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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三批行政审批
服务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4-07-20 23:2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及《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473

 

 

NY/XZSP BZ 209.15—2014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项目。

2.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3 《植物检疫条例》。

2.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5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3.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3.1.2 办理程序

3.1.2.1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1.2.2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引进植物种苗申请单》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

3.1.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3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查签发及办理批件。

3.3.1 审查内容

引进种苗是否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范围;

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引进种苗计划种植地是否符合检疫要求,引种单位是否能够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门的风险分析评估。

3.3.2 办理程序

3.3.2.1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风险分析,并按规定程序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审签。

3.3.2.2 予以批准的,制作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3.3 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3.4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4.1 审查内容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4.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重新办理。

3.4.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文件归档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NY/XZSP TG 302.17—2014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标准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 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2.2 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2.3 引进后疫情监测和防疫措施是否落实。

2.4 种苗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大小及该有害生物在我国的分布和危害情况。

3.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2 《植物检疫条例》。

3.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3.4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4.办事条件

4.1 引种单位应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提出境外引种检疫申请。

4.2 受理范围:

4.2.1 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直接递交的申请;

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引种数量超过引种检疫审批限量的,递交经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意见后的申请。

4.3 需提供以下材料:

《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经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

再次引种的,需出具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5.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风险分析。

5.3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意见,报经主任审批后办理批件。

6.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7.收费标准

国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没有收费标准的,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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