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2015 > 第6期

农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

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日期: 2015-06-28 16:0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完善监管制度,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农民负担继续保持较低水平,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新的贡献。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减负意识淡化、监管力度减弱,有的地方涉农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题仍然较多,有的地方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乱收费的新问题凸现,有的地方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中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要求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违规收费和乱摊派问题的安排,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放松,坚持源头严防、问题严查、违规严惩,深入治理涉农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同意,现就2015年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村级组织负担监管。组织开展加重村级组织负担问题清理整顿活动,切实纠正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行为,推动健全村级组织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必须量力而行,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必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严禁将工作经费的缺口向村级组织转嫁。推动健全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会务、交通差旅、学习考察、捐助赞助等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问题治理,坚决纠正以任务分解、代订代缴等方式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等出版物行为,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决取消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向农民收费、罚款的项目,不得使用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针对农民反映和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继续组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农业用电等领域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在专项治理中,相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和治理任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问题,坚决撤销越权设立的收费文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解决本系统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涉农收费文件要严格执行“审核制”,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深入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有关部门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除应有合法依据外,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收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涉农经营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行,严禁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推动减少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取消、停征和免征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三、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的积极性,也要防止和纠正违规筹资筹劳行为。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创建活动,继续实施对规范管理县的动态监测,建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发挥好规范管理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合理界定筹资筹劳范围,创新村民民主议事程序,逐步降低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探索控制以资代劳数量和比例的措施。加强筹资筹劳方案审核,重点在民主议事是否真实、筹资筹劳数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资金投入是否存在缺口等方面把好关。加大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力度,重点纠正虚假筹资筹劳、强制以资代劳等组织实施不规范的问题。推动健全民主决策、多元投入、均衡发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四、加强新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在登记、年检、认证等环节乱收费乱摊派。加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监管,严肃查处代扣代缴其他费用、配售商品、以领取补贴为条件要求缴纳其他费用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行为。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监管,防止将公益性服务转为经营性服务向农民收费。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负担审核制度,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防止向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组织摊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各地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强化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监督检查。各地要充分发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和组成部门的作用,坚持每年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创新全国农民负担检查方式,组织开展部省联合检查,并与联席会议农民负担重点抽查相结合,扩大农民负担检查覆盖面,全面反映全国农民负担情况。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检查情况通报和公开制度,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检查效果。继续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采取部省联合治理与省级自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督促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有效解决区域性农民负担问题。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对信访问题的督查督办。

   六、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减负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责任,坚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落实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完善减负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减负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建立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级督导制度,及时通报督导结果,推动各级落实农民负担监管责任和工作任务。

 

                          农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5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