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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4-20 13:51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有关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降低了4项涉及我部工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农机监理标准。将现行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由不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30元降低为25元,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50元降低为40元。同时,取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25号)第一条第二款“补发拖拉机牌证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的规定。

    (三)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将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10%。即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四)海事调解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即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十八《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1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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