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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9-29 00:00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休禁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是通过在水生生物的亲体繁殖期和幼体生长期采取限制捕捞活动等措施,达到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经实践证明,在海洋、长江、珠江和黄河等水域实行的休禁渔制度有效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为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保障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局于2018年开展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可行性研究,并组织专家赴沿松花江各省开展相关调研活动。在综合考虑松花江流域资源现状、渔民生计和沿松花江各地休禁渔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形成了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81029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2.   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8929


附件:
 
                             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禁渔区区域
松花江全流域,主要包括嫩江、第二松花江和松花江干流,以及上述江段所属的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
二、禁渔期
每年5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松花江流域水库内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可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松花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附件: