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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
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日期: 2017-12-02 03:03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建设内容及其功能作用,全国示范基地按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种类型申报,在符合《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本年度认定工作重点突出以下申报条件。

(一)整体推进型:申报主体应当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构建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发展成效显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生产应用型:申报主体应在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少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农业物联网节本增效技术应用上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三)经营应用型:申报主体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5年,应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四)政务应用型:申报单位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五)服务创新型: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开通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并有效开展服务,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有关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应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六)技术创新型:有关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可申报技术创新型。有关教学科研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且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有关企业注册时间不少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将严格执行《办法》,具体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全国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竞争选拔、优中选优”原则,会同其他农口部门筛选出本省推荐单位,并经公示后提出推荐意见及次序,于2015731日前上报。

(三)各中央直属企业和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等单位于2015731日前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四)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且应包含至少1个应用电子商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开展省级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评选的省份可以申报4个,申报时须一并提交省级认定办法、管理制度和省级示范基地名单。每个中央直属企业和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等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五)2015年度计划认定全国示范基地60个。其中,为加快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将在本次全国示范基地中认定20家左右应用电子商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电子商务企业。2013年我部组织认定的40个全国示范基地仍在有效期内,按照有效期为4年,每两年认定一次的规定,今后全国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总体规模将保持在100个左右。

(六)农业部将组织进行初评和复评。初评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推荐出70个左右进入复评;复评采取竞争选拔方式,通过申报单位现场陈述、专家现场打分进行推荐,提出建议名单。经农业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最终认定名单由农业部文件印发公布,农业部统一制作、授予全国示范基地证书、牌匾,并做好推介、宣传工作。

(七)对各种类型全国示范基地的认定将以特定主体为主。整体推进型重点考察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信息化综合水平并以现代农业示范区为主;生产应用型重点考察物联网节本增效技术应用水平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经营应用型重点考察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批发市场、经纪人、经销商等为主;服务创新型重点考察信息进村入户工作成效和运用电子商务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并以地(市)、县(区、市)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农业电子商务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政务应用型重点考察现代信息技术覆盖政务业务范围和水平并以地(市)、县(区、市)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为主,拟命名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市、示范县,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农业部各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此次暂不申报参与政务应用型申报认定;技术创新型重点考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以企业为主。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交申报申请、申报书(见附件1)及辅助材料,申报整体推进型的还应填报农业信息化水平测评表(见附件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要包括正式推荐意见、申报主体申报书及辅助材料(一式三份,附光盘)。相关材料电子版可以从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本次申报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申报认定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申报认定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做好竞争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推选,注重公平公正,确保申报认定质量,真正将基础条件好、应用水平高、模式成熟可靠、创新措施实的农业信息化单位推荐出来。

(三)开展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基地备选库,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可从已认定的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

(四)认真总结现有全国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2013年度认定的本辖区内的全国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材料随同本次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已被认定为2013年度全国示范基地的,本次不再申报。

(五)按时报送材料。各省级农业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寄送至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人:尹国伟  康春鹏  电话:0105919146559195219

邮箱:yinguoweiagri.gov.cn  cpkangagri.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请注明“全国示范基地认定”)

邮编:100125

 

附件: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略)

2.农业信息化水平测评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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