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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北部湾及湾口外海域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7-03-20 11:29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广东、广西、海南省(区)渔业主管厅(局),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为落实200611月中越发表的联合声明和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有关共识,继续执行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做好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联合调查和联合检查工作,配合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协定》执行和北部湾渔业管理工作

随着《协定》的生效实施,协定水域管理日趋严格。为维护北部湾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持沿湾渔区社会的稳定,北部湾沿湾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素质,使渔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共同渔区和过渡性安排水域作业渔船指标分配和许可证发放工作,统一渔船标识,确保渔民按规定标识和凭许可证生产。进一步加强港口和海上渔政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渔船。实行渔业纠纷和事故处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海上突发事件,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妥善安排沿湾渔民的生产生活,加强渔民生产技能培训,积极引导渔民转产转业。

二、加强对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联合调查工作的指导

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联合调查是合理利用和保护北部湾渔业资源的基础,调查结果将可能影响到今后协定水域渔船的安排。南海区渔政局和南海水产研究所应高度重视对资源联合调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中越渔委会中方资源专家组在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我资源专家组应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参加共同渔区资源联合调查,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应做好每次调查的准备工作,认真准备资源调查方案,及时整理调查数据资料,做出评估结果,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进展情况。每次专家组会谈应提前准备和报批会谈方案,会后及时报告。

三、认真组织实施好中越共同渔区联合检查工作

开展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联合检查工作是我渔政机构履行《协定》职责的重要工作之一,对加强中越两国渔业执法机关的相互交流合作,维护划界后的北部湾渔业正常作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在认真总结2006年首次实施联合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中越渔业联合委员会达成的共识,认真组织沿湾各省(区)渔业执法机构实施好今年的中越共同渔区联合检查工作。要完善中方的联合检查方案,明确联合检查中的具体工作要求,做好可能存在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提前组织选派船况良好的渔政船和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渔业执法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与公安边防、海军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发挥与越方的联络窗口作用,加强与越方有关部门的沟通,确保共同渔区联合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四、配合做好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工作

为加强相关部门间的组织协调,配合外交部做好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工作,我部成立了湾口外海域划界渔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并将于近期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确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及所属单位要从政治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工作,按照分工尽快组织开展湾口外渔业资源与生产状况调查,掌握关于渔船渔场和渔业资源的分布、变动趋势等基础性资料,为制定渔业安排谈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地方政府反映。

附件: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渔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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