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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0-09-20 08:02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的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农办市〔200620号)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8号),农业部于2006年、2007年评定了两批共196个中国名牌农产品。

二、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已于20099月有效期满,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将于201012月有效期满。

三、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其产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网站和广告宣传等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

四、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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