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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11-27 00:00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按照上述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其附件《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名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欢迎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81228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 邮编:100125

附件:1.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名录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7



附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doc
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名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