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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暂行
办法》、《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05-12-20 20:57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员会),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有关高等农业院校:

为加强对农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农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中组部、农业部干部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修订了《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管理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2.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农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做好施教机构办学水平的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农业部干部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主管的各类培训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单位是指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单位和受委托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的单位;施教机构是指具体承办培训班的单位。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项目包括培训班总体情况评估、教师教学情况评估、班主任评估和培训跟踪调查等项目(见附表15)

(一)培训班总体情况评估是对培训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包括培训方案设计、教学水平、组织管理、培训效果、培训保障等内容。

(二)教师教学情况评估是对具体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评价。包括授课内容、教学讲解、教学手段、培训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指标。

(三)班主任评估是对班主任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包括工作态度、教学组织、学员管理等指标。

(四)培训跟踪调查是在学员培训结束后,由参训学员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对培训项目和学员参训效果等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  每项评估指标分为好(5分)、较好(4分)、一般(3分)、较差(2分)、差(1分)五个等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4.55.0)、良好(4.04.5)、合格(3.04.0)、不合格(3.0以下)四级。

第七条  根据培训班类别、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规模的不同,可对培训评估指标进行调整。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以问卷调查为主。根据培训班的具体情况,也可通过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召开由培训主管单位、施教机构和学员代表座谈会,组织专家听课,听取学员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施教机构负责四项评估,应及时对评估数据、跟踪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写出评估报告报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对施教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培训主管单位和施教机构要建立培训班质量评估档案,将各类培训班的培训质量评估报告及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学员成绩等材料一同归档。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管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择施教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一)对学员反映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施教机构,可在政策和培训任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对存在问题的施教机构,应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调整其承担的培训任务。

(三)对教学效果平均分值低于3分的,要调整教学内容或授课教师。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管单位不定期组织对施教机构进行培训质量的检查评估。通过检查评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  其他培训班的质量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15()

附件2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根据中组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是指列入中组部地县级主管农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主办,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管理,有关培训单位承办的专题研究班。

第三条  专题研究班承办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长期从事农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稳定、高水平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和师资队伍;有稳定的现代化教学场所和较好的食宿条件;对办班能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有良好声誉,能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选题要以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核心,紧密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农业发展的实际进行。

第五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主要参加对象是地(市)县级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市长、副专员、副县长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在中组部和农业部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宏观指导、计划制订、组织管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受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具体负责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前期调研、申报、评审、评价、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厅(局)负责商有关部门确定培训学员。

第十条  承办单位按照中组部和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题研究班的培训需求调研、确定专题、设计课程、选聘教师、编选教材和办班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选题申报

第十一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申报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统一部署。承办单位每年1015日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申报材料(包括专题研究班名称、开展专题研究和培训的理由、研究班主要课程设置、实践活动安排、研究班预期效果、培训对象人数、时间地点、经费预算、承办单位、联系人等)报到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于11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十三条  专题研究班计划报中组部审批。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中组部审批后,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印发有关单位执行。各承办单位要在开班前1个月将研究班的课程安排、实地考察内容及地点安排等,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和安排教学等活动,不得随意改变课程设置、培训时间及实地考察地点。实地考察要紧紧围绕专题研究班的主体内容来安排地点和组织实施。要选聘优秀教师和专家承担教学任务。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要加强学员管理,组建班委会,制定学员考勤制度。要将学员的学习情况反馈学员派出单位。学员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及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报告学员出席情况、课程安排实施情况、实地考察情况及有关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作好专题研究班总结,并于培训班结束后两周内,一式两份分别寄到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和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第五章  效果评估

第十九条  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对专题研究班实行全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做好专题研究班的自评工作,及时与学员沟通,对教学效果、教学组织、研讨考察、后勤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应在每年1115日前将评估报告、年度总结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通过适当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列入中组部计划的专题研究班,承办单位不准向学员收取学习、教材、培训、食宿等费用。办班计划安排的外出考察,可按实际支出收取考察费,但应坚持学员自愿的原则。办班经费不足部分由中组部、农业部专项经费和承办单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办班经费按规定实行预算申报、逐项核算、决算审批、专款专用的原则。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培训经费,杜绝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中组部、农业部补贴的专项经费,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核下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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