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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07-06-20 14:4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

为发展循环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乡村清洁工程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展循环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解决农村脏、乱、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乡村清洁工程项目。为加强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清洁工程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实施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和清洁水源“三清工程”为主线,推广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立乡村物业管理服务机制,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农村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在全国选择条件适宜的地区开展试点,指导地方各级农业部门组织落实。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实施监督、组织验收等。

第四条  乡村清洁工程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农民、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五条  农业部根据乡村清洁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印发项目指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第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目标、项目内容、资金测算、预期效益、保障措施等内容,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上报。

第七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审批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立项背景、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实施地点与规模、技术路线、主要内容与考核指标、经费概算、参加人员等内容。

第八条  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内容、补贴标准、项目规模和项目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农业部批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拨付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内容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村应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农民日常生活、生产行为,推行垃圾定点存放,鼓励有机肥还田,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从源头防治农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乡村清洁工程项目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地点可以续建。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完成,并达到规定的项目标准。

第十三条  乡村清洁工程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乡村清洁工程项目村的经济水平和生产、生活条件在当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项目村应尽可能集中连片,形成规模。按照每个自然村100户计算,中央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个村152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清洁工程的技术物化设备和材料,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村废弃物发酵处理。以自然村为单元,修建有机废弃物发酵处理设施,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将收集的有机垃圾、人畜粪便、秸秆等可降解物运送到垃圾发酵设施,进行堆沤处理,处理后用作有机肥。

(二)生活污水处理利用。分户或联户修建生活污水暗排沟,修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或达标排放。

(三)农田废弃物收集处理。在田间修建农田废弃物收集设施,收集堆放化肥、农药、除草剂、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定期收集、清运。

(四)乡村物业管理。购置垃圾清运设施,配备必要的工具,做好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的收集、处理和工程的运行、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乡村清洁工程项目建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农户的技术培训,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新技术、新设施、新方法的引进、示范等,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扩大示范效应。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清洁工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扩大项目覆盖面。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以县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等进行。验收要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3个月内组织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组织抽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工程进度、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资金下达和到位情况,在示范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挪用、截留、挤占、滞留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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