公约的谈判与制定工作提供建议。打造投资促进平台。提供政策信息咨询、产业对接、项目推介、融资担保、租赁、信用评级,以及投资纠纷防范和法律咨询顾问等全方位服务,特别是为跨国农业企业提供对外投资促进、风险预警和权益保障等事前与事后服务,帮助外商与招商项目载体进行高效对接。

2.打造农业对外合作政策集成试验平台

创新和完善财政支持制度。在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扶持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创新性财政政策要优先支持试验区开展试点,评估政策效果,探索形成政策支持路径。现有相关强农惠农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农业走出去企业倾斜。优先推荐农业走出去企业申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技术改造贴息项目等强农惠农政策。创新金融服务制度。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针对农业对外合作项目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扩大贷款规模。对走出去的企业,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抵质押获得贷款;优先推荐农业走出去企业申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技术改造贴息项目;推进外保外贷、外保内贷和贷款贴息等金融政策的实施,支持企业以境内外资产、股权等抵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创新境外企业资金融通模式;创新拓展人民币回流机制,探索符合试验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专门针对农业对外投资的保险险种,主要承保企业在境外农业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政治、汇率、自然灾害等风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与农业对外投资贸易重点国家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好现有协定。建立农产品风险防控体系。提升质量安全及疫情防控水平,在安全保障基础上提供通关便利化服务。

3.打造农业对外合作服务平台

加强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建设信息服务系统,构建境外投资农业企业数据库,将国内外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及时反馈给企业;了解境内外企业需求,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国别信息共享平台,方便走出去企业了解目标国政治、法律、贸易、经济、质量安全、税收、劳工、社会环境、宗教、习俗等信息。建立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协助企业制定资本、市场、人才等国际化战略,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本土跨国公司。重点项目可纳入双边合作。引导企业在资本走出去的同时,加强品牌、技术、标准、服务、文化走出去。建立农业走出去行业协会。促进上下游不同企业、涉农企业和非农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组建联盟或协会,推动企业间分享经验、共享资源、加强合作、抱团出海、互通信息,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合作健康有序稳步发展。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走出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或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建立农产品出口基地与物流平台。加快标准化农产品出口基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引导农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服务系统,发挥港口码头的物流仓储功能,充分利用具有保税功能的海关监管区域,发展交易结算、现货和期货交割、冷链物流等现代物流业,打通农产品境内外运转通道。开展宣传与培训。宣传东道国国家政策、法律、贸易、经济、质量安全、税收、劳工、社会环境、宗教、习俗等;定期与驻外使领馆及境外商协会等机构对接,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境内外联合开设培训机构,培训引进来和走出去技术、管理人员。

4.打造农业引资引智引技支撑平台

完善境内外资本融通渠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农业对外合作,创新投资审批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登记制度,主动适应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引导外资更好服务我现代农业发展。构建科技支撑与人才培训平台。围绕农业对外合作实施人才培养系列工程,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加大与高等院校和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合作联系,搭建人才、项目平台,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外向型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面向国内外市场,引进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壮大中小企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四、组织实施

(一)创建条件

1.示范区

示范区建设试点将基于境外中资控股的基础设施完备、农业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聚集和辐射效应的农业产业园区。申请示范区认定和考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园区应覆盖试验研发、生产加工、仓储流通中的多个环节,集中多个主体,发挥多个功能。园区建设致力于发挥集群效应和平台作用,提升产业链话语权,降低交易成本,增强谈判能力。

二是园区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具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具备在国内建设农业产业园的经验或在境外牵头开展农业投资经营实力;有与当地政府、公益组织、协会、媒体等沟通协调能力。

三是园区建设须符合农业走出去战略需要和所在国产业发展需要。有科学清晰的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投入,已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有较为国际化的管理团队,并有多个入区企业。

四是园区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农业资源丰富,与我国农业发展互补性强。具备满足示范区发展需要的农业市场体系、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农业贸易流通体系。

2.试验区

试验区试点将从农业对外合作发展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农产品全球配置能力,可与现有各类试验区相结合的区域选择。拟申请建设试验区试点的地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当地政府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合作工作协调机制较为健全,农业对外合作基础良好。

二是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农业对外合作意识较强,重视农产品品牌、技术走出去,在农产品产业链、物流链、价值链等关键环节上有国际基础。

三是试验区具备地缘、人文、经贸合作、产业特色优势,辐射带动农业对外合作的潜力大。

四是农业外事外经外贸机构和人员队伍完整。

已设有或已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农业走出去人才培训基地等各类试验区(基地)的市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认定与创建程序

示范区由牵头实施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企业答辩、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示范区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实施企业提出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中央企业通过企业总部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及地方省级农垦企业集团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试验区以县和县级市、区以及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区)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市县答辩、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试验区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农业部对省级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进行认定和授牌。

 

附件: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认定考核办法(试行)

2.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认定考核办法(试行)

 

 

 

下载文件: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认定考核办法(试行).doc  2.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认定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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