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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切实解决部分领域
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9-09-20 10:1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办、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农民负担水平不断下降,保持了整体平稳的态势。但是,一些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义务教育、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仍然存在,而且乱收费的手段和方式在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近日对解决部分领域农民的不合理负担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减负工作的领导,再接再厉,持之以恒地把减负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绝不能掉以轻心和有丝毫松懈。要把切实解决好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尽快研究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切实巩固减负工作成果,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乱收费问题的专项治理。各地要针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计划生育、殡葬、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办证、农村义务教育代收费等乱收费问题,年内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要坚决纠正越权设立农村义务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严禁将讲义费、取暖费、电子阅览费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对收取涉及计划生育、殡葬、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办证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不得强行代收其他费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开、合理、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禁止将政府对农民的公益性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专项治理由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责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监察(纠风)、财政、价格、法制等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在专项治理中,对涉及农民出钱出物出劳的文件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对突出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各种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有关制度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治理结果要组织严格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强对基层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民按民主程序议事,按民主决策事项出资出劳。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组织实施的监管,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议事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县级未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复审的议事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以自愿名义强行要求村民出资或强行以资代劳、平调或挪用筹集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私分、贪污筹集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的,要坚决查处。

三、积极推进农村相关改革。尽快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清理取消有关农业用水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合理确定农业水费负担水平,规范集体或个人经营小型水利工程水费,农业用水负担较重地区农民负担要有明显减轻;统筹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农田水利投入,推进农业节约用水,强化农业用水负担监管,从根本上减轻农业用水负担,促进农村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力度,继续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农村电网线损和维护成本;根据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切实降低农村用户电费负担。加快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四、实施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当前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主要集中在部分地区,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一个或几个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实行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区域性、综合性的农民负担问题。在综合治理中,要坚持同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实行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对县域内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要全面排查,对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对相关责任人处理要及时到位,对相关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当年未达到治理目标的,要继续实施监控,直到农民群众满意为止。要通过治理,切实解决县域内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新机制,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区、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五、认真解决农民信访反映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统一部署,在近期尤其是国庆前后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公布联系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对信访事项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不得虚报处理结果。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妥善解决。对国家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点信访件,省级有关部门要派人实地督办,处理到位。对领导批示或线索较清晰、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直接查办,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六、加大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把案件查处和严格责任追究作为推动减负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认真查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同时,要通过查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不断深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搞好今年的农民负担检查。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要普遍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检查。要将涉农价格和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费用与劳务的筹集、相关支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有机结合,全面检查。要采取县乡两级自查、省市两级抽查的方式进行,查清、查细、查实,实行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保证检查效果。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组织重点抽查。要通过检查,有效遏制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的发生,确保不出现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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