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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05-12-20 20:4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预防工作,我部制定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禽流感H5(N28)- 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 796-2004)

三、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 -1)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候鸟活动和水网密集区家禽免疫

结合常规免疫,在候鸟迁徙季节来临之前,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受威胁区家禽免疫

发生疫情后,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注:在以上方案中,禽流感H5(N28)- 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可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相同。

四、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家禽群体免疫状况。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 7962004)的要求,用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血清抗体。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合格。

免疫合格的家禽占免疫家禽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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