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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94号

日期: 2005-05-20 07:38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为从源头上解决甲磺隆等磺酰脲类长残效除草剂对后茬作物产生药害事故的问题,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0561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农药产品的田间药效试验申请。自200661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农药产品(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的登记。

二、已登记的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原药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对杂质含量超标的,要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要撤销其农药登记证。

三、严格限定含有甲磺隆、氯磺隆产品的使用区域、作物和剂量。含甲磺隆、氯磺隆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应注明“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酸性土壤(pH<7)稻麦轮作区小麦田使用”。产品的推荐用药量以甲磺隆、氯磺隆有效成分合计不得超过7.5克/公顷(0.5/亩)

四、规范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农药产品的标签内容。其标签内容应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和《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用准则》等规定,要在显著位置醒目详细说明产品限定使用区域、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等安全注意事项。自200611日起,市场上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农药产品的标签应符合以上要求,否则按不合格标签查处。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玉米、油菜、大豆、棉花和水稻等作物除草剂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药害事故。要加大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农药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产品是否登记、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将甲磺隆、氯磺隆掺入其它除草剂产品的非法行为。要做好技术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农民合理使用除草剂。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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