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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

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12-02 04:4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自2015年起,农业部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现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579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

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在财政部支持下,自2015年起,农业部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国家关键性战略资源。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围绕重要基因发掘、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人类未来面临的食物、能源和环境危机的解决都有赖于种质资源的占有,作物种质资源越丰富,基因开发潜力越大,生物产业的竞争力就越强。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物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性战略资源。

   (二)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家底不清、丧失严重。我国分别于19561957年、19791983年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了两次普查,但涉及范围小,作物种类少,尚未查清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家底。近年来,随着气候、自然环境、种植业结构和土地经营方式等的变化,导致大量地方品种迅速消失,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也因其赖以生存繁衍的栖息地遭受破坏而急剧减少。因此,尽快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和抢救性收集,查清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家底,保护携带重要基因的资源十分迫切。

(三)丰富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基因库,提升竞争力。通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明确不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品种多样性和演化特征,预测今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变化趋势,丰富国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数量和多样性,不仅能够防止具有重要潜在利用价值种质资源的灭绝,而且通过妥善保存,能够为未来国家生物产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基因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31个省(区、市)2228个农业县(市)开展各类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基本查清各类作物的种植历史、栽培制度、品种更替、社会经济和环境变化,以及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种类、地理分布、生态环境和濒危状况等重要信息。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基本情况表》。在此基础上,征集各类栽培作物和珍稀、濒危作物野生近缘植物的种质资源4000045000份。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种质资源征集表》。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在普查基础上,选择665个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的农业县(市)进行各类作物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抢救性收集各类栽培作物的古老地方品种、种植年代久远的育成品种、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以及其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质资源5500060000份。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种质资源收集表》。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对征集和收集的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基本生物学特征特性的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各类作物种质资源70000份左右。

   (四)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数据库和编目数据库,编写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报告、系统调查报告、种质资源目录和重要作物种质资源图集等技术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内开放共享。

三、实施范围、期限与进度

   (一)实施范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区、市)。

   (二)实施期限。20151120201231日。

   (三)实施进度。20152018年,以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为主;20182020年集中进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种植、鉴定、评价、编目、入库保存。

四、任务分工及运行方式

   (一)任务分工。

   1.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负责普查与收集行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编制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并参与各省(区、市)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征集、调查收集;协同开展种质资源表型鉴定与基因型鉴定,编制种质资源目录,妥善入库(圃)保存;建立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调查数据库;编制行动进展报告,提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建议。

   2.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业县(市)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和征集。参与组织普查与征集人员培训,建立省级种质资源普查与调查数据库。

3.县级农业局。承担本县(市、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和征集。组织普查人员对辖区内的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并将数据录入数据库;每个县征集当地古老、珍稀、特有、名优作物地方品种和作物野生近缘植物种质资源2030份,并将征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送交本省农科院。

   4.省级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县(市)的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每个县抢救性收集各类作物种质资源80100份,妥善保存本省征集和收集的各类作物种质资源,以及繁殖、鉴定、评价,并将鉴定结果和种质资源提交国家作物种质库(圃)。

   5.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研究所及其他相关科研机构。根据各省(区、市)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类别和系统调查的实际需求,中国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油料作物研究所、棉花研究所、果树研究所、蔬菜花卉研究所、麻类作物研究所等,参加各省(区、市)相应作物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同时邀请中国科学院、农业大专院校等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本专业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

(二)运行方式。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统一制定各类标准、设计各类表格、编制培训材料、组织技术培训;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协调有关县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和征集,汇总有关县提交的普查信息,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种质信息中心;省级农业科学院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县(市)的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对各县征集和收集的种质资源进行鉴定评价编目后,提交国家作物种质库(圃)妥善保存。运行方式见下图。

 

五、重点工作

   (一)组建普查与收集专业队伍。相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指导有关县农业局,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的普查工作组,相关省级农科院组织种质资源、作物育种与栽培、植物分类学等专业人员组建系统调查课题组,分别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

(二)开展技术培训。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制定种质资源普查、系统调查和采集标准;设计制作种质资源普查、系统调查和采集表格;编制培训教材。

   1.分省举办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培训班。主要内容包括:解读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培训文献资料查阅、资源分类、信息采集、数据填报、样本征集、资源保存等方法,以及如何与农户座谈交流等。

   2.每年举办1次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解读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培训资源目录查阅核对、调查点遴选、仪器设备使用、信息采集、数据填报、资源收集、妥善保存、鉴定评价等。

   (三)加强项目督导。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会同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等单位,通过中期检查、年终总结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各省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督导,确保行动方案稳步推进、顺利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跟踪报道,宣传本次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成果,提升全社会参与保护作物种质资源多样性的意识和行动,推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农业部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领导小组。余欣荣副部长任组长,农业部种子局、中国农业科学院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农业部种子局、财务司、科教司、种植业司、农垦局、畜牧业司等司局负责人,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负责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的资金争取、政策支持、人员调配等重大问题,审定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业务组和专家组。

   1.综合组。农业部种子局会同财务司、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成立综合组。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重要事项;组织制定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协调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以及省级农科院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与收集;组织调度工作进展、开展宣传等工作。

   2.业务组。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会同相关研究所成立业务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作物种质资源状况,指导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学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组建普查工作组、系统调查课题组,开展相关工作。

   3.专家组。成立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和相关大专院校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技术路线,提供技术咨询,评价项目实施。

相关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成立省级领导小组,农业厅领导任组长,省级农业科学院和省级种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本辖区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加大经费支持力度,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工作实施。

(三)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专项管理办法。对人员、财务、物资、资源、信息等进行规范管理,对建立的数据库和专项成果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现共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经费预算、使用范围、支付方式、运转程序、责任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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