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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微耕机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4-07-20 22:22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事故总量稳步下降。但近一个时期,微耕机致人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做好微耕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近年来,随着微耕机保有量快速增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呈多发高发态势,给当地微耕机使用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刻不容缓。据调查,一些地方在售在用微耕机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防护装置缺失、警示标志易脱落、配套动力过大、行驶速度过快、整机质量过重、缺乏急停装置、挡位(变速杆)无卡槽等问题。同时,售后服务不到位,宣传培训薄弱,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技术不熟练,使得本应动力小、速度慢、质量轻、功能单一、易操作的微耕机安全隐患突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微耕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针对微耕机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微耕机事故多发高发态势,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二、开展质量调查

微耕机安全事故较为多发的省份,要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的规定,组织对在用微耕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要向有关企业通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质量调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销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拒不整改、逾期达不到推广鉴定要求的,注销其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三包”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组织微耕机安全标准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从源头上堵住漏洞。鼓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线建设,促进企业生产上规模,产品质量上档次。

三、规范推广鉴定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根据事故特点和微耕机安全技术标准,组织对鉴定大纲进行复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对安全防护装置、操纵机构、安全警示标志、配套动力、最高行驶速度、整机质量等进一步提高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技术规范,确保向农民推荐的微耕机符合或高于国家安全标准。要进一步研究规范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特别加强和严格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安全性检查、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审查和用户调查工作。加强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监督,对安全检查不合格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产品,贴牌生产或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撤销推广鉴定证书。对未按标准和鉴定大纲规定鉴定为微耕机的产品,相关试验鉴定机构立即进行整改。

四、做好操作培训

各地要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督促微耕机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督促微耕机销售者对购置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要根据实际,组织编写微耕机安全操作挂图等安全使用知识读物,免费发放给农户。要结合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和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的开展,将微耕机操作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组织监管人员和科技人员深入乡村进行培训,使农民掌握安全操作要点,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

五、强化安全监理

各地要加强微耕机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力度,将其作为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重点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微耕机安全生产知识,利用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提升宣传效果,促进安全知识进村入户。要深入农村开展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监管,积极推进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引导农民选购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在使用前开展技术维护,禁止借给不掌握操作技术的人员操作微耕机。要积极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和赔偿调解,鼓励发展微耕机安全保险,创新保险体制机制,争取财政补贴,补偿事故损失。

六、优化市场环境

各地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微耕机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不断优化市场环境。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微耕机产品,打击非法组装、拼装微耕机的行为。切实落实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等,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

           2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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