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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

日期: 2008-12-20 15:0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局、委)、丝绸公司,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自《蚕种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蚕桑生产省(区、市)加强了对蚕种质量监管工作的力度,但2007年生产的桑蚕一代杂交种微粒子病卵率有抬头之势。为及时掌握我国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的质量状况,稳步提高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保障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供应安全,我部决定2009年继续对全国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以及桑树种子、苗木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各蚕桑生产省(区、市)都要自查,我部重点抽查广西、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山东、安徽、重庆、陕西、云南、河南、湖北、江西等13个省(区、市),蚕种范围是2008年生产的主推蚕品种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

(二)江苏、浙江两省2008年繁育的桑树嫁接苗,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广东省2009年生产的杂交桑种子。

二、抽查方案

(一)抽样时间

桑蚕种经浴消、整理后的冷藏期,即20081月至3月;杂交桑种子20095月至6月抽样;桑树嫁接苗于200812月至20091月抽样。

(二)抽样数量

桑蚕原种:各省(区、市)抽取24个批次。

桑蚕一代杂交种:各省(区、市)抽查23个冷库;在库蚕种以蚕种场为单位,年生产蚕种5万张以下的抽1个批次,510万张的抽2个批次,10万张以上的抽3个批次。

杂交桑种子:各省(区)抽查23个种子圃、每个种子圃抽取23个批次的样品。

桑树嫁接苗:各省抽查23个苗圃、每个苗圃抽取23个批次的样品。

(三)检验标准及项目

桑蚕原种按《桑蚕原种》(GB 19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 191782003)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单蛾良卵数、折净率、标签、合格证)、每张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纯度。

桑蚕一代杂交种按《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 3271997)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卵量、良卵数、良卵率、杂交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等。

桑树种子和苗木按《桑树种子和苗木》(GB 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 101772003)检验。杂交桑种子检验项目包括:种子外观、千粒重、发芽率、含水率、纯度、净度等;桑树嫁接苗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苗径、根系、品种纯度检验和危害性病虫害检疫。

三、组织管理

各蚕桑生产省(区、市)的蚕种抽查工作由其蚕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我部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在此基础上对13个重点省(区、市)进行抽查。抽样人员由部质检中心选派的人员牵头,与被抽查省(区、市)蚕种质量管理部门和蚕桑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牵头人员对抽样工作负全责。样品由部质检中心负责检验。

四、抽查要求

(一)抽查人员要以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质量监督检验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抽查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蚕业生产主管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次抽查工作。

(三)未列入抽查范围的省(区、市)蚕业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四)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要严格抽样和检验工作制度,并将抽检结果尽早书面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陈涛

  话:0511-85616673

  真:0511-85639848

E-mailzjchentao@sina.com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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