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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日期: 2007-03-20 11:28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和基本内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10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开展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探索农业机械化发展新机制,为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累新经验。

一、目的意义

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是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央1号文件以及《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建立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搞好机械化试点示范的迫切需要,是实施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加强行动,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举措。在不同的农业区域进行机械化示范建设,有利于促进各类农机化技术的集成配套应用,促进农机和农艺措施的有效结合,加速提升农机化科技含量和农业科技素质;有利于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理念,探索走出符合国情、符合各地实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有利于促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用工业发展。

二、申报条件

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申报。部分跨县域的示范区可以地(市)为单位申报。申请建设示范区的县(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民群众热情较高。示范区所在县(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有明确的农机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和促进措施;农民群众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热情较高。

(二)农机化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示范区所在县(市)农机化管理部门机构健全,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影响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完善,专业队伍稳定,人员素质高;农机服务组织发展有活力,效益较好;农机维修、作业、销售三大市场相对健全,能够保证示范区形成良好的发展机制。

(三)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较高,机械化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区所在县(市)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本省(区、市)平均水平,农机化发展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能适应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要求;农机标准化管理水平高,在所在地区具有示范作用。

(四)粮食生产机械化成效突出,区域特色农机化发展有突破。示范区所在县(市)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较高,或特色作物(如花生、马铃薯、油菜、甘蔗、茶叶、果业等)、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等机械化有突破性进展,能为发展农林牧渔领域和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机械化提供典型经验,起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荐程序

示范区由县或地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填写《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申报表》(见附件1),经县(市)人民政府认可后,由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推荐。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名额分配数量等额(见附件2)推荐,于20073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垦区以团、场为单位申报,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省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直接上报。我部将根据申报条件,综合考虑各地实际状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确定公布。

四、建设要求

(一)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运行机制。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总体上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农业部主要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地)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实施。示范区建设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的运行机制。

(二)积极争取示范区建设投入。示范区实行政府、农民、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是整合农机化扶持政策和项目在示范区实施。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向示范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区建设。二是争取多方面多渠道投入。要积极争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三是发挥农民对农机化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建设。

(三)切实加强示范区的实施管理。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是一项工作创新,需要各示范区所在县(市)精心组织实施。要将示范区建设与促进农机化装备增长、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和创建平安农机、和谐农机结合起来,与普及推广农机化新技术结合起来,与完善农机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结合起来,与强化农机化各项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示范区建设成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基地。

(四)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经验。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对示范区建设成效的宣传,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各省(区、市)每年要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书面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和相关司局。

附件:1.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申报表(略)

2.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各省分配数量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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