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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
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的意见

日期: 2011-12-20 10:23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政策要求,切实做好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现就加强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基层单位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国有农场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农场基层单位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改善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重大惠农政策,涉及垦区社会的长远发展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从今年开始,中央直属垦区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范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建设和财政奖补机制创新等各项基础工作任务繁重,各垦区在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尊重农场居民的主体地位,努力做到民主决策;始终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农场居民的承受能力,重点选择农场居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公益事业建设,力求取得实效;始终坚持政策引导,奖补结合,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引导农场居民筹资筹劳与社会资助和财政奖补有机结合,切实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始终坚持规范管理,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与垦区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议定、财政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努力构建新形势下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筹补结合、多元投入的有效机制和农工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垦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及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二、严格界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财政奖补对象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范围。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项目,严格限定在农场所辖管理区(不设管理区的农场可以以农场为议事范围)、生产队、居民点(包括场部所在地居民点)范围内。全管理区受益的项目在管理区范围内议事,全生产队受益的项目在生产队范围内议事,部分群体受益的项目在居民点范围内议事。

(二)财政奖补对象。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方案》的规定,只限于农场基层单位、按照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支农资金没有覆盖到的“区(队)内户外”已完成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当前,财政奖补资金可以优先用于基层单位内和管理区、生产队到居民点道路的硬化及作业区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场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等公益事业建设。为鼓励和引导农场居民和社会力量投资投劳加快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以向开展公益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领导班子公信力强、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居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和所议事项是居民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倾斜。

农场医院和中小学校舍修建,电网改造升级,以及跨管理区、生产队以及管理区、生产队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由总局、管理局、农场分级负责,按现有投资渠道解决,原则上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解决。农场基层单位内超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举债兴办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企业亏损、偿还债务、基层单位经营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农场范围内人均筹资标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农场当年人均收入的1%,劳均筹劳标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严禁突破。所筹资金及劳务只能用于已经议定的项目,不得固定筹资筹劳。严禁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行向居民筹资筹劳,更不得以筹资筹劳方式变相增加农场职工和居民的负担。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议事项目由农场基层单位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居民或者1/5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在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前,应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或所代表的户数过半数通过。相邻农场基层单位居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由受益基层单位协商,农场协调,按照分区议事、联合申报、分区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由议事主体提出申请,并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居民或居民代表签字记录等材料,经所在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管理局审批、省农垦总局备案。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预拨程序。凡需申请财政奖补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的,由农场组织议事主体提出财政奖补资金预拨申请,报管理局审核,省农垦总局审批。省农垦总局根据批准的议事项目,将财政奖补预拨资金拨付到管理局。管理局在议事主体筹集的筹资筹劳资金到账,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按工程进度将财政奖补预拨资金拨付到奖补农场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考核验收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和验收由农场组织实施,重要项目由管理局组织有关业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农场应及时组织议事主体提出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验收申请,总局按年度进行考核验收,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扣减次年对该管理局的奖补资金。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国有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制度。农场设置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对筹集的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设置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专账,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核算要求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各项实施监管制度

(一)议事项目审核制度。垦区各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部门、农工负担监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不准放任不审,不准颠倒审核程序,不准与其他程序混淆。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突破限额规定标准的议事项目,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的议事项目,一律不得列入筹资筹劳范围和财政奖补范围。省农垦总局要重点把好资金需求量较大、筹集两年资金议事项目的政策审核关口,对不符合规定的议事项目,不准向农场居民筹资筹劳。

(二)财务公开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及使用等,应作为场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受益区居民公布。垦区各级农工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一事一议资金、劳务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项目验收制度。议事项目完工后,要按程序对建设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请次年的奖补资金。

(四)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局、农场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居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居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五)检查监督制度。垦区各级农工负担监管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有监管责任。总局农工负担监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会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工会、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可与减负综合检查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组织检查或项目竣工验收。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审批议事项目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停止向农场居民筹资筹劳。对农场居民信访反映突出、严重违规违纪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六)公益设施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能够经营并产生效益的,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市场化运营。不能通过经营产生效益的,由农场承担管理和养护责任。

(七)民主监督制度。议事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要由农场居民全程参与监督。从立项、审核到实施、竣工和验收,都要坚持阳光操作,民主管理,保证质量,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

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

垦区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共同推动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规划指导。要按照农场“十二五”规划要求,做好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并与农场社会事业建设中长期规划相衔接。相关农场要根据规划方案和群众意愿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要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为平台,按照“来源不变、权限不变、分别管理、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与各项支农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推动农场小城镇、农场新社会和农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垦区各级党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加强对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居民了解和掌握政策,引导和调动居民民主议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开展筹资筹劳。

(四)加强调查研究。垦区各级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农场基层单位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特别是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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