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0-09-20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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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的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农办市〔2006〕20号)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8号),农业部于2006年、2007年评定了两批共196个中国名牌农产品。
二、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已于2009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将于2010年12月有效期满。
三、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其产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网站和广告宣传等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
四、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