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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认定蚕种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日期: 2017-12-05 12:2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蚕种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请示》(浙农〔201345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蚕种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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