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棉花高产创建的测产验收,根据去年测产的实际情况,我部组织专家研究修定了《全国棉花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完成今年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并将测产验收结果按程序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龙熹,电话:010–59192811,传真:010–59192856,电子信箱:zzyjzc@agri.gov.cn。
附件: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确保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 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级负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测产验收工作,在县级自测基础上,省级复测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选择万亩示范片内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测产与实收相结合。以测产为主,实收做印证,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 测产程序
第五条 高产创建示范片所在县根据本省方案要求进行自测,将测产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片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片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片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片工作总结。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自测结果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要求长江流域棉区9月10-15日、黄河流域棉区9月10-15日、西北内陆棉区9月5-10日完成复测。复测结束后9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农业部,同时推荐1~3个示范片申请部级抽测验收。
第七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片进行抽测,并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其纤维品质进行检测。
第八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九条 部、省分别成立测产验收专家组。
(一)测产验收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棉花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专家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十条 测产步骤
(一)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片县级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查阅有关档案;
(二)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取样方法、工作程序和人员分工;
(三)进行实地测产验收,计算结果;
(四)汇总测产结果,进行评估认定,形成测产验收报告。
第五章 测产方法
第十一条 取样步骤和方法
(一)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棉区,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0户的棉田作为样本田。每个样本田抽取3~5个样点,样本田面积大于10亩(含10亩)取5个样点,小于10亩取3个样点。县级自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样本田数量。
(二)西北内陆棉区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连),每个行政村(连)随机抽取5块棉田作为样本田,样本田的面积应在50亩以上。每个样本田抽取5个样点,每个样点面积为6.67平方米。
(三)3点取样采用对角线法,5点取样采用梅花形法。
第十二条 调查测定方法
(一)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棉区
1.行距测定:每个样点中取11行棉花测量行距,计算平均行距,记录表1。
2.株距测定:每个样点中随机选取1行的21株测量株距,计算平均株距,记录表1。
3.铃数调查:在株距测定的21株中选连续10株,调查成铃、幼铃、絮铃,计算成铃数,记录表1。
4.每户样本田选铃数调查中的10株棉花,测定株高、果枝数、果节数、果枝始节高度等,以平均数记录表1。
5.棉铃分类标准:直径大于2厘米的铃为成铃,直径小于2厘米的铃为幼铃,铃壳开裂3毫米以上的铃为絮铃,烂铃不计。
(二)西北内陆棉区
1.行距测定:测定4~6个播幅(膜幅)棉花的宽度和行数,计算行距,行距=总宽度/总行数。
2.样点宽度和长度确定:取一个播幅(膜幅)作为样点宽度,根据公式行长=6.67米2/行距,计算测产样点长度,确定样点面积,记录表1。
3.株数和铃数调查:在上述“2”确定的样点中调查计数所有棉花株数和铃数,记录表1。
4.每个样本田选铃数调查中的10株棉花,测定株高、果枝数、果节数、果枝始节高度等,以平均数记录表1。
5.棉铃分类标准。直径大于2厘米的铃为成铃,直径小于2厘米的铃为幼铃,铃壳开裂3毫米以上的铃为絮铃,烂铃不计。
第十三条 产量计算方法
(一)铃重(克):每块样本田随机收取吐絮铃100个,晾晒干后称重量,计算平均铃重。铃重(克/铃)=100个絮铃籽棉干重(克)/100。记录表1。
(二)衣分(%):计量铃重的100个絮铃试轧后,计算平均衣分(以皮锟轧花机为准,锯齿轧花机衣分加2个百分点)。衣分(%)=100个絮铃皮棉重(克)/100个絮铃籽棉干重(克)×100。记录表1。
(三)产量计算:
1.西北内陆棉区收获密度(株/亩)=样点实测株数×100
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收获密度(株/亩)= 667米2/(平均行距(米)×平均株距(米)),其中,平均行距(米/行)=11行距离(米)/10,平均株距(米/株)= 21株距离(米)/20
2.平均单株成铃数(个/株)=成铃数/株数,总成铃数=成铃数+絮铃数+1/3幼铃数
3.籽棉亩产量(公斤/亩)=收获密度(株/亩)×平均单株成铃数(个/株)×单铃重(克/铃)/1000×校正系数(85%)
4.皮棉亩产量(公斤/亩)=籽棉产量(公斤/亩)×衣分(%)测产结果记录表1。
第十四条 从每个样本田(或每户)测试衣分的皮棉中,留取50克棉样,注明测试样点编号,供纤维品质检测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测产验收地块不能过早拾花,保证测产验收时测数、取样。
第十六条 测产验收后,被测产地块做好单独实收计量工作,并形成实收产量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