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按照上述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其附件《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名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欢迎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8年12月28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 邮编:100125
附件:1.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名录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