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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用

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12-02 05:17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201412月、20152月和5月,我部分三批公布了全国27家渔船用柴油机制造企业申报的595个型号的柴油机型谱,基本能够满足当前渔民制造和更新改造渔船需要。为全面推进《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渔发〔20143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渔船用柴油机管理各环节相互衔接,确保相关制度措施有效落实

   (一)对201511日前获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以审批时间为准,下同)进行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含更换主机)的,可继续使用20141231日前检验合格的柴油机作为渔船主机。

   (二)对201511日后获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渔船的,渔船所有人和渔船设计单位必须选择已纳入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范围的柴油机(单机功率在44千瓦及以上)作为渔船主机。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渔船已建成并获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可继续办理渔船其他相关证书;对201511日后获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进行更换主机的,可继续使用20141231日前检验合格的柴油机作为渔船主机。

   (三)201611日后,未纳入型谱管理的柴油机,不得用于制造或更新改造(含更换主机)渔船。

   渔船修造企业要严格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船舶图纸审查批准函》要求开展渔船建造任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管理办法》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实施检验并发证。

二、强化渔船用柴油机检验工作,推进柴油机标识数字化动态监管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和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要进一步强化对渔船用柴油机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渔船用柴油机型式认可和日常检验工作,全面实施渔船用柴油机标识数字化电子标签动态监管措施,加大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的核查力度,确保国家渔船控制制度顺利实施,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已公布施行,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业船舶检验局于2014616日印发的《关于实施<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船函〔20146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20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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