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对其清理和规范是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此次清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有关政策,本着既能不断减轻农民和企业的负担,又能保障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原则,认真对照检查,切实做好此次清理、规范的各项工作。
二、清理工作有关事项
(一)清理范围
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原则
1.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2.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3.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4.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5.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6.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8.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单位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四)方法步骤
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各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并于8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附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填表
填表部门(单位): 2004年 月 日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2003年收 费金额 (万元) |
收费 性质 |
设立 依据 |
收费 依据 |
收费 单位 |
清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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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取消 |
降低收 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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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收费性质”栏: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填“许可”,涉及非许可行政审批的收费填“审批”。
2.“设立依据”栏:填设立收费项目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要填写法律法规的具体名称、条款和相关内容;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收费的,填“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3.“收费依据”栏:填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属自立项目收费的,填“自立”。
4.“收费单位”栏:填收费的执收单位。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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