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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7-07-20 10:51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水产种质资源是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划定保护区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当前水域污染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各类工程建设大量侵占渔业水域的严峻局面,尽快划定和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保护水产种质资源、防止重要渔业水域的不合理占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广大渔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渔业法》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也将加快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作为2007年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推进。为指导此项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我部制定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渔业利益的重要措施抓实抓好。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力争在短时间内划定和公布一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度。划定的保护区要做到布局合理、重点突出、面积适宜、区界明确,充分满足当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需要。保护区划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扩大社会影响力,为今后开展相关保护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三、需要直接划定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规范》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申报程序,于今年8月底前将相关申请文件和材料报我部。我部将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论证审查,争取年内批准和发布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保护区划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建议,努力做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渔业局。

附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

为指导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概念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保护区的划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我国特有或当地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四)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

(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三、保护区的分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一定的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区的功能划分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自然环境、保护对象资源状况及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在保护区域上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在此保护区域内,未经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保护功能造成损害或重大影响的活动。核心区的划定应做到重点突出、面积适宜、区界明确,以满足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可包括几个核心区(段)。

实验区是指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此保护区域内,在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可有计划地开展以恢复资源和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科学研究和适度开发活动。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生活习性,可以设定特别保护期和一般保护期。

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鱼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保护期。特别保护期内,未经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区内禁止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的活动。

一般保护期是指特别保护期以外的时段。在一般保护期内,在不造成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遭受破坏的前提下,经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限定期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

五、保护区的命名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名或所在水域(海域)名称加保护对象名称再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名或所在水域(海域)名称加保护对象名称再加“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具有多种保护对象或综合性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名或水域(海域)名称加其中一种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再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六、保护区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统一领导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审查批准并公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负责提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海域管辖权限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建议,并具体负责上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管辖水域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并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农业部提出将省级升级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请。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管辖水域内的省级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和批准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拟直接划定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升级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部门或单位的正式请示文件(已经划定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需同时附上相关批准和发布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已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同时附上相关人民政府相关批准和发布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综合考察报告;

(四)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或图件。

农业部聘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查,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布或报请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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