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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
创建活动的通知

日期: 2013-05-20 13:0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海区渔政局:

20107月以来,根据《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精神,各地渔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联合考核确定了首批共45个“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继续在全国联合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并组织第二批“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完善措施,将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是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渔船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明确将“两个创建”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将其作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渔业、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各地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渔业安全事故,保障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周密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考核推荐工作

(一)推荐范围

本次考核推荐范围为沿海和内陆重点渔业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重点渔业县应具有以下特点:渔业是当地农村经济的重点产业,渔船数量多,从业人员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重(推荐的县机动渔船拥有量不应少于200艘)。

(二)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参见《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和本通知附件1《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沿海)、附件2《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内陆)。

(三)考核推荐工作程序

2013年下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组织“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推荐工作。考核推荐工作分为申报审核、初评推荐、复核公示三个环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辖区内考核推荐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复核工作组,负责“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复核工作。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申报审核。201371731日为申报、审核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至本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自评表(格式见附件12)和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申报综合材料,包括渔业发展概况、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照创建内容和标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等(相关材料扫描后刻成光盘上报,不需报送纸质文件)。

2.初评推荐。201381930日为初评、推荐阶段。省级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采取专家审核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930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至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单位必须为省级平安渔业示范县,且初评分数在90分以上。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的推荐数量根据各省(区、市)的机动渔船数量确定(以2012年渔业统计年鉴数据为准)。沿海省(区、市):机动渔船数量在4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机动渔船数量在1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其余不超过1个。内陆省(区、市):机动渔船数量在2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其余不超过1个。

3.复核公示。20131011130日为复核、公示阶段。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各地的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最终确定“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将通过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渔业报和中国渔业政务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布名单并授予“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称号和牌匾。

(四)关于首批“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

首批45个已确定为“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的单位不重新申报,由省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抽查。对工作严重滑坡、不符合考核标准、社会反响强烈的,或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沿海县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内陆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再授予其“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称号。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把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明确创建活动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深入创建、务求实效,进一步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按照创建活动总体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找差距查不足,补短板改落后,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改善服务,切实落实创建活动各项要求。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省级平安渔业示范县”,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

(三)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根据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平安渔业示范乡、村、船”等相关创建活动,进一步创新活动内容和方式,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的目标,确保“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沿海)(略)

2.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内陆)(略)

3.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区、市)申报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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