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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
所得问题的函

日期: 2014-05-26 09:5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予以释义的紧急请示》(粤牧〔2014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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