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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日期: 2004-11-20 07:0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今年以来,中央采取了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但在少数地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主要表现在:违规扩大计税面积和提高计税常产增加税款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纠正;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补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影响了村级组织的运转;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屡禁不止等等。经国务院同意,就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督办查处,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的落实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做好农业税减免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妥善处理税费尾欠;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向农民收取税款;加快配套改革步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二、坚持“四项制度”,深入治理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公示内容要全面、准确、合法,公示形式要贴近群众,切实做到经常化、规范化。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县级财政要按照省级政府核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要继续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适时制定相关解释,增强可操作性,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建立预防和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深入开展农村灌溉用水用电等涉农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专项治理。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将农业供水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定价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彻底取消中间环节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继续治理农村义务教育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

三、强化涉农收费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2003年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全国性和中央部门及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到位。

    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切实加强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县、乡、村面向农民收费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县、乡、村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尤其是巧立名目变相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在深入总结各地开展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细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推动各地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对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统一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对尚未完全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要加强对农民承担劳务的管理,不得进行村内“一事一议”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名义变相集资。

    各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五、改进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

    各地要继续坚持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全国要组织好减轻农民负担重点抽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重点监控,选择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作用。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内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信访办理的督促检查,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

六、规范监督机制,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

    根据农民承担税费和劳务项目的变化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的项目和内容,统一组织印制,提高负担卡的入户率,严禁卡外增项加码。印制农民负担卡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工本费。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承担审核把关、分解登记的任务,使负担卡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民负担管理规范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本级的监测网点,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使其在信息反馈方面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关键在领导,核心是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各地要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修订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和查处办法,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农业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教育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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