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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6-05-20 11:1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厅(局、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各地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项目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温家宝总理对阳光工程实施做出了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阳光工程在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的重要作用,并指明了阳光工程的工作方向。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扩大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对阳光工程的批示要求,现就2006年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广泛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单位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帮助农民实现稳定转移就业,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和《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部署,2006年阳光工程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350万人。重点围绕当前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制造、建筑、服务等行业开展培训工作。农民培训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补助资金与各省(区、市)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中央安排的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区别对待,原则上东部地区按人均120130元、中部地区按人均160170元、西部地区按人均180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地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不同专业、培训时间等自行确定。

三、任务分解

全国阳光工程指导小组根据各省(区、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和前两年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了2006年各省(区、市)示范性培训任务(见附表1)。各省(区、市)要及时做好示范性任务分解工作。各县要按照 “订单培训”要求,面向各类培训机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项目招标,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单位项目申报书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经招标确定的培训单位和承担的培训任务需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省(区、市)要将本省(区、市)的培训单位和承担的培训任务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强化项目监管

    强化监管是实施好阳光工程的重要保障。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项目监管五项制度,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工作,落实工作责任,规范项目实施。

(一)公示制度:各县要向农民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各省(区、市)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资金补助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在“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上公布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任务和联系电话。

(二)第一节课制度:各县“阳光办”要强化责任,主抓工作的同志要上好阳光工程第一节课。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阳光办”的同志要到班上检查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采用培训券补助方式,要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采用降低收费标准补助方式,要向农民讲明政府补助金额。

(三)台账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民的培训转移台账,台账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各省(区、市)要根据各县上报的转移台账,按月建立本省(区、市)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台账,便于监管和跟踪研究。

     (四)月报制度:各县“阳光办”要按月统计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名单。各省(区、市)阳光办按月统计本省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人数,并于每月10日前向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本省(区、市)上月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人数。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每月11日在“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上向外公布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五)检查验收制度:各县“阳光办”要对每个培训单位的每个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每个班次结束时,要到培训班进行核查,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对后续就业的学员,要采取就业跟踪或深入农户的形式,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各县“阳光办”对各班次的核查人数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单位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转移台账、培训券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账。各省(区、市)“阳光办”要根据转移台账认真组织核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抽查。

五、提高培训质量

    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农民的就业技能,对提高农民的就业层次和工作稳定性至关重要。为抓好阳光工程质量建设,全国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确定2006年为阳光工程质量年。各地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落实好阳光工程质量建设六个要求。

(一)推行订单培训。开展订单培训能有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地特别是项目县在分解培训任务时,要按照订单培训的要求,根据申请单位的订单数量和质量确定各培训单位的培训任务,真正让转移能力强的培训单位承担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

(二)规范基地认定。严格执行六部委下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在方便农民参加培训的基础上,认定的基地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优先选择培训设施好、培训质量高的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各地在基地认定的过程中,对农业、劳动、教育、科技、建设等系统的培训机构以及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各地要对已经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缺乏必备的教学和实训条件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不得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保证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是提高阳光工程培训质量的关键。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保证学员参加培训时间最低不得少于15天,要逐步扩大技术含量高、培训时间23个月的专业培训比例。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要按照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具体要求开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做好引导性培训。各地要通过集中办班、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等形式,认真组织好引导性培训工作。承担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对每个学员开展不少于8个课时的引导性培训,内容要涵盖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等方面。要把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引导性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到每个阳光工程学员。

(五)加强教材建设。今年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将继续编印《农民进城务工读本》,作为引导性培训教材,免费向农民发放。各地要加强阳光工程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每个培训机构要确保受训学员每人有一本技能培训教材,教材内容要符合技能培训的实际需要,使受训学员能够看得懂、用得上。

(六)加强质量考核。各地要把阳光工程培训质量考核作为项目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质量考核办法,加大培训质量的考核力度。要加强对培训班的教学管理,要鼓励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深入到用人单位了解对学员的满意程度。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阳光办特别是县级阳光办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加强对阳光工程基地认定、培训任务分解、补助资金发放的督查,发现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农民培训的补助标准,降低农民个人的培训成本,调动培训单位的积极性。各地要认真落实阳光工程项目工作经费,为阳光工程项目监管和工作落实提供保障。

    (三)请各省(区、市)于520日前,将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和补助方案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附件:12006年阳光工程各省(区、市)示范性培训任务数

          2.各省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2006年阳光工程各省(区、市)示范性培训任务表

省 份

培训任务数(万人)

河 北

20

山 西

14

内蒙古

9

辽 宁

9

吉 林

15

黑龙江

16

江 苏

13

浙 江

7

安 徽

23

福 建

7

江 西

23

山 东

15

河 南

25

湖 北

20

湖 南

23

广 西

9

海 南

3

四 川

22

重 庆

20

贵 州

10

云 南

10

西 藏

2

陕 西

11

甘 肃

6

青 海

6

宁 夏

5

新 疆

4

黑龙江农垦

2

新疆兵团

1

总 计

350

附件2

               省(区、市)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

序号

县(市、区)

培训单位

培训人数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 注

 

 

 

 

 

 

 

 

 

 

 

 

 

 

 

 

 

 

 

 

 

 

 

 

 

 

 

 

 

 

 

 

 

 

 

 

 

 

 

 

 

 

 

 

 

 

 

 

 

 

 

 

 

 

 

 

 

 

 

 

 

 

 

 

 

 

 

 

 

 

 

 

 

 

 

 

 

注:此表用Excel格式上报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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