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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44号

日期: 2007-12-20 15:2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自20081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200818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名称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登记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原件、新设计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20087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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