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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水产养殖

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日期: 2017-12-03 18:57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专家: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有关工作,《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第一届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大会讨论通过,现颁发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201511月日

 

 

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决策的科学性,成立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接受农业部领导,为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行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推广、科研、教学、检疫等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在职人员担任。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顾问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顾问委员由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非在职专家担任。

委员会内设若干技术咨询工作组(下称“工作组”),每个“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在职人员担任,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农业部批准聘任。委员每届聘期5年,可以连聘。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心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事业,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职责;

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由委员会报农业部批准予以调整。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对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相关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向政府部门反映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以下工作:

全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规划及重大水生动物防疫政策制订;

突发、重大、疑难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应急处置及防控形势会商;

国家水生动物卫生状况报告、技术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审定;

无规定疫病苗种场的审定和评估;

国内外水生动物防疫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承担农业部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研究讨论有关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方面的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等;如遇紧急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委员会可预先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提交全体会议审议;对重大议题,委员会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再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不定期召集“工作组”组长研究具体事项;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全体或部分小组成员研究具体事项。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农业部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农业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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