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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10-10-20 09:40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工作,保证农业综合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切实加强农业统计这一重要基础性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满足农业部门管理决策的需要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信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由农业部主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立项部署、实施指导、全国数据汇总推算、分析发布、考核管理、体系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业综合统计业务主管部门(下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农业部门执行农业部综合统计项目。具体负责统计调查工作指导督查、数据审核、汇总推算、统计报告和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以下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部和省级农业部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调查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主要包括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农业统计年报和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卡片(下称分县卡片)等四项统计调查任务。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为季节性预测调查;农业统计年报、分县卡片为年度统计调查。各项调查报表具体上报时间,按照报表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为主,辅之其他统计调查方法。其中:基点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全面定期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农业统计年报和分县卡片以全面调查为主,其中部分指标可抄录同级有关部门数据。

第七条  基点调查按照《基点调查方案》及《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相关规定,依据抽样调查原理,以省级为抽样总体,抽选一定比例的基点县(含基点旗和区,下同),再以基点县为总体,按规定抽选基点村和调查户(地块)进行调查。

第八条  全面定期报表及农业统计年报,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进行。

第九条  分县卡片按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填报,每年数据起报单位以农业部下发的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分县卡片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地级或县级农业部门完成。

第三章  数据采集及推算

第十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采集分不同情况严格要求,数据要真实可靠。

1.基点调查户或调查地块预(实)测数据,通过调查户生产记录或调查员实地量测获取。基点村调查数据,应依据该村有代表性的调查户或地块的调查平均数推算。基点县调查数据主要依据基点村调查数据推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省级农业部门,依据基点县数据推算取得各省(区、市)数据。

2.全面定期和年报统计报表,主要通过层层上报的数据汇总填报。个别地方、部分指标现阶段自身数据支持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参考)同级统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数据。

3.分县卡片主要指标填报本县政府的认定数。其中无认定数的农业(含牧、渔业)生产数据,应与同级统计部门有关数据核对并相衔接;人口、耕地、农业生产条件、农民收入等数据可从统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采集。

第十一条  基点调查总体数据推算可因地制宜选用《基点调查方案》中推荐的方法。对于主要粮食品种外的调查,如通过增加辅助调查点后,样本代表性仍然不足的,可通过测算取得修正系数,采取“系数修正法”对总体推算数进行合理修正。

第四章  数据审核及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核制度,认真核准后上报。审核重点是报表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等方面。(1)完整性。主要审核要求报告的报表指标及分析说明等是否齐全。(2)规范性。主要审核统计数据的整理、汇总、推算、报送等过程是否合乎要求,计量单位是否正确等。(3)逻辑性。审核表内数据及表间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矛盾、数量关系是否平衡。(4)合理性。分析审核报表数据与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相关指标是否吻合、发展趋势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统计调查数据。

1.基点调查。(1)基点村调查数据由调查员根据调查户(或地块)数据推算上报县。(2)基点县调查员对基点村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推算本县数据后,通过网络上报部、省两级业务主管部门。(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基点县数据进行审核并推算本省(区、市)数据后,附文字说明及基点县数据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2.全面定期报表、年报和分县卡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1)全面定期报表附报文字说明。上报前,须了解同级其他部门和系统内有关单位调查情况,数据差异较大的应作出解释并明确意见。(2)年报和分县卡片应同时报送由填表人、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上报前,年报数据应主动与同级统计部门衔接核对,纠正错误数据;分县卡片数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第五章  数据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尤其是年度数据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加快各级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主要作为农业及相关部门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其中,部、省级汇总数据的发布与服务,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督查及保障

第十七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农业综合统计的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督查时,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督查工作,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省、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需要,设置一名专职农业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条  基点县农业局(委)应当根据基点调查工作需要,在相应职能科室(股)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负责人须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负责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人员的安排(选聘),应符合“五好”的标准。即:政治素质好,能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协调能力好,重视组织调动相关积极因素;业务基础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实绩好,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文字水平高,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队伍的管理,保持统计人员及岗位相对稳定,保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地、县统计(基点调查)员和基点村调查员、调查户的信息档案。基点县因工作需要对县调查员的工作调整,应事先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调整情况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备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村级调查员及抽样调查户,调整情况须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观摩交流等方式,培训各地的业务骨干和师资。省级及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农业统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努力争取将统计调查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统计调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全国考核。考核结果一要定期进行通报,二要作为工作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并作出突出成绩的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机构、统计工作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统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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