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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07-09-20 14:0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提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维护渔民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水产品食用安全,依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填写好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主管领导及联络员登记表于830日前反馈我部渔业局。

联 系 人: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  董少帅

联系电话:(01064192934

    真:(01064192965

E-mailfisheries@agri.gov.cn

通信地址:(100026)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

附件: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主管领导及联络员登记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及时应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提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有效控制污染事故的危害,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水产品食用安全,依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依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掌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

第三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本辖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对于仅造成渔业损害的单一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对于造成多方面损害的综合性水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牵头负责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分为一般及较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一般及较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8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特大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需要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特大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

第五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在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核实污染发生及渔业损失情况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应尽快组织有关环境监测人员对渔业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对事故发生原因及危害程度做出初步判断,并把初步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当突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发展,应及时核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第六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报告,根据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初步核实后上报;续报,在污染事故调查情况取得新的进展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影响范围、渔业损失情况;初步监测检测与污染排查情况;应急处理措施;相关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其他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按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等级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必要时启动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一般及较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在完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后上报,报告应对初报的内容进行确定和量化,主要内容包括: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原因、污染物、责任方、经济损失和应急措施等。重大、特大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至少应在完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和完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结果后分2次上报,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报告次数。报告内容基本与一般及较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相同,但应更为深入与详细。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潜在影响等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第七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可能波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通报可能波及的相邻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分管领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联络员由主管处(室、站)负责人担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有关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应保持联系畅通。

第九条  有关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由负责相应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统计分析情况上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有关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分级、管辖、调查与取证、处理程序等依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898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下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农业部审批。

(一)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海绵状脑病病原和痒病病原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病原微生物;

(二)牛瘟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等我国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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