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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05-10-20 15:0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

与普通水稻相比,超级稻具有特殊的定义与内涵。为保证超级稻研究与推广工作的健康发展,避免各地滥用超级稻的名称、混淆超级稻的概念、误导农民,根据有关省农业厅的意见和建议,我部组织有关专家拟定了《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超级稻品种的概念和指标,规范超级稻品种的确认程序和方法,促进超级稻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级稻品种(含组合,下同)是指采用理想株型塑造与杂种优势利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等有效途径育成的产量潜力大,配套超高产栽培技术后比现有水稻品种在产量上有大幅度提高,并兼顾品质与抗性的水稻新品种。

第三条  冠以“超级稻”称号、提供生产推广应用的水稻品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并在产量、质量和抗性等方面达到附表中的相应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确认。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超级稻”品种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品种特征特性等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规范准确的品种名称、父母本来源、育成单位、育成人、适宜种植区域、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

(二)省级以上品种审定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含抗性和品质鉴定材料);

(三)当年供产量验收的百亩示范方的地点、面积、预期产量等资料。

对于在该品种移栽1个月后提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者在水稻主产区设置的百亩示范方进行现场实割产量验收和抗性情况调查,并出具百亩示范方产量验收意见。

在省级以上区试中平均增产8%以上、生育期与对照相近,品质和抗性符合附表要求的广适性超级稻品种,不再进行现场产量验收。

第六条  验收专家组须由5名以上育种、栽培等学科从事水稻科研和推广的专家组成,其中推广部门的专家不少于50%。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即育种家不参与自育品种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百亩示范方现场产量验收中,须对一块面积1亩以上的稻田进行全田实割实收,获取该田实收产量。同时,在百亩示范方内选择相对高产、中产和低产水平的不同生长类型田块3个以上。采用对角线五点取样法对每块田进行测产,每点实收lO㎡左右,5个点的平均产量为所选田块的产量。各类型田块产量加权平均后即为该百亩示范方产量。

第八条  实际验收的百亩示范方地点、面积、品种必须与申报的一致。

第九条  对审核通过的超级稻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种植业管理司联合组织专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达到超级稻指标要求的,确认为新增超级稻品种。

第十一条  超级稻品种名称中不得有“超级稻”或“超级”字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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