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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十七批行政审批

服务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7-12-02 15:39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根据《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规范》《肥料临时登记审批规范》《肥料续展登记审批规范》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规范》,现作为农业部第十七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201596日起实施。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规范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规范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规范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规范

 

         农业部

          2015817

 

 

附件1

NY/XZSP BZ 209.532015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肥料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4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5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受理。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c) 申请人网上填报的基本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

   3.1.2  办理程序

   3.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1.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送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

   b)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技术审查,对可以直接审批的肥料产品,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2.2.2  需要评审的肥料产品,由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提交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2.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3.3.1  审查内容

   a) 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方向;

   b) 产品是否具备安全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c) 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

   d) 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肥料产品的生产条件;

   e) 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3.3.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3  办理时限

   6个月(需要评审的肥料产品)。

   3.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查报签。

   3.4.1  审查内容

   a) 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方向;

   b) 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c) 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客观、公正。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签。

   3.4.2.2  予以批准的,发布公告;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3.4.3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5.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对审批决定和领导签发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制作并送达证书。

   3.6.1  审查内容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会员会秘书处根据审批决定制作《肥料登记证》,并按照申请人要求方式送达。

   3.6.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及申请资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2

NY/XZSP BZ 209.542015

肥料临时登记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肥料临时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临时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4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5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c)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d) 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肥料生产条件。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境内申请人提交的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核企业生产条件。初审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请资料送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 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c)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d) 申请人网上填报的基本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

   3.2.2  办理程序

   3.2.2.1  境外申请人直接向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提交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资料。

   3.2.2.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2.2.3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送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登记产品是否属于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

   b) 申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c)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肥料登记相关要求;

   d)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是否完整、规范;

   e)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田间试验报告、安全评价试验报告(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抗爆性能试验报告、菌种毒理学报告、菌种鉴定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技术审查,对可以直接审批的肥料产品,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2.2  需要评审的肥料产品,由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提交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3.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直接审批的肥料产品)。

   3.4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3.4.1  审查内容

   a) 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方向;

   b) 产品是否具备安全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c) 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

   d) 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肥料产品的生产条件;

e) 产品的田间试验报告、安全评价试验报告(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抗爆性能试验报告、菌种毒理学报告、菌种鉴定报告)等资料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3.4.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4.3  办理时限

   6个月(需要评审的肥料产品)。

   3.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查报签。

   3.5.1  审查内容

   a) 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方向;

   b) 技术审查和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效,内容是否全面;

   c) 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客观、公正。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签。

   3.5.2.2  予以批准的,发布公告;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3.5.3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3.6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办结。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对审批决定和领导签发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7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制作并送达肥料登记证。

   3.7.1  审查内容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7.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审批决定制作《肥料登记证》,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

   3.7.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及申请资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3

NY/XZSP BZ 209.552015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肥料续展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续展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4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5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正式续展登记。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h)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c) 申请人及其产品是否具备续展登记相关条件要求。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正式续展登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正式续展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申请资料送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3.1.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 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c)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正式续展登记)及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d) 申请人网上填报的基本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

   3.2.2  办理程序

   3.2.2.1  境外申请人直接向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提交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资料。

   3.2.2.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2.2.3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送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人资质与基本信息;

   b)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项审核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c) 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是否规范、有效。

   3.3.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3.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查报签。

   3.4.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b) 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c) 技术审查意见是否科学合理。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种植业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签。

   3.4.2.2  予以批准的,发布公告;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3.4.3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5.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对审批决定和领导签发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制作并送达证书。

   3.6.1  审查内容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会员会秘书处根据审批决定制作《肥料登记证》,并根据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

   3.6.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技术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4

NY/XZSP BZ 209.562015

肥料变更登记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肥料变更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变更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4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5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受理。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 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c) 申请人网上填报的基本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

   3.1.2  办理程序

   3.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1.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送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人资质与基本信息;

   b) 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肥料登记要求。

   c) 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田间试验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3.2.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2.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查报签。

   3.3.1  审查内容

   a) 变更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b) 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c) 技术审查意见是否科学合理。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签。

   3.3.2.2  予以批准的,发布公告;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3.3.3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3.4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办结。

   3.4.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4.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对审批决定和领导签发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4.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制作并送达肥料登记证。

   3.5.1  审查内容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审批决定制作《肥料登记证》,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

   3.5.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及申请资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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